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民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关键词:商事主体;法律意义;界定标准;范围内容提要: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
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
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近几年来,商法理论中对商法体系构建以及制定《商事通则》架构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
但是,要使商法通则的制定步入实质性的进展阶段,除了要重视在必要性、体系化等方面的研究外,更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而作为一部具有独立适用价值的法律的制定,如何明确地界定其主体范围,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法律意义商事主体即传统商法意义的商人。
1]“商人”在国外许多国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有“商人”这一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其商法典中有明确的商人的概念,而且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在立法上也有商人的用语或类似概念。
例如,《瑞士债法》第934条对商人概念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6条关于商合伙与商业公司概念的规定等。
2]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关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关于商人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除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规定了商人的概念外,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大部分地方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有关商事主体或商人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至今基本上还是一个学理概念。
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商事主体的概念及范围界定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及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是,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特殊形态,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界定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仅具有理论认识意义,对法律实务并无多大价值。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
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体概念出发,以商主体的资格和商主体的规制等方面为路径进行讨论。
一、商主体概述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我国目前尽管已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态的具体商主体,但由于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所以在法律规范意义上尚无商主体的定义。
而在法学界,有学者谓之市场经营主体,有学者谓之市场主体,也有学者谓之商人。
对于商主体概念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商主体固然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但市场经营主体的范围不仅限于商主体,因此以市场经营主体概念指代商主体的概念也不够确切。
至于市场主体这一概念,其外延与市场经营主体基本相同,也不宜采用这一概念。
基于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将商主体称之为商人并无不妥,但是在界定我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时,也应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考量。
这是因为在商法上,一方面由于全球商品交易的共性以及共同要求,商法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在各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法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性,具有很强的民族色彩。
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商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商事主体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方面的要素,商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是商事主体、商事内容和商事客体三个构成要素所组成的有机体,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必然改变原有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这三个要素中,商事主体在整个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商事主体来享有和承担,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事行为也要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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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哪些个体或组织可以被视为商事主体,具有
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自然人
在商业活动中,自然人是最原始的商事主体。
自然人指的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个体,即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自主行动及享受民事权利的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个体
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个人的资金、信用等限制了其在商业
活动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同时,对于涉及到商业纠纷的处理和承担风险等方面,其个
人财产难以与商业活动分离,容易受到经济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影响。
二、法人
为了解决个体经营者的局限性和满足商业活动组织化、规模化的需求,法人成为商事
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形式,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实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任义务与股东等相关人员相分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法律
地位的商事主体。
法人具有以下优点:一、资金、财产等资源更为充足,并可通过出售股份扩大经营规模;二、责任分担的机制与独立个体不同,结构更为合理;三、经营信息披露透明,利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等。
但是,法人也存在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的权益、公司规模等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性。
三、其他组织形式
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其他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独立组织、经济
合作组织等)作为商事主体出现。
这些组织形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和法人
的缺陷和不足,具有特定的经济意义和发展前景。
其中,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同享收益、同承
担风险的商业实体。
独立组织则包括个体工商户等,这类商业实体属于自然人经营者的一
种扩展形式,其经营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财产不分离,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效益较高。
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中,除了以上三种形式,还包括其他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如外商独资公司。
这类实体不仅在境内享受商业利益,也能将资金和经营活动扩展到海外
市场,变得更加国际化。
总之,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外商独资公司等形式,在不同的商业活动中,根据经营需求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会有不同的应用。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的改变和优化,也会对商业活动的发展和经营环境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