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动商贩的商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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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或推着小车售卖小吃,或摆着地摊兜售各类商品。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方面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

为了实现城市的有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合法经营,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上,流动商贩作为一种经营主体,应当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

然而,由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商业登记和监管体系。

这就导致了流动商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地位,既不是完全合法,也不是完全非法。

这种模糊性给执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城市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影响。

例如,一些流动商贩在交通要道上摆摊,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一些售卖食品的流动商贩,如果卫生条件不达标,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然而,在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生存权利和社会需求。

流动商贩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去租赁固定的商铺进行经营。

通过流动贩卖商品,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收入,维持了自己和家庭的生计。

如果对他们的规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生活来源,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制定法律规制措施时,应当在公共利益和流动商贩的生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呢?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规定往往不够系统和完善,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经营条件、监管主体、处罚措施等内容,为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流动商贩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流动商贩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流动摊贩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社会出现下岗、失地、失业的人员不可避免。

在这些人群当中,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存,出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特别是就业困难,选择了摆摊。

对于这些人来说,街道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

由于流动摊贩在经营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基本上采取反复取缔的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街头流动摊贩具有无技术、无资金、无社会关系以及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等特点,属于弱势群体,完全取缔摊贩无异于断了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来源,所以如何治理分布在我国各大城市的流动摊贩,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城市发展、管理的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比其他地区对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措施,提出对我国流动摊贩法律规制的设想。

关键字:流动摊贩,商法,法律规制一、我国流动摊贩相关内容概述(一)流动摊贩的概念及特征摊贩,又称“小商小贩”,在中国由来已久。

《史记·平准书》注:“古人未有市,流动摊贩,又称为小摊贩,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小规模商品销售和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该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由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生活在城市社会结构的底端;另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种在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经营形式,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缺乏相关的规范和有效的管理而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从概念出发,可以看出流动摊贩具有如下特点:经营的流动性与灵活性;经营规模小,涉及行业面广;没有经营执照。

(二)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现状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体系偏重于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内容主要涉及流动摊贩的备案登记、经营管理、免于工商登记范围等。

对流动摊贩的性质、主体资格等未有详细规定。

以下,笔者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1、国家层面上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条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论流动商贩之商主体地位

论流动商贩之商主体地位

论流动商贩之商主体地位流动商贩与"城管" 之间的冲突作为现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频频见诸报端,挑动着国民的神经,冲击着社会的稳定,也不断侵蚀着政府的公信力。

对于流动商贩问题,牵涉到诸多不同方面的问题和制度建设。

从私法律角度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在于需要对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

也即是说需要确定流动商贩是否能够成立为商主体,从而对其行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

商人,又称商主体,作为商事关系的主体和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在不同历史时候有着不同的理解。

在我国现今研究阶段而言,不同的学者对于商人的定义各有不同的表述。

例如,覃有土先生在其主编的《商法学》一书中给出的商人的定义如下:" 商人是指依商事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简言之,即商事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1] 在顾功耘先生的《商法教程》中,商人被定义为" 依法从事商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2] 。

赵中孚先生在《商法总论》中则认为:" 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

[3] 对于商人的基本特征,包括有以下几点:行为特征,即其需要实施商行为;职业特征,即要成为商人,必须以商业交易为其职业;营业特征,即以获取利益之目的反复进行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一、我国立法现状对于商主体营业资格的取得问题,我国目前将商事登记作为了商人取得营业资格的形式要件。

而对于商人的概念,我国除了1999 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规定了商人的概念,即" 商人是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切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其他法律均没有对商人进行准确的定位。

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法律中,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商主体的资格取得条件、途径做有一些规定,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我国自由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简析

我国自由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简析

我国自由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简析[摘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流动商贩,关于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很多人都进展过研究,各个学者的意见不是很统一,笔者试图通过独特的视角来分析我国的自由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希望通过文章中对自由商贩的法律地位的问题的研究来唤起人们对我国自由流动商贩的重新的认识。

希望可以促使政府以及公权利机关对自由流动商贩的保护与重视赋予我国自由流动商贩应有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小商贩;自由流动;开展;主体地位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城市自由流动商贩,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制度中并没有将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城市的自由流动商贩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城市自由流动商贩才会与城市管理者们的矛盾频发,在笔者看来,应当赋予这些自由流动商贩法律地位,这样就会便于管理,也会给这些自由流动的小商贩提供生存的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自由流动小商贩简介关于自由流动商贩的详细表述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较为一致的是他们都是自由经济,低端经济,因为他们自身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了他们的主体地位的不明确,经营资格的模糊性,经过查阅文献资料以及笔者的的总结认为自由流动商贩可定义为:在城市当中,无固定经营场所、采取流动经营,多出如今人口密集区提供商品和效劳,经营规模小也无经营执照的非正规就业人群。

流动商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从我国的城市流动商贩的主体来看,他们大多是城市的下岗职工,生活压力大,也有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他们有宏大的生活压力但又没有技术,没有文凭只能通过摆小摊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他们的规模一般都较小,经营对象是一些低收入群体或者无收入群体,比方农民工,低收入的上班族,学生等等,他们的经营方式较单一,常见的比方卖早餐,卖一些简单又常用的生活用品,廉价的服装,小饰品,自制的风味小吃等等,这些特征决定了他们自身经营的特殊性,对他们的管理也成为了目前大多数的城市执法人员们最头疼的事情,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起来非常困难,这就更加印证了笔者想要表达的主题即赋予他们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管理,才能驱使自由流动商贩们对他们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更加期待。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1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1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尤越摘要:流动摊贩的经营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的生计。

但是,这样一个群体仍然为城管、工商等政府部门所不容。

这不仅是因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影响市容,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流动摊贩合法地位。

针对流动摊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商法的传统分类,将其划归为商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简述了流动摊贩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根据现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流动摊贩;人员组成;法律地位;治理措施一、流动摊贩的内涵与人员组成摊贩又叫小商小贩、走鬼、货郎等,在我国自古有之,古时被称为贩夫贩妇。

《周礼·司市》记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1[流动摊贩具有规模小,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合法摊位,流动性较大的特点。

目前我国流动摊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城市市区以摆摊为生者。

包括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他们一般文化程度低、缺乏技术和资金来源,无法从事文化程度要求相对较高的职业,就业通道狭窄,因而入门门槛低的摆地摊成为其谋生的首选。

本文主要讨论这类流动摊贩。

二是农村流动摊贩。

农村的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健全,村落分散,有些小村子没有自己的农贸市场、商店。

此时就会有农民贩卖蔬菜水果小商品之类。

有时也会出卖自家剩余的农产品。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3点第8条写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因而,这类流动摊贩只要合法经营,就可以免于工商登记且不必缴纳相关税费。

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商贩纳 入 常规 的社 会 管理 渠道 或者 成 为正 常 的社会 现 象 ,本 质 、核 心 的 问题 还 是要妥 当 定位 城市 流 动
城市 流 动商贩 合 法化 的最大 障碍 在 于没 有经 过 商 业登 记 、领取 营业 执 照 ,而根 据我 国立法 规定 , 城 市流 动商 贩 由于 没有 固定 经营 场所 也 登记 不 了 , 比如 《 个 体 工商户 登记 管理 办法 》第6 条就 规定 ,个 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 。 而第l 0 条规定, 经 营场 所是 指个 体 工商 户营 业所 在地 的详细 地址 。 个 体工 商户 经 登记机 关 登记 的经 营场 所 只 能为 固定 的一处 。另一 方面 ,流 动摊 贩 的经营 特 点是 本 小利 薄 ,进 行 登记 、办 理营 业执 照 等带来 的各项 税 费较 多 ,即便立 法 允许 城 市流动 商贩 进行 商 事登 记 , 因 为 登记 成本 过 高 ,流动 摊贩 宁 愿选 择非 法经 营 也不 愿 选择 登记 而取得 执照 。 长 期 以来 ,我 国 大部 分城 市在 城市 管 理 中对流 动 商 贩也 主要 采用 禁 止 、取缔 的管 理 办法 ,如 《 北 京 市 外地 来京 务工 经 商人 员管 理条 例 》 、《 北京 市城 市 管 理综 合行 政执 法 规范 条例 》等 一 系列 相关 法规 中都 明确 禁止 流动 商贩 在 城 区的经 营活 动 。禁 止城 市流动商贩的存在 ,可能源于流动商贩给社会带来 的负 面影 响不 容忽 视 , 比如污 染城 市环 境 、侵 占公
商贩的法律主体地位, 而这正是商法的主体法 问题 。 因此 ,城 市流 动 商贩 的商 法 规制 定位 便成 为解 决 其
他 问题 的前提 。基 于 此 ,本 文从 城市 流动 商贩 的商

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

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
间不足 8小时的摊点 , 但 是到了 2 O世纪 9 0年代 , 美 国商务部 主要是参照美国的做法 ,美 国凡是要进行经营都要向市政府 颁布条例, 在 以前空闲的地 段建立了 “ 选择性市场” 。由此可 提 出申请 , 由市政府签发许可证才可出卖商品。( 3 ) 建立摊贩 见, 在美 国, 流动商贩 的法律地位也是逐渐 由违法变为合法。
1 . 1 从法规 制定 角度看 流动 商贩的法律地位
管理,将摊点管理作为城市规划 的一部分。此种做法主要是 借鉴新加坡和韩国, 韩国建立 了“ 小摊业主协会 ” , 获得批准后
1 . 1 . 1 国外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
以美国为例 , 1 9 7 6 年美 国新 奥尔 良市取缔 了连续经营时 摊主就可 以出摊了。( 2 )建立商贩登记核准制度。这种模式
城市秩序。( 4 )建立商贩 自律考核制度 。从引导教育 的观念
出发 , 促 进 商 贩 与 百 姓 生活 的 和谐 相 处 。( 5 ) 建 立 商贩 个 人 诚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都 不 得 在 街 道 两 侧 和 公 共 场地 堆 放 物 料 , 搭 信制度。 让商贩 自身约束 自身, 从主观层面引导商贩 的发展。
1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
2 0 0 9年 7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 《 个 体工 商户条例 人是完全独立分离的 ,因此单纯地将商贩 以工商户名义进行
( 征 求 意见 稿 ) 》 中规 定 : “ 无 固 定 经 营场 所 的商 贩 , 申请 等 级 为 登记 管 理 并 没 有 法 律 意 义 。
文 献 标 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9
0引 言
作为商法的主体 , 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 民事主体的特征。

流动摊贩在旅游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流动摊贩在旅游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流动摊贩在旅游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流动摊贩在旅游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引言:旅游业是许多城市的重要经济支柱,而旅游城市的特点是吸引了大量的游客,这些游客增加了城市的人流量,也为城市带来了商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流动摊贩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流动摊贩在旅游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流动摊贩的地位:1.满足游客需求:旅游城市的游客主要是为了观光和购物,而流动摊贩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商品,满足游客的需求。

他们以经济实惠的价格提供各种小吃、纪念品等商品,使得游客感到物美价廉,并增加了游客的购物乐趣。

2.丰富城市特色:流动摊贩通常在旅游景点周围活动,他们的商品多与当地特色文化有关,如手工艺品、土特产等,丰富了城市的特色。

游客可以通过购买这些特色商品,更好地了解当地的传统和文化,并将其带回家作为纪念品。

3.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流动摊贩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在旅游旺季,流动摊贩的数量会激增,他们需要雇佣劳动力帮助销售商品。

这使得一些失业人员有了就业机会,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

二、流动摊贩的作用:1.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流动摊贩的活动为城市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商品销售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如食品加工、包装、运输等,增加了城市的产业链条。

同时,流动摊贩的纳税情况也为城市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2.提升旅游城市形象:流动摊贩是旅游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他们的摊位摆放整齐、商品陈列精致,为旅游城市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游客在观光时会被这些摊贩所吸引,为城市的形象提升做出了贡献。

3.保留和传承传统文化:流动摊贩通常经营的是当地特色商品,这些商品承载着城市的传统和文化。

流动摊贩的存在和经营,有助于保留和传承这些传统和文化。

同时,他们也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当地手工艺人和传统工艺得以传承和发展,为文化保护作出了贡献。

三、流动摊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1.环境整洁问题:一些流动摊贩经营不规范,占用行人道路,摆放的商品也会造成环境脏乱,给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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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商贩的商主体地位作者:孙欣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商主体的是商法理论的核心,是整个商事法律制度最基础的内容。

本文针对商主体的概念特征,以及流动商贩商主体资格的认定从其营利性、连续性方面分析以及对流动商贩的管制进行探讨。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流动商贩;商主体;商行为;合法化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62-02作者简介:孙欣(1990-),女,汉族,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2015年上合会议确定在郑州举办以来,各部门单位都在努力认真做好应急值班、保卫、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上合会议顺利召开。

郑州的市容市貌更是被聚焦在各方的关注之下,市内的大街小巷流动商贩一应消失不见,广大郑州市民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展现良好精神风貌的同时,日常生活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影响。

因此,流动商贩的问题尤其突出,本文正是聚焦流动商贩的商主体地位谈一些本人浅薄的认识。

一、流动商贩的基本现状流动商贩一般指无固定摊位、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且流动于大街小巷,具有流动性、兼营性等特点,靠小买卖来维持生活的人群。

在各个国家的城市中都普遍存在,当然我国也不例外。

常见的流动商贩有这样的特点:从流动商贩的人员组成来看,一部分小商贩是本地农民,进城直销自产农产品,没有市场摊位就沿街为市;一部分小商贩是下岗职工、无业待业人员,本身财力薄弱,没足够资金投资商铺争取市场摊位;还有一部分是外来流动人员,俗称城市的漂流族,既无资金实力,又无商业资源。

而从经营的项目看,一是直销贩卖农产品,比如瓜果蔬菜;二是早餐或夜市摊点;三是日用小商品。

这些商品,都与市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能够满足市民对生活便捷的需求。

还有,小商贩们自食其力,不依靠政府的经济救济,亦不行偷窃抢掠之事,更易引起市民的共鸣。

流动商贩的存在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购买便捷,最能买到物美价廉的东西。

其次,为失业者提供了生存之道。

然而,凡事都有利弊,流动商贩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由于货源杂乱导致贩卖物品的质量难保,流动小贩的形象更是垃圾成堆乌烟瘴气,同时也会影响很多超市、农贸市场的合法经营者的经营秩序,往往让执法者左右为难。

流动小贩普遍贩卖的物品,尽管平价靓丽,但是流动小贩往往都是占道经营,阻塞要道,一定程度上扰乱交通秩序。

二、流动商贩的成因(一)历史因素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而流动商贩这种生存方式,也伴随着历史存在了几千年。

比如每个朝代的鼎盛时期都有许多繁荣著名的市井集市。

像早期的《周礼·地官》中就有相关记载。

而在唐朝,长安城内也有繁华的商贩集市。

到明清代时,小摊贩们更是以肩挑或推车的方式沿街叫卖,走街串巷何其热闹。

改革开放以来,一夜间小商贩们从各个城市涌现出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小商贩无处不在已成为一种常态。

因此,流动商贩是历史早期的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这对于早期城邦的规划建设影响重大,通过与城市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中,进一步促成了集中式商贸市场的形成,可以这样说:流动商贩是“市”在城市中出现的直接原因。

(二)城市规划进程城市化进程加剧的大环境下,必然导致城市规模扩大的同时城市人口的日益膨胀。

尤其是大中城市在得到了空前发展,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很多社区街道的服务设施陈旧失修甚至严重不足。

然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更是两极分化极具甚至略带畸形,在处理经济功能中心区域传统生活区结合的问题上处理稍显稚嫩,正是城市空间区域的分化现象造就了市民生活的多元化需求。

由于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导致了市民无法满足就近购物的需求,而集中的大型商场虽然种类齐全但消费空间过高,存在的种种矛盾都为流动商贩造就了发展存在空间。

市场需求是市场存在和发展最好的温床,正是城市规划建设中的这些不足与缺陷直接催生和扩大了流动商贩群体。

(三)目前对流动商贩的管理现状我国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欠缺法律细节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商法尚不承认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虽然有部分城市已经采取一定的措施并且稍显成效,但是全国范围内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同样的管理监督机制、同样的措施却不一定能产生相同的效果。

因此,最根本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护流动商贩的合法权益。

只有成为商主体,流动商贩这种经营主体才能够由商法来调整,进而适用商法的限制与保护。

将流动商贩纳入商主体范围是大势所趋。

三、商主体资格分析(一)我国现行的商主体范围及资格取得条件首先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包括商个人和商事组织。

一般认为商事主体的特征包括:(1)营利性,商事活动的本质和目的;(2)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是指一定时间段内持续不断地将其作为职业来从事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条件应当满足以下几点:1.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规定实施特定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在商法上,商事能力是一种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能力,商事能力的确定是在源头上保护商事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2.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是商事经营活动的本质,也直接影响着商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营利是商主体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最直接主要的目的,也是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最本质区别。

3.以营业为方式。

营业即以商事经营为业,是指相对固定的从事某种相同种类的商行为,是故偶然的营利行为不叫营业,必须要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经营状态才能称其商主体的营业行为,偶然的营利也没有适用商法的必要。

营业性包括持续性和反复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不间断地从事商事经营。

(二)流动商贩的商主体资格分析1.流动商贩的营利性流动商贩的本质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故无可厚非其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指的是资本的增值,而“商的本质就是资本的价值增值,商事主体是资本的人格化的化身,所以要实现价值增值,只有通过营利性的经营方式才能实现。

”众所周知的营利是商人从事商行为的最根本直接目的,也是最终极目的,这也是小商贩们最突出的特征。

流动小商贩的人员组成大多是属于无业、待业、下岗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没有资金实力,多是为了谋生才成为小商贩,需要“营利”作为生活的来源。

故小商贩所实施的正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这点完全是符合商主体特征的。

2.流动商贩的连续性连续性亦称之为营业性,是指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是一种职业性的营利行为。

正如许多教授学者认为的那样,营业活动作为一种重复性、经常性的活动,已被纳入了国家专门管理的规范,这就与商事登记密切相关。

在商事登记中流动商贩被推定无商主体资格是由于其未履行商事登记的义务,故而不受法律保护。

但根据目前的的规定,没有字号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也能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所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范围内不仅包括了那些有字号和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而且也包括那些既无字号也无相对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等。

这一规定也说明法律是间接承认流动商贩这种特殊团体的营业性特征的,但这并不能否认流动商贩实施的行为具有营业性这一事实。

四、流动商贩合法化的建议(一)人性化管理首先,积极发挥法律的指引性作用,对流动小商贩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该投入到百姓中去,主动了解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关注民生听取民意,尽可能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调动流动商贩积极性,让他们自觉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优质和谐美好的城市环境。

其次还要立足于定点经营。

把流动商贩的主要经营场所、日常经营时间等因素列入到法律细则当中。

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居民区集中的社区单独划出场地,实行分块管理,并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德采取一些类似于减免贫困家庭的流动商贩管理费、设置专门的环卫保洁人员等方式来管理。

(二)依法管理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严苛治市,比如新加坡街头的所有摊贩都必须持牌设摊,还颁发流动小贩牌照,经营类别划分明确。

还有就是政府划分市区为“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和“疏导区域”几类,然后再分别采取严厉、基本控制和规范化等管理策略,创造良好的城市监管法律环境。

致力于能够大致覆盖目前的流动商贩经营的方方面面,又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事有人管,职责分明、有法可依。

(三)目标管理现在世界的大环境下经济正处于衰退时期,我们更要做好扩大就业的工作,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农村的过剩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尤为突出,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经阶段。

协调管理好流动商贩问题对稳定市场秩序、缓解就业压力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结语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聚焦在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也可申请登记为商主体的问题上征求社会意见,流动商贩合法化问题将会成为社会前进的一大步。

合法以后,流动商贩的存在可以解决中低学历层的社会就业问题,此外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可以确认他们的正当合法身份,让其取得商事主体的地位,就可使得流动商贩得以平等公平地进入商事交易关系,合法摆摊设点。

还有流动商贩的合法化更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完善的立法体系下,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又可以给予人格化的商事行为以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1]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李少章.民主与法制时报(城市周刊版),2009-8-10.[3]苗延波.商法总则立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李永军.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贾全全.浅析摊贩及其近代治理与整顿[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6]林荣艳.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D].济南大学,2008.[7]于国.现代都市流动商贩的三维治理模式[D].上海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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