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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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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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

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

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

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

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等内容。

商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对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商业活动的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信用保护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组建、运营、治理等问题;商业合同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证券法主要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等问题;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理赔等问题;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跨境贸易的规范和保护等问题;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活动等。

商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并且与其他法律领域的交叉也日益频繁。

四、商法的立法和实施商法的立法依据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实际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

商法的实施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配合和执行。

同时,商法的实施还需要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商法领域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国际化、法治化、信息化等方向。

六、商法的重要性商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等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开商法复习题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2. 根据商法,以下哪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D. 合同当事人自愿解除的合同答案:B3. 商事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包括:A. 明示授权B. 默示授权C. 法定授权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A4.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包括:A. 对外公示效力B. 对内约束效力C. 法律保护效力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5. 商事组织形式主要包括: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公司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判断题1. 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正确)2. 商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行为。

(错误)3. 商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正确)4. 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定程序。

(正确)5. 商事组织可以不进行商事登记。

(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商事活动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强调商事行为应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2.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有何区别?答案: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商事代理通常涉及商业交易,目的在于促进商业活动;而民事代理则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易,其目的可能涉及个人或家庭事务。

此外,商事代理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要求。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A向公司B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A发现公司B存在欺诈行为,遂决定解除合同。

请问公司A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公司A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商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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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它保证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规范和有序。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石。

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履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得以平衡的基础。

因此,信用原则对于国际商务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2.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形成的重要基石之一。

自由原则强调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各国应该保证贸易自由,并应该允许私人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购买和销售货物。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国际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公平的合同期望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国际商法的合同规则有很多。

首先,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互相认可的文件,合同内容应该清晰、明确、准确。

其次,合同应该规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价格等必要事项。

2.运输规则运输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规则。

包括FOB、CIF、CFR、DDP等规则。

3.支付规则支付规则是国际贸易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则。

包括T/T、L/C、D/P、D/A等规则。

支付方式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现纠纷,一般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国际商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主协商原则。

2.等价交换原则。

3.中立原则。

4.设不合理条款无效的原则。

5.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原则。

结论国际商法是确保国际贸易有序、规范、公正、公平的重要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信用、自由、公平、合同、运输、支付等方面,贯穿整个国际商法应用的过程中。

当企业从事跨国贸易时,必须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业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支付和信用证规则、国际仲裁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合同法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行选择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方式和一方的合同相对方。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协商并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恶意违约。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合同的自动适用原则合同的自动适用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自动适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的情况,应当根据合同的一般意图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和解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合同签订的要素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若干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合同在满足这些要素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签订。

2.交付和支付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货物的交付和支付的具体要求。

在货物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应当留意到货物的装运、仓储、运输、保险等环节。

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支付和信用证规则1.付款方式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信用证的使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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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这样一些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其投资者与被创设企业之间以及投资者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企业自身的内部组织关系,彼此之间就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不同商主体的上述关系设定了不同的规则,设定了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在内容上的不同构成要件。

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商主体相互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商主体内容法定要求必然与商事登记制度相联系。

离开了商事登记这一法律手段,不仅具体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时间及其商事能力范围无法确定,就是特定商主体的财产范围和财产责任性质也将处于不确定的含混状态之中。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是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许多国家的商法还要求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公告,否则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德国商法典》第10条第1款规定:“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

以法律无其他规定为限,应对登记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告。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 反映了商法的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性的结合的特征。

二、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自由原则源自于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而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又源自于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依照个人主义哲学,人人生而平等,个人自由、追求幸福与获取财富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经济学家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受到一只“无形的手”(invisible hand)的牵引,即受到市场力量的控制和支配,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经济主义,他们反对政府的干预。

交易自由原则就是这种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交易自由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即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范或者仅具有指导性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私法自治原则反映在商法中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制度中,譬如,在公司法中,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公司治理安排,票据法中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当事人对保险价值的约定等等。

归纳起来,交易自由在商法中主要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1.合同自由所谓合同自由原则,又称为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是否订立商事合同以及在订立商事合同的过程中,其内容、形式,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自行决定,除违背公序良俗者外,国家法律不加以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事交易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

这就是说,是否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受他人支配。

譬如,商业银行是否发放贷款,应当由银行自己决定,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与谁订立合同,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譬如,如果是以强迫或者威胁或者利诱的手段使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该种合同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权利义务如何安排,风险如何分配,责任如何确定,纠纷如何解决,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等,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均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采取哪种形式,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法律没有相反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商事领域的适用是不平衡的。

在普通商事合同领域, 例如,在合同法中的买卖、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行纪、居间、寄托、运送等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贯彻得比较彻底一些。

而在一些特殊的商事交易领域,譬如,在票据法上,出票人是否发行票据,关于票据金额数额的记载以及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等等,均为交易自由的体现;但票据行为本身是一种要式行为,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统一格式,当事人必须签名,并且法律规定了哪些事项是必须记载的事项等等。

这些强制性规范就是对交易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此外,在保险法上,投保人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

这里,法律对保险人的解除合同的自由进行了限制,因为保险人是职业经营者,其在保险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如果允许保险人像投保人那样随时解除合同,势必导致保险人滥用权利,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

2.企业自治经济自由主义在商事组织法中的反映就是企业自治。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的自治性。

这种自治性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1)企业设立自由。

在企业发达史上,法律对于设立企业所采取的政策经历了一个从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再到准则主义的变迁过程。

在特许主义时代, 设立企业相当严格,需要经过国王或者议会或者政府的许可才能设立企业。

在核准主义时代,对设立企业的限制虽然略有放松,但仍然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

随着经济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政府逐渐放松对企业的管制。

因此,现代商法所确立的原则是企业自由设立。

即对企业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

所谓准则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登记, 即可设立企业。

在准则主义原则下,设立企业不再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

中国的企业设立政策是,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但例外也采用核准主义。

(2)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

典型的现代企业为公司型法人企业。

这种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的独立人格必须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为前提。

企业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权。

这种权利是脱离了所有者直接控制的一种独立的权利。

3.市场自律市场自律指的是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并对自己进行监管。

商法中涉及对市场监管的体制有三种模式:一种是政府监管模式:第二种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第三种是,或者在政府监管主导下的自律模式,或者在自律监管主导下的政府监管。

纯粹的政府监管模式或者自律监管模式很少,主要是第三种模式。

无论是哪种模式,市场自律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市场经济本质上说是自由经济,因此,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商人的事情应当由商人自己解决。

但是, 如果市场完全没有“看护者”,市场又会“失灵”。

因此,商人可以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即由市场进行自律。

市场自律的方式就是由商人自己组织起来,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约束自己。

如由证券经纪商组成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进行自我管理。

由期货经纪商组成期货业协会,对期货行业进行自我管理。

此外,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本身也是自律性管理机构,并对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监管。

由此可见,促进交易自由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部分之一,它是商事主体实现商事活动的重要保证,如果失去这个原则的保护,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活动不仅会受到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的非法干涉,更有可能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社会丧失经济活力。

中国历史上的深刻教训,可以为我们敲响警钟,为了避免历史的重演,将交易自由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

三、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即为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商业社会中,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纯粹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

交易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的主体方面。

其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首要的是法律应保障交易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可能发生平等交易和进行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平等原则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商事主体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才能独立的进行意思表达,这样才可能在他们之间平等地发生交易。

在商法中,各种商事主体均具有独立的人格。

如公司是法人,具有自己的人格。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以其合伙人或者其投资者的人格为其人格。

各种商事主体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商事主体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无论其身份如何,其经济实力如何,它们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方不得凭籍其特权欺压另一方或者操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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