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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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标准硬性规定

交房标准硬性规定

交房标准硬性规定
交房标准是指购房者购买新房后,开发商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提供房屋给购房者使用的一种方式。

交房标准通常分为硬性规定和软性规定。

硬性规定是指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满足的一些基本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新房的基本品质和安全性。

以下是交房标准硬性规定的一个范例:
一、结构安全规定
1. 房屋结构必须稳固可靠,不得存在明显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
2. 电线、水管等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3. 房屋地基必须牢固,不得有明显的下沉和倾斜等问题。

二、保温与隔音规定
1. 墙体、屋顶等保温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保证房屋在寒冷季节内的保温性能;
2. 房屋必须采取隔音措施,能够有效隔绝外界噪音。

三、室内装修规定
1. 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且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2. 地板、瓷砖等铺装材料必须平整牢固,不得出现空鼓、龟裂等问题;
3. 水电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且安装牢固可靠。

四、通风与排水规定
1. 每个房间必须有足够的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
2. 水槽、马桶等排水设施必须畅通,不得存在漏水、堵塞等问题。

五、安全设施规定
1. 房屋必须配备独立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
2. 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紧急疏散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以上是交房标准硬性规定的一些范例,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购房者购买到的房屋具备基本的品质和安全性。

同时,购房者也应该在验收时仔细检查房屋的各个方面,如结构、装修、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三书一证一表”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新房验房内容)

“三书一证一表”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新房验房内容)

“三书一证一表”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准,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没有不行),还有《面积实测表》(重要必看)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 如果房产商准备充分,一般10分钟即可查看完资料。

收房要查验《竣工备案验收表》的原件和《房屋面积实测表》,否则一旦接钥匙,再提面积问题就晚了。

验收新房要带什么“装备”? 1.一个塑料盆—用于验收各种下水管道 2.一把小榔头—用于验收房子墙体与地面是否空鼓 3.一副卡尺—用于测裂缝的宽度 4.一副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子的净高 5.一个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 6.没有电笔的朋友可以拿个充电器和一个三相接头的排插。

7.一个计算器—用于计算数据8.一根水笔—用于记录;一枝粉笔标明有问题的地方 9带有日期显示功能的相机一部,以便拍下有问题之处作为凭证。

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要赶早,如8时,或下午2时半。

验房主要需注意的[size=-1]几个方面,大家要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骤的去验:(门铃、报警系统工作正常)一:首先要检查房门的质量、锁的质量,不过关的一定要换。

其次,看门框是否稳固方正,门开关是否自如。

最后,毛坯房的房门验收时最常见的毛病是门套倾斜。

其他如门把手是否牢固、操作灵活;门轴是否平整牢固、转动平稳;猫眼是否完好视野清晰;门铃是否按钮完好、加电有声等,这些就是一般的小问题了二:检查门窗开启是否灵活,目测窗与窗框各边之间是否平行,了解它们的密封程度。

检查窗户和墙壁的接封处是否严实,检查玻璃不能有疤痕,三:房屋的结构问题常出现在阳台,因此看房间与阳台的连接处有无垂直裂缝,这很可能是阳台断裂的先兆。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在建造的房屋开发商就已经出售了,买了期房后要等待开发商交房。

并不是房屋建造好之后开发商就能够马上交房,是否能交房还需要看它是否符合房屋交付的条件。

那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要符合哪些条件(⼀)⼯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98年9⽉1⽇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98年7⽉20⽇,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但此后我国改⾰了竣⼯验收制度,1999年施⾏的《合同法》第27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验收和确认⼯程合格与否的主体。

2000年1⽉30⽇,国务院发布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作为《建筑法》和《合同法》的配套⾏政法规开始施⾏。

《质量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该条款进⼀步对《合同法》第279条进⾏了阐述,从⽽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7⽇发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暂⾏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交房的约定条件有哪些,怎么签订购房合同

交房的约定条件有哪些,怎么签订购房合同

交房的约定条件有哪些,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买了新房,是⼀件令⼈⼗分⾼兴的事,可是到了交房的时候,业主们可不能含糊。

因为在交付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细节必须注意,签订购房合同时有些条款也要注意。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有哪些法定条件: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程竣⼯备案表》、分户验收表、⾯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

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供电、供热、燃⽓、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不符合交房条件如何应对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住,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有裂缝或⼩⾯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应该⾸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较模糊,可以向武汉市开发办(电话82600028)或亿房市场研究中⼼咨询(59208272),在⾃⼰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的约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是指在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法定要求。

这些法定条件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基础。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包括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开发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造房屋,确保房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保证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者赔偿。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房屋的面积和使用权。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不得少交或者多交。

同时,开发商必须保证购房者的使用权,即购房者可以合法使用房屋,不受任何限制。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手续。

开发商必须在交付房屋时,将产权证书和相关手续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购房者只有拥有产权证书,才能合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还包括交付时间和方式。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得拖延。

同时,开发商必须采取安全、合法的方式交付房屋,确保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产交付的法定条件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基础。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
开发商按照法定条件交付房屋,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质量,提升购房者满意度。

二、交付条件2.1 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2.2 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3 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符合承诺,如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供暖、通讯等,满足购房者生活需求。

三、交付标准3.1 外观及结构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破损、脱落。

结构安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

3.2 内部设施室内设施应齐全,如门窗、卫浴、厨房设备等,功能正常。

3.3 装修及材料商品房交付时,装修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辐射。

3.4 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整洁、安全,设施完善,如电梯、楼梯、消防设施等。

四、交付流程4.1 交付通知开发商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4.2 交付手续购房者携带相关证件,按照交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3 交付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交付验收单上注明,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4.4 钥匙交付验收合格后,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正式接管房屋。

五、售后服务5.1 质保期内维修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确保购房者权益。

5.2 售后服务热线开发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购房者疑问,处理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开发商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开发商交房要满⾜什么条件才⾏开发商交房必须要满⾜相应的标准后才可以,要不然不能通过的,在购买房⼦的时候要看好开发商的⼀些证件是不是齐全的,有的开发商就是⽤的关系把不合格的房⼦照样卖出去。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开发商交房要满⾜什么条件才⾏交房是指开发商将达销售房条件的房⼦交付给业主使⽤,但交房并不是指盖好了的房⼦就可以交付,交房需要满⾜⼀系列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点:1、通过房管部门验收,包括:取得该商品房规划验收聘问和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取得《竣⼯验收备案表》和《住宅⼯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检测机构对房屋检测,并出具《商品房⾯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

4、房屋的上下⽔、电⼒、燃⽓、宽带、通讯等要达到使⽤条件(通电必须是正式电源⽽不是临时电)5、⼩区的道路绿化必须完⼯、停车场达到使⽤条件。

6、交房时需要做上下⽔打压试验,卫⽣间做闭⽔试验。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

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履⾏该交付义务的。

⽽且该委托本⾝的争议与业主⽆关。

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

交房的流程1、请按《⼊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续。

2、由专门接待⼈员陪同您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说明书》和《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即两书⼀表)原件。

3、由专门接待⼈员陪同您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

4、如发现问题,开发商要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进⾏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

在此期间发⽣的任何费⽤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签署《商品房实测⾯积结算补充协议》。

6、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门钥匙。

7、办理完上述⼿续后,开具《办理⼊住⼿续通知单》。

执此单在物业公司进⾏业主登记。

法定交房条件和流程

法定交房条件和流程

法定交房条件和流程一、法定交房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这可是最基本的啦。

就像咱们做蛋糕,得确保蛋糕整个都烤熟了,没有夹生的部分。

房子也是一样,从地基到屋顶,从水电线路到墙体门窗,各个部分都得经过严格的检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才行。

比如说,墙体得垂直平整,不能歪歪扭扭的;水电线路得畅通无阻,不能今天这里漏电,明天那里停水的。

要是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交房,那可就像把没烤熟的蛋糕卖给顾客,这可不行哟。

2. 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个备案表就像是房子的“毕业证书”呢。

它表示这个房子已经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各方面都达标了。

如果没有这个备案表,就像一个人没有身份证一样,房子的身份就不合法啦。

这可是对咱们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是开发商拿不出这个表,咱可不能轻易收房哦。

3.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这两本书就像是房子的“使用手册”。

住宅质量保证书里会写明开发商对房子质量的承诺,比如房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等。

要是房子出了问题,这就是咱们找开发商维权的依据呢。

住宅使用说明书呢,会告诉咱们房子的各种设施怎么使用,就像告诉咱们新电器怎么操作一样。

这两本书是交房时必须提供给购房者的,要是没有,咱得跟开发商好好理论理论。

二、交房流程。

1. 通知交房。

开发商会提前通知咱们交房的时间、地点和需要带的证件材料。

这个通知就像一个约会邀请一样,不过这个约会可重要啦。

一般会通过挂号信、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

咱们可别错过了这个通知,要是错过了,可能会耽误自己收房的时间呢。

2. 现场核验材料。

咱们到了交房地点,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会先核验咱们的身份和购房材料。

这就像进电影院看电影要验票一样,得确保是本人来收房,而且购房的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

咱们要带好身份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等相关材料,要是少了什么,可能就没法顺利进行下面的流程了。

3. 房屋验收。

这可是交房流程里的重头戏呢。

咱们要像个挑剔的小侦探一样,仔仔细细地检查房子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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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条件)
(一)、房屋验收合格
1、说明
房屋验收合格是交房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不仅是开发商依法负有的法定义务,也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业主们承诺的合同义务。

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系“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而非开发商现在所称的“分层验收合格”,如果基础工程不合格,即使上面房屋土建安装工程合格,那么,上面“合格”的房屋也将处于危险状态。

开发商没有资格自行设定验收标准。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必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

2、依据
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十、十二条。

3、建议
收房前,应要求开发商出示《河北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

开发商对此负有主动出示的合同义务,而不是让业主自己到开发商公司去查看。

在开发商不能出示上述证明文件时,业主有权拒绝交接,并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

同时,可以向房管局投诉,要求对开发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交房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开发商出示的证明文件有疑问时,业主可以向市建设局建管处核实。

4、相关法律摘要、市建设局建管处联系电话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合
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省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专业工程可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城建档案管理体制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验收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
XXXXXX
(二)、开发商提供“两书”
1、说明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业主房屋承担质量责任的文件,业主对此应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逐项进行核对。

目前开发商提供的《自由港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保修范围明显遗漏了门窗、五金件、灯具和电器开关。

《自由港使用说明书》是也没有注明双层玻璃是否属于高层住宅必须通过3C认证的玻璃。

2、依据
合同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
四、五、七、八、十条。

3、建议
收房时,业主应当要求开发商对“两书”中遗漏部分和模糊之处给予补充和澄清,并在“两书”上加盖公章。

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两书”,业主有权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拒绝交接并追究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

4、相关法律摘要
城市房地产开发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
退房条件:
退房,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上与此对应的词应当是“解除购房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既然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就不能随意反悔,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的可以退房:1.延迟交房三个月以上。

2.开发商证照不全。

3.开发商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设计。

4.无法获得贷款。

5.由开发商造成无法办理产权证的。

6.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3%。

7.开发商不能出示
竣工备案表,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签约后开发商把标的房屋另售他人或擅自抵押的。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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