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 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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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之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为了更有效的对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使人事档案的建立、整理与管理工作有所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员工人事档案是公司在人员招聘、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员工和正确选拔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二)负责本制度在各单位实施执行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五)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责具体如下:1、收集、鉴别和整理档案材料;2、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3、登记职务及工资变动情况;4、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情况及有关材料;5、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6、办理人事档案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内容第五条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纸质档案,主要由以下资料构成:1、入职资料,包括职位申请表、人员面试测评表、入职通知书、入职审批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入职声明、体检报名表、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2、身份证复印件、护照;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5、奖励及处分材料;6、培训记录及外训协议等材料;7、劳动合同、录用、任免、聘用、离职材料;8、承诺书、保密协议;9、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料;10、年度、半年度绩效考核资料;(二)电子档案1、员工登记表电子版2、员工花名册3、图像资料、电子作品等第四章人事档案的整理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必须按照员工花名册中的员工编号(即:工号)进行编号,各个部门人员按档案编号顺序排放并做明显标记,方便查找。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人事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对人事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利用人事档案,加强与其他管理活动的配合,为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科学、及时、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个人崇拜和不正之风。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明确人事档案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并落实国家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人事档案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档案建立第十一条档案建立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档案建立是指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形成职工的档案。

第十二条职工的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个人情况、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绩效评价、奖惩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建立的程序应当遵循实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建立所需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档案建立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登记应当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学历、专业、工作单位等基本个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档案归档应当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整编,形成完整、清晰的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建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职工,提供档案证明,并告知职工档案管理的相关事宜。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范围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事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和便捷管理,以支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二、档案分类与建立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用途,将人事档案分为以下几类:- 基本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 任职档案:包括员工的任职资格、晋升评定、奖惩记录等;- 培训档案:包括员工的培训记录、证书等;- 绩效档案:包括员工的绩效评定、考核记录等;- 离职档案:包括员工的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等。

2. 档案建立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员工的基本档案,并根据需要建立其他相应的档案。

员工的档案应包括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三、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存放人事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中,确保安全可靠。

不同类别的档案应分别存放,采用编号或标签进行管理。

2. 档案借阅员工需要借阅自己的档案时,应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上级审批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逾期需重新申请。

3. 档案归还员工借阅的档案应按时归还,并填写归还确认表。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

4. 档案保密人事档案属于保密信息,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或泄露。

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四、档案保存期限1. 基本档案、任职档案和培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离职后5年;2. 绩效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年;3. 离职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离职后10年。

五、档案销毁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后,应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前应经过审批,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附则1. 档案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2. 员工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提出修改或补充的要求;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的修改或补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以上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请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人事档案是企业或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员工个人经历、学历、培训、考核、奖惩等重要信息的文件材料。

它是企业了解员工、选拔人才、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应如实反映员工的个人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靠。

2、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泄露或篡改他人档案。

3、完整性原则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和文件。

4、动态管理原则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反映员工的最新情况和变化。

三、档案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2、学历和培训经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培训证书、学习成绩单等。

3、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岗位变动记录等。

4、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评价、奖惩记录等。

5、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相关证书、职称评定材料等。

6、其他相关材料如党团关系材料、健康状况证明等。

四、档案收集1、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交个人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和收集。

2、在员工工作期间,各部门应及时将与员工相关的各类文件材料移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

3、对于离职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回相关档案材料。

五、档案整理1、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确保档案的有序排列。

2、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查询和检索。

3、对档案中的字迹模糊、纸张破损等情况进行修复和处理。

六、档案保管1、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存放环境安全、干燥、通风,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

2、档案应按照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

3、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七、档案查阅1、内部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需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2、外部查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部单位查阅员工档案。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方法人事档案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力资源的紧要手段之一、很多企业都拥有本身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方法显得更加迫切。

以下是一份人事档案管理方法:1. 总则1.1 管理目的:加强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维护,为公司人才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和员工福利管理供给保障和依据,规范和完善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员工个人信息安全。

1.2 适用范围:公司全部正式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2. 人事档案的内容2.1 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降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履历信息:学历、培训经过、工作经过、家庭情况等;(3)工资、福利、奖惩等信息;(4)健康体检信息;(5)其他信息(如:员工本人供给的个人技能、工作特长等)。

2.2 人事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依照员工的性质和职务分类,如编制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分类,并依据实在的管理要求进行编号。

3. 人事档案的建立和归档3.1 建立原则: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向员工发出人事档案建立通知,要求员工尽快提交相关资料。

各部门应适时将员工档案信息填写入档案,保证档案真实完整。

3.2 归档原则:人事档案依照员工的编号、类别、入职时间等标志分类,并进行逐年归档。

原则上,全部可归档材料均应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3.3 保密原则:人事档案应妥当保管,不得任意转移和借出,严禁泄露、滥用员工个人信息。

4. 人事档案的维护和利用4.1 维护: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人事档案信息适时更新,保证资料的精准性和完整性。

4.2 利用:人事档案应当作为公司人才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和员工福利管理的紧要依据,员工在保密前提下可向公司供给个人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便利公司对员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和管理。

5. 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5.1 保管期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自身实际情况,订立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级负责原则;(三)保密原则;(四)规范管理原则;(五)高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一)员工档案;(二)招聘档案;(三)培训档案;(四)薪酬福利档案;(五)劳动争议处理档案;(六)其他与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卫生和设备维护;(四)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更新;(五)组织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部门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二)档案收集范围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档案;(三)档案收集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三)档案整理应便于查阅、利用。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规范原则;(二)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原则;(二)档案利用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三)档案利用过程中,应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一)、保管员工档案;(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三)、本人,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

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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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的管理水平,使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档案是公司在聘干、调配、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的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资、岗位变动等情况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的考察员工的依据。

社保档案是公司员工在退休养老和工作中受伤以及福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保密法制度。

第二章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材料的收集补充制度第四条收集范围和途径
一、通过单位的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员工工作中形成的聘用、续聘审批表、聘用合同书及解聘、辞退材料。

1、调配、复退转业军人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聘用呈报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综合材料,鉴定材料等。

2、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的批复材料。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4、通过公司党组织收集,在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已批准转正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事迹登记表等。

不合格党员和被劝退或除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等材料。

5、收集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党校的学生登记表,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证书、学位审批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鉴定材料。

6、通过公司工会收集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登记表等。

7、收集免于处分处理、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个人对处分决定意见、本人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的判决书等。

8、收集有突出贡献、有发明科研成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译着等的目录。

9、员工因病、工伤、意外事故,伤残等级评审登记表、鉴定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等。

10、收集社会保险的各项保险的资料、证明等。

第五条档案资料收集方法
一、人力资源档案工作人员与产生档案材料部门联系,共同组织
档案材料,互相沟通信息,保证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起来。

二、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综合办归档。

三、公司员工每三年填一次员工履历表或登记表,综合办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所缺材料适时安排填写一些材料。

第三章人力资源档案和社保材料归档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项目部主动送交人力资源档案材料是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是不可缺少的一道重要工作程序,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保存档案材料,更不能据为已有。

第七条送交时限,公司有关部门形成档案材料,十五天内送交归档。

第八条送交份数,公司员工的档案材料送交一份。

第九条送交方式:形成档案材料部门、收集工作人员应填写《档案材料登记表》一式二份,送交综合办。

第十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有承办部门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

1、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一般应有本人签字、或批准部门名称、文号和时间。

2、档案材料截体,应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必须留出厘米装订线。

3、文字须是铅印,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
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收集归档材料须是原件,除电传外,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四章人力资源、社保档案保管和保密制度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保管分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和“公司保管”两种。

二、档案库房必须配置空调、去湿机、灭火机等,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三、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蛀、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四、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保存人力资源、社保档案,档案工作者,不得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保密要求
一、档案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档案内容。

三、严格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四、外出须带档案的,应由指定人员担任(必须是中共党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章借阅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查阅事由
一、凡因员工考察,聘任,调动、政审、工龄、学历、组织发展等问题的需要,可查阅档案。

1、上级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提档审阅或因工作需要报送查阅。

2、其他必须查阅档案。

第十四条查、借阅档案有关规定
一、查阅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在档案室查阅。

二、凡查阅档案,一律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按项目填写清楚,经总经理或书记签字后,方可查阅。

三、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有关人力资源档案,需持本单位党委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专门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部分档案。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严禁在查阅档案室内吸烟。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为每个员工,(含聘用)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险。

按期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公司在员工的工资中代扣缴纳。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向员工通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员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投保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七章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保管人力资源和社保档案,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办理档案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为有关部门提供
员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
附件一:
查阅档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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