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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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善始善终的重要阶段。

其目的是为了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质量,评价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正式投产与使用,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与办法,以及国家环保、安全、公安消防、劳动、卫生、档案、财政、审计、统计及工会等部门对专业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当前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申报投产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设备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依据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技术软件和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引进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该具备的条件:1、生产项目、辅助生产项目和公用工程设施已按照设计文件建成;生产工艺设备经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过生产考核,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

2、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均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3、办公和生活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能够适应当前办公及生活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够适应投产的需要。

建设项目(工程)因为客观条件制约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数非主要设备安装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但不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与使用的,也应办理竣工验收、资产交付和申报投产手续。

生产项目由于设计、设备或施工的原因,虽然一时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但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投产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资产交付和申报投产手续。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a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流程及方法

竣工验收流程及方法

1.施工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填报申请表。

2.内部初级验收。

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部质安工程师、工程技术部工程师进行内部初步验收,并填写相关资料。

3.预验收。

由专业工程师,外部和内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等一同进行工程的验收检查。

4.正式验收。

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师和外部监理工程师以及物业方一同进行正式验收。

5.验收资料的审查和评定。

将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上交与政府质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6.验收资料会签或报告。

检验完后,质检组人员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7.验收资料备案。

审核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放入档案处进行备案。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前言在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为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项目工程全部竣工质量,性能和安全等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之后,方可进行验收的一种程序。

本文档将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和具体办法进行说明。

二、竣工验收的流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准备工作1.备齐有关资料2.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的人员3.完成验收范围的清单4.制定检查验收计划(二)检验、测试与试验1.对工程组成部分的检验2.对单项工程的检验3.对系统的集成与联调测试4.对系统的性能测试5.对系统的安全测试6.进行质量试验(三)检查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定检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四)验收记录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等。

(五)整改验收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则要求工程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三、竣工验收办法(一)组织验收1.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2.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审核验收。

例如,土建工程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土建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验收;电气工程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电气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验收。

3.对竣工验收的机会、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间进行协商。

(二)验收方法1.竣工验收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应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竣工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定检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并检查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竣工验收应包括试运行、技术交底以及环保等方面内容的审核验收。

(三)验收标准1.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GB J 50272-2007。

2.按照城市工程建设验收规范 CJJ 150-2018执行。

(四)验收范围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验收范围会有所变化。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甘建质〔2019〕349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暂行)甘建质〔2019〕349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部署,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消防验收及备案(一)消防验收、备案范围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许可且属于特殊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应申请消防验收;取得施工许可的非特殊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应申请消防备案。

特殊工程范围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可不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消防验收、备案总体程序1.特殊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消防专项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申请消防验收(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一并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2.非特殊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消防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申请消防备案→出具消防备案凭证→确定抽查对象→现场抽查。

(三)消防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消防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专项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消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2)监理单位已组织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预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已提交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2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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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
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

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

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

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
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符合归档要求。

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

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

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
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

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
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

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

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审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查规划、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等实施情况。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生产能力,确定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七)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

第二十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验收的权限划分》、《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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