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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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试行)(校发【2010】5号)2012要点

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方案(试行)(校发【2010】5号)2012要点

目录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1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聘用办法. 6附件一: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教师)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12附件二: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其他专业技术)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16附件三:辽宁科技大学管理岗首次职级套定办法. 20附件四:辽宁科技大学工勤技能岗首次分级聘用基本条件. 21辽宁科技大学专业技术岗(教师、科研)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 23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25辽宁科技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31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辽宁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制度保证。

(二)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根据省、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及各类各级岗位比例,结合学校实际,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学校总的岗位数及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2、按需设岗、精简效能岗位设置首先要满足学校办学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来设置岗位,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徐州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徐州工程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1号)、《徐州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一)设置范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学校各级实验室设置实验岗位。

2.信息化中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工程技术等专技岗位。

3.图书馆设置图书资料岗位,档案馆、人事处档案科等单位设置档案专技岗位。

4.学报编辑部、宣传部校报编辑部门、院长办公室校史编辑部门等单位设置编辑出版岗位。

5.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设置会计、审计岗位。

6.校医院设置医疗卫生岗位。

7. 其他特殊岗位。

(二)设置原则1.提高质量、服务教学。

以岗位设置与聘用为基础,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服务保障。

2.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学校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根据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三)设置方法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布特点,按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类别进行岗位设置,岗位数由学校在上级批准的控制数内,由各单位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四)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25:55:15。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各类雇员制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系列评聘与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设置方案(一)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各类在校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需要,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拟设置岗位总量为3139个(其中专职科研岗位100个)。

(二)岗位比例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2⅝,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5%。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白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 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doc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doc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七月四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一、岗位设置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岗位与人员能力的最佳匹配。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单位的性质、职能和发展需要,以及员工的专业特长、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规划。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技能要求和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常见的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每个类别内应设置若干等级,以体现岗位间的层次和差异。

三、岗位设置程序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类别、等级、数量等。

岗位设置方案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岗位设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岗位使用与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合理调配和使用岗位。

岗位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岗位调整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岗位聘用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和聘用员工。

聘用员工应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能要求。

对员工的考核应全面、客观、公正,以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六、岗位薪酬与待遇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薪酬标准和待遇水平。

薪酬与待遇应与岗位类别、等级和工作绩效相挂钩,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七、岗位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岗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岗位设置、使用、调整、聘用、考核和薪酬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岗位设置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优化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上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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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试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太仓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太委办[2010]16号)和《关于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苏人保事[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学院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

二、岗位类别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包括学生处副处长、教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学院中层副职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高职研究、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新闻、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中心)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学院设置教职工岗位总数为390个。

(二)岗位类别比例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与学院实际,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占岗位总量的75%、20%和5%。

专任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6%、8%和16%。

各类岗位数如下:(三)岗位等级比例1.专业技术岗位(1)根据学院功能、规格、规模等因素,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和辅导员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27∶56∶1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为2∶24∶56∶18。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均为5∶5。

具体岗位设置数如下:2.管理岗位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

“双肩挑”(指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需要现在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仍继续承担部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人数一般应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原则上应设在中层正职以上岗位。

“双肩挑”人员不占教师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数如下: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具体岗位设置数如下:四、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各类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由学院人事部门根据设置岗位的职能和具体任务等情况负责制定,报学院批准后列入每个岗位的聘约管理。

具体见附件1~附件5。

五、聘用程序1.学院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审定的岗位说明书,公布岗位名称、工作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各院(系、中心)、部门接受个人竞聘上岗的申请报告。

3.各院(系、中心)、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根据聘用权限推荐岗位聘用人选。

4.学院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聘用决定。

5.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合同管理1.学院从完成岗位聘用的下月起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执行。

2.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学院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3.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3年。

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则聘用合同签至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为止。

延长退休年龄的教授,聘用合同签至退休期满为止。

凡学院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有服务期要求的,仍然继续执行有关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4.首聘后,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调入人员和新接收的毕业生按其自身条件、学院相关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到相应岗位,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考核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主要按照《太仓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及学院的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1月起岗位津贴按6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下一年度1月起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2.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重点考核3年聘期内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低聘一级岗位或解聘。

八、首次设岗聘用过渡办法本次聘用,岗位数以上级部门确定岗位数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新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数聘任不足的岗位,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

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九、争议处理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工作组。

应聘者如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对聘用管理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知情者可以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对弄虚作假者,降级聘用;对诬告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工作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其他1.新进人员按其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在相应岗位。

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实行3个月和1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初期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本科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2.工勤人员一般聘用在相关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因学院需要聘用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他待遇按所聘岗位待遇执行,退休时工资待遇,仍按工勤人员身份办理。

3.因岗位或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为聘余人员。

聘余人员学院给予3个月择业期,择业期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4.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聘余人员,按劳动法与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5.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退休之前的最后一个聘期可申请比前一个聘期高一级的岗位,已聘在本档次最高级的除外。

6.申报同一级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工作年限长的、贡献大的优先考虑。

7.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经考核审批后可聘用在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

聘期内职位调整的,应聘用在相应职位。

8.会计、审计、档案、编辑和卫生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须持有对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十一、有关说明1.聘任条件中所涉及教科研成果及其奖励的时间要求为任现职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成果排名以结题评审表为准,同类型成果仅限使用一次。

2.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2年。

从外单位调入我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一致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不一致的应从调入我院时按规定重新计算。

3.在聘用条件中所涉及的“XXX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4.各级岗位的工作成果是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具体认定范围为:十二、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一、岗位职责(一)教授岗位1.主持或分工负责本专业(学科)的规划与建设;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承担指导毕业设计等工作;3.开展学术研究,主持重大科研或教改项目,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任务并取得成绩;4.承担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等工作;5.带领本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开展工作,指导初、中级岗位教师教学科研业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6.带头开展工学结合的教学实践和工程实践,利用专业所长服务社会;7.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教授岗位1.协助做好或分工负责本专业(学科)的建设工作;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承担指导毕业设计等工作;3.开展学术研究,主持科研或教改项目,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任务;4.承担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5.指导初、中级岗位教师的教学科研业务,培养优秀青年教师;6.积极开展工学结合的教学实践和工程实践,利用专业所长服务社会;7.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讲师岗位1.积极参与本专业(学科)的建设工作,主持或分工负责课程建设;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承担指导毕业设计等工作;3.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4.参与科研或教改项目,发表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论文等;5.积极开展工学结合的教学实践和工程实践,注重提高自身的“双师”素质;6.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助教岗位1.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或辅助教学任务;3.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承担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工作;4.加强继续学习,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等业务水平;5.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3.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具体条件1.三级岗位(1)受聘教授岗位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专业(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学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着1部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2)受聘教授岗位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教授岗位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教授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并报省教育厅批准:①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励: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4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国家级前5名,省级特等奖前4名,省级一等奖前3名,省级二等奖前2名,省级三等奖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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