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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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谨在此向贵庭提出针对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我将以以下几点为理由,说明为何赵某某应该被宣判无罪。

首先,赵某某在此案中的涉案程度并不深。

根据相关证据,赵某某并非主要参与者,而是在他人的控制和指使下行事。

相较于主犯,赵某某的行为只是执行指令,缺乏实际决策权和控制能力。

因此,赵某某的罪责应相应减轻。

其次,赵某某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无论是从调查材料,还是现有证人证言中,都缺乏确凿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某某参与了组织贪污受贿的行为。

法庭应该根据合理的怀疑原则,不能仅凭猜测或推测就确定赵某某的罪责。

第三,赵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得实质利益。

贪污受贿行为往往是源于追求私利或权力滥用,但赵某某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

在此案中,赵某某的行为并非基于个人犯罪动机,而是牵涉到其他人的利益需求,因此无法将其归责于个人贪欲。

综上所述,赵某某在此案中应被宣判无罪。

我恳请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相关证据,正确认识赵某某的实际涉案程度,并判处其应得的合理刑罚。

望法庭能充分尊重法律、保护被告权益,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赵某某辩护律师
日期: [日期]。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包括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有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事实与理由。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签字,日期。

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

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

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评委:
今天我站在此处,不是为了辩护一个罪犯,而是为了捍卫真相和正义。

我的客户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所谓的罪行。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

首先,我要重申,在法庭上,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是仅凭猜测和偏见来定罪。

其次,我要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作为无罪辩护律师,我会对检方提出的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和质疑。

我们将会证明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重大的瑕疵和不合理之处。

最后,我愿意呼吁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不要被媒体和舆论所左右,而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今天的审判中,我将尽我所能地为我的客户辩护,为真相和正义而战。

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观点,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权利也有很多限制,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定罪,滥用职权就是其中一项,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等。

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权利也有很多限制,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定罪,滥用职权就是其中一项,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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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 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xxx、xxx合伙,及与x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xxx负责财政补助,xxx 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3、xx在向xxx、x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08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xxx 及x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x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xxx 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无罪辩护词范文

无罪辩护词范文

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所受到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词中,向各位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清白。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起诉方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起诉方一直在试图通过一些不可靠的证词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罪行。

然而,这些证词都是毫无根据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在法庭上,我们不能凭空指控一个人,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而在这个案件中,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都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要慎重对待这些证词,不能轻易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一直保持着清白的态度。

他没有逃避审判,而是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

他对自己的清白深信不疑,因此愿意接受一切调查和审判。

一个有罪的人是不会如此坦然地面对审判的,而我的当事人的态度正是一个清白的人所应有的。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各位法官和陪审团也能感受到我的当事人的清白和诚实。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上也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

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他的家人、朋友、同事都对他的品行和人品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这些都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绝不可能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我希望各位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不要被起诉方的指控所影响,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各位能够看清事实的真相,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各位!以上就是我的辩护词,我希望各位能够认真对待我的辩护词,并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清白。

谢谢!。

最新整理滥用职权罪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滥用职权罪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滥用职权罪辩护词辩护词——朱明涉嫌滥用职权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明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朱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控方证据没有证明朱明有滥用者职权的行为,即便认为朱明的违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朱明无罪。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判断朱明是否滥用职权的前提是弄清朱明的职权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的违规行为部分证据不足,或存在定性错误,不能认定为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应当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具体规章制度办事;或在是超越职权,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超越了职务上有权处理的限度。

本案中朱明的职权是什么?朱明的职务是戒毒所副所长,但是职务并不等于职权,我们认为在都明市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三所合一这种管理体制下,朱明的职权并不非常明确,但是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他的职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协助所长处理公务,承办所长交办的任务;2、处理所集体会议或者所领导授权处理的事务;3、轮岗值班期间处理日常性管理事务,不能处理的,请示所领导;4、执行所里面已有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既有明令性的规章制度,也有都明市看守所在多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规章制度,包括会见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等。

理清了朱明的职权后,结合本案被告人朱明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的事实均不能认定朱明有滥用职权的行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李力炒股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即使李力为被告人炒股,也与朱明的职权无关;指控李力为朱明炒股不实,证据上控方没有证明谁决定让李力炒股,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力为朱明炒股,高浩关于炒股的供述属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真实情况是朱明向李力谈起过股票投资事宜,退一步说,即便李力为高浩或者朱明炒股属实,也不能证明二被告有违规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说炒股本身与两被告的职权内容无关。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是无罪(或者具有罪轻情节)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无罪辩护部分(如果是做无罪辩护)#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无罪。

1. 主体不适格。

咱们先来说说这犯罪主体的事儿。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先确定参赛选手有没有资格参加。

在这个案子里,要构成被指控的犯罪,那对犯罪主体是有特定要求的。

比如说,[阐述该罪名要求的主体特征,如特定身份、年龄、能力等],可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要求。

他就像是一个被误拉进成人比赛的小孩,根本不具备参与这种“游戏”的条件,所以从主体这个大门槛上,就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

2. 主观方面无故意或过失。

这犯罪啊,就像做一件事得有个想法在里头。

有些罪得是故意去干坏事,有些罪哪怕不小心做错了(过失)也可能构成。

但我的当事人呢,他在这件事情里可没有那种坏心思(故意),也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或者应该预见没预见(过失)才导致这个事情发生的。

[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解释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为什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正常走路,突然有个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在他脚边,他可没有任何想让这个人摔倒的想法,也没有做任何会导致这个人摔倒的错事,纯粹就是个意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怪他呢?所以从主观方面来讲,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3. 客体未受侵害。

每一个犯罪都有它要侵害的东西,就像小偷要偷东西,侵害的就是别人的财产权。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咱们仔细看看,被指控的那个所谓犯罪行为,根本就没有对这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任何损害。

[具体说明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触及该罪名的客体]。

这就好比有人说你砸坏了他家的窗户,可你根本就没靠近过他家房子,窗户怎么可能是你砸的呢?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嘛,所以从客体这个角度看,我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

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

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

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接受傅当胜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表明,傅当胜从2005年9月中旬调任法制科长到2005年12月29日廖建萍被执行逮捕并被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决定止,傅当胜在这一时间内应负什么责任?是否利用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了包庇廖建萍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抓捕廖建萍是不是傅当胜的职责?傅当胜没有抓捕廖建萍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本律师与公诉机关的意见截然不同,本律师认为傅当胜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下面本律师依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傅当胜在本案中不负领导责任。

傅当胜在2005年9月中旬就任湘东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时,“饮水思源伤害案”早已于2005年8月31日移交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傅当胜既不是当时的法制科长,也不是案件承办人。

在该案被检察院于2005年10月13日退回给梁久萍补充侦查后,又于2005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湘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梁久萍根本没有向傅当胜汇报工作,湘东公安分局领导也没有指示傅当胜如何去做,傅当胜对案情也不清楚。

因些,在该案侦查和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傅当胜没有任何领导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傅当胜明知检察院于2005年6月2日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参与包庇廖建萍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傅当胜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傅当胜主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据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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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在我国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相信这只是少部分人的行为,在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发生。

但有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人起诉,该如何进行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赢了网为大家解答。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 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张XX、王XX 合伙,及与李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王XX负责财政补助,张XX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详见张XX、王XX口供卷第15页、第94页)3、XX在向张XX、李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17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张XX及李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张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李XX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去解释,显然解释不通,而他们的行为恰好符合合伙分红的法律特征;5、被告人XX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不具有管理权限,但是被告人张XX仍然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中的10万元送给XX。

同理,只能用合伙分红进行解释;6、李XX送给被告人XX的14.6万元款项包含了炒黄金的收益及经营XX集团XX的清算利益共计7.6万元,而该7.6万元的投资和收益与被告人XX职务没有任何关联,也只能用合伙分红进行解释。

(二)被告人XX参与合伙事务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农民工培训的整个事项被告人XX均没有参与。

其一,根据XX局的职责分配,对于培训学校的确定,是由XX局XX科副科长刘XX和副局长兼就业培训科科长朱XX进行考察和初审,并由XX党总支书记马XX分管负责;其二,培训指标分配的考察是由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刘XX、科长朱XX、党总支书记马XX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市财政局社保办王XX实施;其三,农民工培训指标的分配及培训学校的最终确定是由XX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批准下发,被告人XX对此没有任何决定权。

2、财政补助款项拨付的整个过程被告人XX也没有参与。

其一、培训机构开班、毕业考试、技术等级鉴定资料等初始资料由培训机构向XX局培训科申请,由刘XX进行初审,并交分管领导党总支马XX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市财政局层层审批决定和确认;其二、申领农民工培训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两个重要表格,即农民工培训资格认定表、XX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都没有要求被告人XX签署意见。

公诉机关提出在这两张表上没有XX签字时因为表格设计缺陷,该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这两张表格是由省里统一下发的格式文本,其次,表格上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仅需经办人签字即可,恰能从旁印证被告人XX均没有参与农民工培训及培训机构领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整个过程,也没有干预。

同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虽没有在表格上签字但是盖章时需要得到其同意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证人刘XX、马XX与被告人XX之间具有利益冲突,并且其二人的口供均为假口供,不能予以采信。

因为在培训机构申请表上根本不需要被告人XX签字,但是证人刘XX和马XX均说要呈报XX签字(详见证人证言卷第15、55页),明显为虚假供词。

且刘XX称在表格上盖章时征得了被告人XX的同意或经过保管公章人罗XX向XX核实(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4页),但是该证词被告人XX和证人罗XX均予以否认。

其次,直接保管XX局局章的罗XX证词里明确了:刘XX在对培训项目的申报资料盖章时,口头告诉罗XX是征得XX同意,但是罗XX并没有向XX核实而轻信了刘XX的话(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6页);自2017年后,经过马XX书记同意,公章在培训机构需要使用时都由张XX自行带在身上,自行盖章(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6页)。

因为罗XX和该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同时他是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其证言证词比刘XX、马XX更具有可信性。

3、就业培训中心其他商业经营行为和XX的职务没有关联。

就业培训中心除了提供农民工培训之外,还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还有其他技能培训,还有将培训中心场地出租供社会办学力量进行办学,而后三者均和被告人XX管理的XX局没有关联,被告人XX参与与其职务上没有关联的商业经营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被告人X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被告人XX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将受托行使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列为渎职罪的主体,但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前提条件必须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下。

由于XX 局对就业培训中心的管理是属于企业事务管理,不属于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

因此,被告人XX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二)被告人XX没有滥用职权行为。

1、被告人XX的决定均是通过XX局的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的。

被告人XX同意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也同意对培训中心实行目标管理由张XX具体负责,还同意在指标分配上向张XX的培训中心适当倾斜的行为均是通过XX局的局务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作出的,而不是由被告人XX个人改变集体意见作出的。

2、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是制度创新,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①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符合XX市的客观情况。

我市农民工为生计到处奔波,对国家的惠民政策采取漠不关心,而XX局由于受编制的限制,整个培训科只有刘XX一人,根本没有力量去组织落实,从实施初期的实践6个月效果而言,没有一个农民工到培训中心领取培训卷。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XX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改变了培训卷的发放方式,经实践证明,由于培训机构具有利益关系,他们代发培训卷后,通过他们的具体实施,唤醒了农民工的参与意识,也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②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属于制度创新。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培训机构。

就业局经过集体民主程序决定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是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该做法没有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X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制度创新。

该创新得到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证明该制度创新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值得指出的是,接替被告人XX的后任局长们仍然沿用着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的做法。

③将培训卷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是针对所有的培训机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不履行监管职责,违反规定将培训券直接发给张XX”系滥用职权。

公诉机关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将培训卷直接发给培训机构不是只针对被告人张XX一家培训中心,这种做法是就业局对全部的培训机构实行的做法,并不是被告人XX个人将培训卷只发放给张XX一个人,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

3、被告人张XX领取培训卷的多少系刘XX个人行为,与被告人XX无关。

在申报培训项目开班前,都是被告人张XX直接找刘XX领取培训卷,刘XX并没有得到被告人XX的指示,也没有向被告人XX进行请示,其只是自行揣摩XX的意思,然后按照张XX要求的数量将培训卷发给他(详见证人证言卷第22、23页)。

刘XX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被告人XX所说的“支持张XX工作”的意思表示。

其与被告人张XX的行为被告人XX并不知情。

(三)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不能成为被告人XX滥用职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在对承包培训中心竞价过程中,有人竞价比被告人张XX更高的情况下,XX局决定由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即能认定被告人XX滥用职权,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XX局局务会几乎所有的成员均要求被告人张XX继续对培训中心实施目标管理,是因为张XX不仅能够完成目标管理任务,而且其积累了相关经验,能保证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所以经过民主集中制表决同意由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该决定并不是被告人XX的个人决定。

其次,竞价并不是价高者得,需要考虑综合因素。

被告人张XX竞价为每年45万元,这个价格基本属于一个成本价,比他竞价更高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就业局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而不是一味的选择竞价高的承包者是正确的决定。

(四)培训机构造假不能成为被告人XX滥用职权的依据。

因为考虑到培训中心既是XX局里面的直属机构,又是目标管理的相对方,培训指标向其倾斜,符合就业局的整体利益。

因此,局务会才集体同意将培训指标向培训中心倾斜。

更何况是,对于培训指标的最终决定权是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被告人XX是否同意或反对都不能对培训指标的分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其同意的行为显然不能以滥用职权论处。

至于,培训中心利用倾斜的指标进行造假犯罪既超出了XX局当时研究的初衷和预见,也和XX局没有因果关系,这好比犯罪分子利用菜刀去犯罪,不能追究卖菜刀的人的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值得指出的是,被告人张XX从没有将其造假明确告诉过被告人XX,刘XX在对培训中心初审时发现造假问题但是并没有向被告人XX进行过报告(详见证人证言卷第7、10页)。

被告人张XX和刘XX都是自行推断认为被告人XX对培训造假知情,实际上被告人XX被告人张XX 利用培训指标造假之事并不知情。

(五)国家资金被骗取的整个过程和被告人XX无因果关系。

如前述,在农民工申请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流程中,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定点培训学校提交的申请表、开班花名册、教学计划、考试花名册、安置就业证明、学员签字的培训卷等申请国家培训补贴所需要的材料以及上报培训人数及资金拨付数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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