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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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引言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生产力资源。

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推进企业员工自身发展和公司全面发展,制定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公司将根据岗位要求,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才。

招聘程序需公开、公正、公平,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在招聘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符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要求,并参考相应的薪酬标准,对应聘者进行面试、考核和筛选,选出最适合岗位的人才。

岗位聘用公司对招聘到的员工,应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和公司需求来确定其职位和工资。

聘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文化、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

公司应与员工达成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关系。

岗位调整公司员工的工作成果应得到公司的认可和肯定。

在员工表现出色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适当对其增加工资、提高职位等级,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在公司员工工作表现一直较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尽力挽回因员工工作不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解聘制度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定期组织考试、绩效考核和培训,以确保员工技能的更新和知识的提高。

在员工表现不佳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解除合同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员工发出书面告知,确保员工对解除决定有所了解。

结论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将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公司效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员工的共同成长,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

管理员工必须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本制度规定在公司之内得以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指为国有企业员工提供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首先,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招聘与选拔、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员工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聘与选拔方面,制度应明确员工录用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用最适合岗位的人才。

在培训与发展方面,制度应设立完善的培训计划,提供员工技能和知识的提升机会。

在绩效管理方面,制度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并提供晋升机会。

在薪酬与福利方面,制度应确保员工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

在员工关系方面,制度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员工反馈渠道,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扰。

其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相一致。

制度的设计应以提高企业绩效和员工满意度为目标,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此外,制度还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的保障和公平竞争机会的提供。

最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和相应的培训机制。

团队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定制制度,及时调整和改进。

同时,制度的执行还需要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的要求。

总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个人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素质和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素质和绩效,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市场需求以及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选拔和使用人才。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罚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更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拟订和实施员工招聘、选拔、培训等计划;(三)协助制定和实施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四)协助解决员工的纠纷和争议;(五)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改进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一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骨干,担当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第三章招聘与选拔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员工招聘和选拔计划,确保员工数量和质量。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1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国企 人员 管理制度

国企 人员 管理制度

国企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建设专业化、精细化、现代化的企业人才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在人员招聘、岗位设置、职权职责、薪酬福利、考核奖惩等方面,均应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选拔、考核、激励、培训、使用、监督、考核各项制度,建设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应当依法依规,操作规范、公平公正,确保人才能力素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校园招聘等途径广泛的宣传招聘信息,吸引各类人才。

第七条国有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来选拔人才,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置招聘障碍。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制度,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定期组织常年招聘工作。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不得以身份、籍贯、信仰、性别、年龄等为招聘条件,严禁歧视。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于招聘的优秀人才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岗位,确保各项业务运转顺畅。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岗位描述和职责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保证工作职责清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岗位评价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确定各个岗位的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岗和岗位晋升制度,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实现自身职业发展。

第四章职权职责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权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保证员工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决策权的合理行使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流程,保障企业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价,及时调整工作职责和激励政策。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
一、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一)目的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潜能的机制,为公司的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人力保障。

(二)准则
无论职位高低,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公正、公平和公开。

(三)管理体制
竞争、激励和淘汰制。

(四)管理责任者
人力资源管理不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所有管理者的职责,上级负有帮助下级成长的责任。

(五)权限
各公司每月上报相应报表,各单位部门经理(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转正、薪金调整、调离等需经总公司核准(各单位有建议权),财务人员需经总公司和财务部核准(各单位有建议权)。

二、人力资源开发
公司将持续的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作为实现人力资本增值的重要保证,实行在职教育培训与自我开发相结合的方式。

三、员工的权利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按劳取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受公司福利的权利。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员工的义务
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遵守员工手册的义务。

实事求是报告问题的义务。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国有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准则,以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以下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准则的主要内容:一、人力资源管理目标1.实现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4.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共同成长。

二、人力资源招聘与选拔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的选拔方式。

2.严格执行录用程序,确保人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拔和录用。

三、人力资源培训与发展1.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2.重视岗位培训和岗位轮岗,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性。

3.定期开展内外部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发展途径。

4.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四、人力资源薪酬管理1.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表现,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

2.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公平地评价和奖励员工的贡献。

五、人力资源维权保障1.依法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2.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健康保障和心理辅导服务。

六、人力资源离职与退休管理1.依法办理员工离职手续,保护员工的离职权益。

2.建立健全的离退休制度,保障员工的退休待遇。

3.加强离职员工的帮扶与管理,提供职业转型和再就业服务。

七、人力资源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倡导员工参与企业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政策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政策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政策
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通常由国家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政策:
1. 人才选拔政策:国有企业会根据业务需要和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合适的人才选拔政策,例如设立专门的招聘渠道,实施公平竞争原则,选拔适合的候选人进入企业。

2. 人才培养政策:国有企业会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3. 人才激励政策: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国有企业会制定激励政策,例如设立薪酬体系、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提供晋升机会等,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投入工作并提高绩效。

4. 人员流动政策:国有企业会鼓励员工之间的流动和交流,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

例如鼓励员工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转岗,以提升员工的全面素质和适应能力。

5. 用人机制和绩效管理:国有企业会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考核、晋升机制等,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旨在培养、激励和管理员工,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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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出差或 事 病 旷 婚丧 产假、计 工伤 年 探亲 早 中 夜
项目
勤 外勤 假 假 工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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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休 假 班班班
2
符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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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T 早中夜
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 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及向人力资源部报 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3日前为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 台帐、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发员工工资时间。 第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 差凭证。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 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及 时记录考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 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 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副科及以上员工休假及出差,按矿有关规定及程 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见第二十九条。
附件一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矿井良好的形象,提高 工作效率,确保矿井建设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及公司有 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核算员工 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 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 一,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条 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擅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妨碍 他人工作,不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闹逗、玩电脑游戏、 睡觉、打牌、吃饭等); 3、工作日内,班前及班中严禁饮酒; 4、工作时间需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领导请示或向 同事说明去向,否则,一律视为班中脱岗、串岗。 第四条 矿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末休息。员工出勤实 行日考勤制度,各部门必须执行班前点名制度和考勤日报制度。 第五条 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 时、轮班制等工时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必须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 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员及考勤记录
第七条 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 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指派一名责任 心强的人员兼职考勤工作。 第九条 考勤员的职责: 1、熟悉我矿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 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允许空勤、补勤和考假勤,不得随意涂改; 2、协助矿人力资源部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 间,如实地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依时报送考勤表。 日报考勤时间为每天的8:00至8:30,星期日的考勤下星期一补 报。月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当月部门出 勤表。 第十条 经年度考核,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的,矿给予每人 50元/月的奖励。对于考勤员不能准确、准时报告考勤记录的, 取消当月50元奖励,并给予考勤员迟报的罚50元,不报的罚100 元。 第十一条 考勤员每天以记录表格形式(见《朱集西煤矿员 工考勤表》)登记员工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 考勤统一记载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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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累计医疗期。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按规定 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3、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 4、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 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请工伤假必须持医院签署的伤情证明,经 安全监察部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2. 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必须经本部门同意,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休 假。 2、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 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延长婚假20天。(不包括再婚者)。 第二十四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 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均不 含路程在内。 第二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需要请产假的,须经矿计生部门审 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 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明的延长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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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
要及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休假种类及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 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清 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国庆节)、公休日。
第二十条 事假: 1、员工有事请事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2、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一般员工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必 须先填写事假单,请事假在5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 天以上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矿长审批。 被批准的请假手续要随考勤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请事假(不含婚、丧、探亲或产假等公休假)的当 月不得超过6天,超过造成不满出勤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各类奖金。 员工请事假可以优先使用本人的年休假冲减事假,事假连续天数 跨越法定节假日时,事假按连续天数计算。 4、月度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 个月。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病假: 1、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员工本人向所在 部门负责人口头请病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 托亲友请病假,回矿上班后要向部门领导阐明原由。 2、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第四章 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请假时由本人 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 因及时间,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 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 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 续。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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