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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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凉府办函〔2005〕176号)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西昌市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安排,通过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应审项目的聘用中介机构,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审计局与聘用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审计合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一)资料收集与交接;(二)初审;(三)对账与签证;(四)出具审核报告;(五)市审计局复核;(六)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1第二章资料收集与交接第五条资料的收集与交接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审计局要求提前准备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市审计局在指定地点召集相关人员当场清点、交接,并填制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原则上资料应一次性收齐,如工程项目类型特别复杂或规模特别庞大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同意可以分阶段收集资料,但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未报送内容及预计报送时间。

第七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发现遗漏应及时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补报。

建设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补报资料,并填制移交清单和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第八条资料收集完毕后,聘用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组,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联络。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量。

第九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初审阶段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审阅资料,熟悉情况;2(二)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踏勘;(三)工程量的计算和初步核定;(四)价格和费用的初步核定;(五)计算出初步结果,编制初审报告并提交市审计局;(六)其他初审工作。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盐城市审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操作办法(试行)一、跟踪审计项目确定的原则政府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二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项目;三是市领导交办的重点项目。

二、跟踪审计采取的方法1、跟踪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一般来说,在项目前期准备和竣工决算阶段可以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阶段应采取就地审计和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2、跟踪审计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批复之后(重点建设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在前期决策阶段介入)。

跟踪审计应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同时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后,作为审计组与建设单位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正式发给建设单位。

3、审计通知书发出后,由审计组召集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跟踪审计交底会议,向参加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公布跟踪审计实施流程,明确跟踪审计资料报送要求,宣布审计工作纪律。

4、审计组聘用人员要在审计机关指定场所集中办公,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聘用人员进行考勤考绩。

5、审计组应根据项目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6、审计组成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及签证、特殊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等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特别是隐蔽工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对监理工作质量实行必要的跟踪监督。

7、审计组可视情况,周期性地对工程财务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拨付、财务核算、管理费用支出、材料设备采购及出入库等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项目竣工后,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

三、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和主要内容(一)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

审计组应对以下重点环节实施重点跟踪:1.工程承发包。

对于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信息发布方式等招标资料,在正式发布前报送审计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计组要派员参与工程开标、评标,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经有权部门书面批准不招投标和不需要招投标的目,审计组应对发包方式、程序、步骤、施工单位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第一篇: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梁平县人民政府《梁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日志、质量评定单等);(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九)“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等;(十)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质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第六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量化反映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七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八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湖南省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湖南省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湖南省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一、引言湖南省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湖南省对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跟踪审计工作,确保跟踪审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二、跟踪审计目的跟踪审计是对过去已经进行审计的单位、工程或项目进行再次审计,旨在了解其改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2.1 跟踪审计范围跟踪审计范围涵盖湖南省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各类资金、工程、项目等。

2.2 跟踪审计目标跟踪审计的目标是评估过去审计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了解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发现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跟踪审计程序跟踪审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确定跟踪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机关的管理责任和实际需要,确定跟踪审计对象,包括具体的单位、工程或项目。

3.2 确定审计周期根据被跟踪审计对象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跟踪审计周期,一般为1-3年。

3.3 制定跟踪审计计划根据跟踪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制定跟踪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方法和时间。

3.4 进行跟踪审计按照跟踪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审核核实工作,采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3.4.1 实地调查根据需要,派出审计人员实地调查被跟踪审计对象,了解其问题解决情况,与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交流。

3.4.2 审核核实审核核实被跟踪审计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据,与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3.5 编写跟踪审计报告根据跟踪审计的调查结果和核实材料,撰写跟踪审计报告,包括问题的解决情况、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新的问题和建议。

3.6 提出整改建议根据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包括具体的措施、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

四、跟踪审计结果运用4.1 沟通交流将跟踪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流,解释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解决措施的可行性。

4.2 追责问责对于未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措施、延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doc 30页)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doc 30页)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doc 30页)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和持续性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遏制舞弊行为,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当以促进和提高建设单位有效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为基本职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行为。

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间每到一定时间都要进行的审计方式。

例如年度审计。

(三)驻场审计是审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的方式。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跟踪审计的经费原则上应由审计机关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九条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列入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实施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二)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第四条实施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五条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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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参加有关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能以审计代替结算,以减少审计风险。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统一对外出具相应的审计文书。

跟踪审计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应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计划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应当有重点地纳入跟踪审计计划。

第十条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依据。

(一)在编制跟踪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和工作重点。

主要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等。

(二)对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多个审计小组或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审计机关应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及工作要求。

(三)具体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应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作业的依据。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方案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等内容。

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调整。

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财务负责人就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

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可以下达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跟踪审计终了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跟踪审计人员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设置情况。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概算执行与变更控制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等服务单位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完善情况。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工程造价管理与结算情况,待摊投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第五章审计方法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两种形式。

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

重点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

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

主要包括:(一)现场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资料审查。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数据核查。

对预算控制价、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四)财务核查。

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应逐一进行核查。

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

(五)驻场办公。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六)其他手段。

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应按下列步骤实施:(一)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征地拆迁动态,关注征地及拆迁的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可以采用抽查、全面审计等方式审查建设单位执行政策、落实方案、标准及程序等情况。

(二)重大单项工程招标、开标前,审计组应了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

(三)工程合同签定时,审计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程招标范围内、外所有内容的结算以及非招投标工程的结算,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和使用价值,同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

审计组有权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四)审计组成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

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和评价,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应及时了解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及询价情况,被审计单位也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组,以便审计加强对材料及设备供应环节的监督。

(六)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验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经监理单位初步复核后由建设单位报审计组。

审计组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结果原则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七)审计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跟踪审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方式按正常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组织,不再单独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审计质量分级审核责任制,确保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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