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我国设立了行政案件的特定程序规定。
本文将侧重探讨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旨在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果。
一、立案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程序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条件。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其次,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范围。
最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和期限。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才能被受理并立案。
二、调查取证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取证权。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抽样检测、查封扣押等手段,以及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调查取证程序还规定了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防止虐待、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留等。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办理行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出席、申请证人和鉴定人、陈述意见、提出质证等权利。
此外,听证程序还规定了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遵循公示告知、公正裁决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审理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案件核心部分,涉及案件的文书审查和争议解决。
审理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审判权和裁量权。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确保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阐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听取辩护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此外,审理程序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独立、公开审理和法律程序的原则。
五、执行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执行程序,确保裁决和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
执行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和强制执行手段。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及利用司法协助手段,例如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执行帮助。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1)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具有国籍或者居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被告符合答辩条件: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符合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已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3. 受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审理过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2. 不开庭审理(1)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交换。
(2)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质证。
(3)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解。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的一系列办案程序规则。
下面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其次,行政案件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形式。
书面起诉一般是通过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口头起诉是指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诉讼请求的方式。
起诉必须明确表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再次,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立案和告知三个环节。
受理申请是指法院收到行政案件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对起诉状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受理申请决定,为行政案件设立案卷,并向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
告知是指法院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告知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况,以及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审理、调解和判决三个环节。
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认定,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调解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通知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最后,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三个环节。
执行申请是指行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
执行审查是指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
执行实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总之,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确保行政案件能够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严格执行和完善,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果。
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不仅需要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也需要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案件登记阶段1.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受案时间、接警人信息等。
2.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受案回执,并告知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权利义务。
二、立案阶段1. 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
2.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3.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
三、审理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理。
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情况制作笔录。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四、监督阶段1.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
五、办案质量评估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正。
2. 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办案质量。
六、公告公示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的重大行政案件、破案和防范工作进行公告公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 公告公示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上述就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和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办案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开,并积极予以纠正和整改,提高办案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以下是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一、受理阶段1. 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受理。
2. 受理范围和受理时限:行政机关应明确受理范围,并规定案件受理的时限。
二、调查研究阶段1. 调查研究权限: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调查研究的权限,采集证据材料,并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调查研究时限:行政机关应规定调查研究的时限,确保及时完成调查研究工作。
三、听证阶段1. 召开听证会:在依法需要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辩论意见。
2. 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明确听证程序规定,包括听证的通知、听证的录音录像记录、听证的主持和听证形式等。
四、决定阶段1. 决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明确决定程序规定,包括决定的原则、决定的内容和决定的形式等。
2. 决定文书:行政机关应依法制定决定文书,并明确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期限等。
五、告知和送达阶段1. 决定告知:行政机关应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明确告知的内容、方式和告知时限等。
2. 决定送达: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明确送达方式和送达时限等。
六、复议和诉讼阶段1. 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时限和受理程序:行政机关应规定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时限和受理程序,并确保及时受理相关申请。
2. 复议和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机关应明确复议和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开庭审理和判决作出等。
总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为了保障行政案件办理的公正、公正、有序进行,确保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程序规定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一、案件受理1.1 收到申请材料当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要进行登记和归档,确定受理日期,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2 事实核实行政机关对申请的事实进行核实,可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1.3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等。
1.4 受理告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并告知下一步的办理流程。
二、案件审查2.1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行政裁量,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2.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制发立案通知书,明确审查的事项、程序和期限。
2.3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可以采取询问证人、勘验现场、调取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信息。
2.4 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裁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三、合法性审查3.1 法制审核行政机关依法对裁决结果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裁决符合法律法规。
3.2 决定送达行政机关将裁决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3.3 结案处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无异议或者申诉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诉时,行政机关办结案件,归档存档。
四、案件监督4.1 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4.2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4.3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无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一般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以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序地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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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案程序规定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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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回避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证据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二十六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七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八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