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
县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最新)

县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最新)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效能,加快全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速度,依据《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六大工程”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实施方案》(X政字〔X〕28号)、《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X室字〔X〕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按照“宽审、严管、并联、容缺”的思路,强化改革创新,优化项目服务,着力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推动实体经X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制度。
三、工作标准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审批服务事项,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主件材料齐全,其他条件和申报资料欠缺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可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逾期未补齐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根据申请材料对于审批事项办理的必要性程度,可以将申请材料分为必备材料和容缺材料,必备材料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时必备的材料,不得容缺;容缺材料是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补充的材料,可以容缺。
四、办理流程(一)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并告知逾期未补齐补正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并提交受理窗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一份当场退还申请人,一份由审批窗口存档备查,一份报县政务办备案。
若容缺受理项目需第三方承诺负责的,则《容缺受理承诺书》需由第三方签字盖章承诺,并增加一份承诺书由第三方留存。
市民政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模板】

××市民政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第一条实施条件。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市民政系统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______〔2016〕___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市民政系统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民政系统政务服务部门,是指___市___区域内各级民政局事业单位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部门。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名词解释。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容缺受理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六条目录清单。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最多跑一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政务服务部门预先开展审核,在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批文和证照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必须依据的,直接影响办理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办理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文档,或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次要材料,是指主要材料以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佐证材料、方案计划,或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四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申请人可以选择不采用容缺受理方式。
第五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包括即办类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次要材料,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调整完善办事指南,开展容缺受理业务的数据统计、档案留存、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可网上申请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办事指南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提供容缺受理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办理推进工作方案

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办理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根据《X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流程容缺办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情况下,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处理办法,申请人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后,窗口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出具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待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后发放批准证照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一)容缺受理。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申请事项的操作指南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的审批事项缺少必备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容缺办理承诺提交材料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相关要求。
申请人缺少的申请材料属于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范围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先行受理申请并进行后续有关程序的办理,不得因材料不全而拖延或搁置办理。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二)双向承诺。
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容缺受理时,申请人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申请人签订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后,窗口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按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同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并告知逾期办理的处理方法。
政务服务容缺后补制度模板

那思镇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决策部署,营造我区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进驻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以下简称窗口部门),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名词解释】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驻镇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以下简称各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容缺受理原则】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各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那思镇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监督管理工作。
各窗口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目录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窗口部门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窗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容缺材料】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容缺审批实施方案

容缺审批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审批事务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传统的审批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为了提高效率、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我们制定了容缺审批实施方案。
二、容缺审批的概念。
容缺审批是指在正式审批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暂时允许出现的一种特殊审批方式。
容缺审批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审批方式,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解决方案。
三、容缺审批的适用范围。
1.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按时进行,此时可以采取容缺审批方式。
2. 临时性需求,某些临时性需求可能无法等待正常审批程序,可以暂时采取容缺审批方式。
3. 特殊情况,一些特殊情况下,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可以暂时采取容缺审批方式。
四、容缺审批的实施流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容缺审批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期限和具体内容。
2. 审批权限,容缺审批应当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3. 审批决定,审批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申请内容,作出是否同意容缺审批的决定,并在审批文件上签字盖章。
4. 监督管理,审批人应当对容缺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容缺审批符合相关规定和制度要求。
五、容缺审批的注意事项。
1. 严格控制范围,容缺审批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不得滥用容缺审批权力。
2. 保证安全性,容缺审批的实施必须保证审批内容的合法合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审批记录,容缺审批的全过程应当做好审批记录,确保审批决策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4. 风险防控,容缺审批的实施应当加强风险防控,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和后续问题。
六、容缺审批的效果评估。
1. 审批效率,容缺审批的实施是否提高了审批效率,简化了流程。
2. 审批质量,容缺审批是否保证了审批内容的合法合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风险防控,容缺审批的实施是否加强了风险防控,避免了安全隐患和后续问题的出现。
容缺受理制度

容缺受理制度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正式程序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时,相关机构可以根据特定要求或条件受理申请并暂时容忍其缺陷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容缺受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正式程序难以执行的情况而设立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文件丢失、材料不齐全、时间紧迫等,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提交完整的材料,容缺受理制度就起到了应急处理的作用。
容缺受理制度的受理条件比较严格,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例如,在行政审批方面,可以容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材料不完整,但需在一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而在法律诉讼方面,如果当事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诉讼材料,法院可以容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补正材料。
容缺受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和资源。
当申请人面临特殊困难时,容许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全申请材料,可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也为机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能进行容缺受理,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者给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然而,容缺受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容缺受理可能会给机构带来压力和负担。
由于容许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补正材料,可能会导致工作量增加以及办事效率下降。
另一方面,容缺受理制度的实施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如果机构对容缺受理的标准和条件把握不准确,可能会给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不正当的便利或不公平。
总的来说,容缺受理制度是一种灵活处理特殊情况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保护申请人权益,但需要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滥用容缺受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加以监管和惩处,以维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最新)

【范文大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术语和定义、制度设置、办理要求、流程要求、服务公开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转载于 : :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113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DB32/T1544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3术语和定义3.1容缺受理Acceptanceforthelackofpartofthematerial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暂时缺少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各行政审批部门先予接受材料并进行审查。
3.2主要申请材料Mainapplicationmaterials指不违法法律,能够证明具备行政许可基本条件的材料,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必要材料。
3.3次要申请材料Secondaryapplicationmaterials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要材料。
4容缺受理制度设置4.1应建立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4.2应建立并联审批和AB岗工作制度。
4.3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
4.4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三级四同”行政权力清单,各单位梳理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哪些许可可以容缺受理,并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实施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分别明确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并及时对外公布(转载于 : :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5容缺受理办理要求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申办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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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大连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
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意申请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
第六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其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
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几个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后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前面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的确认和承诺:(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同意将《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公示《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第九条申请人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同时制作《容缺受理通知书》;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容缺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对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
务部门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待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终止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信用中心,将容缺受理失信记入其公共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半年内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完善政务服务机制,做好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与即时办结制、告知承诺制的有效衔接。
对较为复杂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提前介入,加强对政务服务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告知政务服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
构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将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无正当理由延迟办理事务的政务服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