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国企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国企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国企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国企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各项标准。
2. 完整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安全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4. 便捷原则:简化档案利用程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人员职责第四条本国企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3. 熟悉本国企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 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4. 参与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收集的档案全面、完整。
2. 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档案,防止档案散失。
3. 真实性原则:确保收集的档案真实可靠。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原则: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
2. 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利用。
3. 稳定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稳定性,防止档案的损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2.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3. 便捷性原则:简化档案利用程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 合法原则: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
3. 公平原则:为档案利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人事档案应真实反映员工的个人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
(二)完整性:人事档案应全面、系统地记录员工的个人和职业信息。
(三)安全性:人事档案应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和丢失。
(四)有效性:人事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归还。
(四)负责人事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负责人事档案的销毁和归档。
第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二)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归还工作。
(三)对违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归档范围与材料第六条公司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员工个人基本信息。
(二)员工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奖惩情况。
(三)员工学历、职称、培训情况。
(四)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
(五)员工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人事档案材料包括:(一)员工个人简历。
(二)员工入职、离职审批表。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员工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材料。
(五)员工退休、离职、死亡等相关证明。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第八条公司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归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借阅人事档案应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A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中共党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二)保管人事档案;(三)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四)建立人事档案花名册,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五)登记人员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六)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七)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员情况;(八)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一)热爱本员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三)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本单位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四)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信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转递、保管和提供查(借)阅等工作。
国企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职称档案、培训档案等。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记录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职工档案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3. 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保密工作;4. 为企业领导和职工提供档案查询服务;5. 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6.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新入职职工的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职工入职时收集;2. 职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由相关部门或职工本人提供;3. 职工离职或退休时,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其档案。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类型、时间顺序、职工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2. 每份档案应当包含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3. 档案正文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图表和符号。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鼠的档案室;2. 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虫等设施;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档案利用:1. 企业领导和职工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查询手续;2. 查询档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查询档案应当做好记录,包括查询人、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
国企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国企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国企信息安全,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防止档案资源的丢失和泄露,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和程序,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团队,负责档案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国企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反映员工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奖惩情况等历史记录的重要资料,是企业管理、决策、考核、培训、招聘等工作的基础性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本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2. 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 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查询、借用、归还等手续,确保档案安全;4. 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和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时收集、整理、归档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2. 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3. 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2. 工作经历档案:包括员工入职、离职、调动、晋升、降职、奖惩等记录;3. 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员工参加各类培训、进修、考核等记录;4. 考核评价档案:包括员工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考核等记录;5. 奖惩档案:包括员工获得的各类奖励、处分等记录;6. 其他相关档案: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确保人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不得遗漏;2. 真实性:确保人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3. 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事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4. 规范性: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国企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员工个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在职、离职及退休员工的个人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
3. 员工个人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提供。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员工入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其他与员工入职相关的证明材料。
2. 档案整理:人力资源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地点应安全、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2. 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
3. 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范围:员工个人档案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外借。
2. 档案查询:员工个人或有关部门需要查询档案时,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应经档案保管人员审核,并注明复制原因、用途和复制份数。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 档案销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3. 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国企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国企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员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劳动档案、业务档案、职称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
第三条员工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1. 员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2. 员工的入职、离职、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变动材料;3. 员工的培训、考核、职称评定、技术职务等业务材料;4. 员工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个人材料;5. 企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编目规范;2. 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使用标准档案袋,并标明档案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3. 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不得随意修改、删减或添加内容;4. 对电子档案,应确保数据安全,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程序:1.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收集范围,定期收集员工档案;2.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3.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4. 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并做好档案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确保档案安全;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设施,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要求;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档案利用规定: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2. 档案利用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3. 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摘抄档案内容;4. 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将档案归还原处,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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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公司人事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员工的经历和德才情况的档案。
它是对员工任免、调动及管理分析的工具之一,也是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加强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二)人事档案具有以下特性:
1.真实性:这是员工个人经历和德才情况真实记录;
2.保密性:它界党和国家的机密;
3.可靠性:它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
4.独立性:它是以个人为立案单位。
(三)公司人事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二、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
1.干部履历表;
2.中层干部任免、聘任及解聘材料;
3.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确定呈报表;
4.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
5.各类干部的签订材料;
6.出国人员审批表及出国人员鉴定表;
7.学历证明;
8.干部退休、离休审批表;
9.干部违纪处分决定、批复等综合材料,以及本人检查、交代、申诉材料;
10.取消或撤销行政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平反决定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11.后备干部考核材料及登记表;
12.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奖励材料;
13.大中专毕业生、对调和单调干部以及专业干部档案;
14.发展新党员有关材料,如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及入党政审材料和入党转正申请;
15.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16.公司以上先进奖励材料;
17.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党的有关材料;
18.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19.中共党员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及处分的甄别材料及平反决定材料。
(二)劳资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1.员工登记表;
2.各种审批表:如劳动合同制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学徒工定级审批表、复职审批表及要害作业岗位审批表;
3.各类生产工人档案;
4.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及本人检查材料;
5.撤销对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平反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6.退职、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7.开除厂籍及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三)保卫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1.各种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的判决书;
2.刑事处分材料;
3.劳动教养通知书及教养期满释放有关材料。
(四)公司工会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1.公司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劳模)、先进工作者(劳模)登记表及事迹材料;
2.干部、工人死亡后组织上写的悼词;
3.干部、工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材料及善后处理意见。
(五)团委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1.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2.退团申请书及退团登记表;
3.团员及团干部各种奖励材料;
4.团员违纪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的决定;
5.团员各种鉴定材料。
三、人事档案的管理
(一)人事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及名称(或标题)应确切、清楚,并写在材料醒目的位置。
2.归档的材料,应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归档的材料或表格,一律用十六开纸书写或印刷,如必须用大号开纸印刷,允
许按16开折页。
4.形成材料的部门要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1)形成材料的部门应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应签字;
(3)个人形成的材料,形成材料人应签字;
(4)填写形成材料的年、月、日。
(二)人事档案的保管要求:
1.对存放档案的库房要求,主要有:
(1)库房清洁、适用和牢固;
(2)有防盗及防火措施和工具;
(3)既能防潮,又能防晒;
(4)有防虫及防鼠措施。
2.按“企业档案分类”规定,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达到档案、卡片、人员、名册四统一。
3.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案卷的摆放装置,各项安全措施及库房周围的环境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经常保持人事档案与登记台帐、案卷存放位置相一致,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5.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人事档案的借阅
(一)凡因下列需要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a调资;b提级考核;c调动工作;d任免事项;e政审;f组织处理;g入党;h 出国;I离、退休等。
(二)查阅人事档案的手续
1.只能由查阅单位的党组织指派党员到档案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需经有关组织部门领导批准,但不得中途转借。
外借档案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
2.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对档案应严加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3.查阅人事档案时,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折叠、涂改、污损、撤换、拆毁、拍照、复印。
4.阅档时必须抄录有关材料,需经档案室主管人员同意。
5.组织、人事、纪委、保卫等部门查阅档案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6.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五、人事档案的转递
1.人事档案转入或转出,人事档案部门要审批手续完备,登记清楚,责任明确。
2.凡员工调动工作,做到人事档案随人走,避免人事档案与人的工作单位不一致。
3.凡调往外省、市的工人、干部,其本人档案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邮递。
4.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1)外省、市人事档案,以机密件挂号邮寄,严密包装。
严禁本人携带或以平信邮寄。
(2)市内人事档案,由对方单位派人持介绍信提取,一般不应邮寄,不得本人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