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7,分数:5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A.秦朝的立法强调“兼爱”、“非攻”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D.秦朝的立法提倡“德治”、“礼治”与“人治”解析:解析:秦朝以法家治国,倡导“法治”,尤其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并不倡导“兼爱”、“非攻”,“兼爱”、“非攻”为墨家思想。

可见,A项表述错误。

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

可见,B项表述正确。

“无为而治”是汉初至汉武帝之前推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属于黄老学说的范畴。

秦朝推行“以法治国”,而不是“无为而治”。

可见,C项表述错误。

秦朝倡导“法治”,而非“德治”、“礼治”、“人治”。

可见,D项表述错误。

3.(2014年真题)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 )。

(分数:2.00)A.律B.令C.科D.比√解析:解析: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比或决事比。

可见,选D项。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

律即正式的律典;令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科即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该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北魏创立的“格”所取代。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第一节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概况
一 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朝代, 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总 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 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法 制思想,并指导了明朝的法制建设 。
1
( 一 )“ 明刑弼教 ”“ 重典治国 ” “ 明刑弼教 ” 一词最早见于 《 尚书 ·大禹 谟 》 中 “ 明 于五刑 , 以 弼五教 ” 之语 , 后 人简称 “ 明刑弼教 ”, 言指德主刑辅 、 刑罚与 教化并行 , 这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 。 但宋朝以后 , 在德刑关系的认识上有所突破 。 Nhomakorabea11
( 一 ) 中央政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 明初 , 仿宋元旧制 , 设中 书省 , 辖六部 , 统揽全国 行政 ; 设都督府管理军事 ; 设御史 台执掌监察 。 中 书 省 、 都督府和御史台统称 “ 三大府 ”。 地方设行中 书省 , 是最高一级地方 行政机构 ; 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 。 中 书省 、 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 、 行都督府长官均握 有比较大的权力 。
12
( 二 ) 地方政权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明初 , 地方设行中书省 、 行都督府 。 洪武 十三年在废除丞相的同时 , 废除行中 书省 , 撤 去行省平章政事 、 左右丞等地方高官 , 以 承宣 布政使司 、 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组成 省级政权机关 , 称作 “ 三司 ”, 分别管理行政 、 军事和司法 。
3
二 明朝的立法活动 朱元璋在建国之际即着手法制建设 , 一方面 尊唐制 “ 仿古为 治 ”, 另 一方面鉴元制 “ 以 猛治国 ”, 先后制定颁布了具有封建社会后期特 点的 《 大明 律 》《 明 大诰 》 和 《 明会典 》 等法律 。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古代法制史——明朝四大特务机构

中国古代法制史——明朝四大特务机构

浅析明朝四大特务机构明朝,是我国历史上距离我们最近的两个封建王朝之一,也是我国持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最重要的一段历史.在这个朝代,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到了从所未有的一个程度。

谈到明朝,可能大家记忆最深的就是它的恐怖政治了,而作为恐怖政治的代言人——锦衣卫与东西厂、内行厂——一个臭名昭著的特务机构,也是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一个标志。

厂卫是中国明代各种直属皇帝的侦讯机构的总称,包括明太祖所设立的锦衣卫、明成祖所设立的东厂、明宪宗时由汪直所设的西厂、明武宗时设立的内行厂,其中除锦衣卫为外官,其长官指挥使通常由皇帝亲信就任外,这类机构多由宦官直接掌管,对各级官员有强烈牵制作用。

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最先设立的是锦衣卫。

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锦衣卫”,是明代专有军政特务机构,其前身为朱元璋设立的“拱卫司”,后改称“亲军都尉府”。

洪武二十年(1387年),因为锦衣卫有非法凌辱、虐待囚犯的行为,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所押囚犯转交刑部审理;同时下令内外狱全部归三法司审理,将锦衣卫废除。

到燕王朱棣起兵夺得帝位时,明成祖朱棣为了巩固统治又恢复锦衣卫。

锦衣卫首先是皇帝的侍卫亲军和仪仗队,主管皇帝侍卫、展列仪仗、传递皇帝命令以及职掌廷杖等事项,由将军、校尉和力士组成,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其中比较著名的为“大汉将军”。

锦衣卫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巡查缉捕”的智能,称为皇帝的私人警察,负责侦缉刑事。

锦衣卫还有一个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廷杖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明代的锦衣卫设立之初,乃是著名的酷政。

锦衣卫设立机构后,就开始按皇帝的意思私下打探军情民意,由于锦衣卫是由皇帝直接管辖,朝中的其他官员根本无法对他们干扰,因而使得锦衣卫可以处理牵扯朝廷官员的大案,并直接呈送皇帝,朝中官员多畏惧锦衣卫。

且锦衣卫拥有特权,令他们可胡作非为、贪赃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保护,造成了社会的混乱不堪。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重典治国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一、《大明律》二、《大明令》三、《大诰》与“教民榜文”四、“条例”五、《大明会典》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表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赎刑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1)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
(2)强调明刑弼教
(3)注重简朴
二、法律形式
(1)《大明律》
篇章体例:改变了自《法经》起一直相沿的结构体系,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大明律》公7篇,《名例》以下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篇。律后还附有包括“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等一系列的图表。
《大诰》是重点治吏而非重点治民
《大诰》是律外用刑,用的还是严刑。如剥皮实草。
重视宣传和使用
(3)《问刑条例》
由例以辅律发展到例以破律
(4)《大明会典》
其体例虽仿《唐六典》《元典章》,但“会典”之名开始于明代、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内阁、锦衣卫、东西厂、六部
(2)地方
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二、审判制度
(1)逐级复审制度
案件终审权:州县—杖以下的民间细故;省—徒刑;流、军案件—报皇帝—由司礼监、内阁转刑部、都察院(官员案件)—大理寺复核;死刑——三法司等会审,报皇帝,勾决。
看语:州县、府、按察使对自己无权审结案件,提出意见。
(2)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指六部尚书与通政使(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左都御史、大理卿。
(2)地方
省、府、州县三级
提刑按察使司,有权终审徒刑以下案件;在省一级,除了提刑按察使司之外,承宣布政使司设理问所,审理那些关于赋税、田亩的诉讼案件
府设有知府、推官,本身没有任何案件的终审权,只是司法承上启下、复审州县案件权力。
州县设县官管辖司法审判,不得推给其他副职。
(3)特殊司法机构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禁止中表婚
不承认指腹为婚,童婚的效力
四、继承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刑部:司法行政兼司法审判
大理寺:复核权
都察院:官吏犯罪由都察院负责审理,参加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参与重大案件审判。
(自元代始、大理寺成了虚职,刑部集合司法行政和审判的权力)
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清代:秋审。
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热审。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奸党罪(明朝正式将奸党入刑)
二、刑种(以正五刑为主,另行适用附加刑,如充军、枷号、刺字、廷杖)
充军
充军作为一种固定刑,开始于明朝。根据期限之长短,充军可以分为终身(终罪犯本人之身)和永远(罪犯世代相袭)两种。
廷杖
先承帝意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应杖责的数目,经刑科给事中签押登记,下令锦衣卫行刑。锦衣卫将“驾帖”上列名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在面向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受杖,完毕再谢恩。在执行时,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
“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是锦衣卫,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
(4)申明亭与民间调处
乡邑皆置申明亭、旌善亭,以惩恶扬善
在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决争讼细事、辅弼刑治之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