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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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员办机关工会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河南专员办机关工会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河南专员办机关工会工作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工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办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办全体工会会员。

第三条办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办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办依法行政的重要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办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办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二)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办内建设,完成中心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全办职工不分民族、性别、教育程度等,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三章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办工会按规定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

第十四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工会小组以处室为单位建立。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机关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二条工会机关设立以下工作机构:(一)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工会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内部协调、组织和领导工作的职责。

(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职工就业工作的协调、咨询、服务等职责。

(三)职工权益保障部:负责职工的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四)劳动关系部:负责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的职责。

(五)学习教育部:负责职工学习教育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制度第三条工会机关的工作流程包括下列步骤:(一)收集信息:工会机关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工会会员的信息,掌握职工的需求和问题。

(二)组织调查:工会机关有权对职工的需求和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解决方案。

(三)协调工作:工会机关根据职工的需求和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协调,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四)执行决定:工会机关负责执行工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决定,并及时向职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反馈:工会机关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向上级工会机关和职工进行反馈,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第四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职责:(一)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维护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遵守机关纪律,保守机关的商业秘密和职工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工作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工会机关的工作制度由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工会机关应定期对工作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积极接受上级工会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职工有权对工会机关的工作进行投诉和建议,并有权获得及时的回复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工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决策。

以上是工会机关工作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是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省直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直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二)积极配合机关党组织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

(三)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完成单位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

(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心职工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困难,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六)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过建立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事业单位工会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积极推进院务、校务、所务、事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体育活动。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5篇)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5篇)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根据《》,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一)工会会员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会员参加,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传达贯彻上级工会____的工作规划。

(二)工会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工会小组长。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任务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传达上级工会____或本局机关党委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听取各委员工作汇报;布置下阶段有关工作;分析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小组会议会议由工会小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参加。

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工会会议有关精神;____讨论工会布置的有关工作并形成意见;收集掌握会员思想、家庭情况。

二、工会干部协管制度协助党____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管理,对工会干部进行考核,就工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问题,向党____提出建议;协助党____考察了解工会主要领导人的后备干部;加强工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调查研究工会干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____和上级工会反映;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人选,应按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地提名,经同级党____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为正式候选人,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____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三、走访慰问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因病或因工(公)住院、家庭发生特殊困难、女职工生育等,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由主席、副主席委托工会委员代表机关工会进行慰问,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病情和有关情况。

干部职工本人因病或因工(公)去世,干部职工的父母亲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的,机关工会积极协助局相关处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在交通工具上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指近郊内),在安排本单位车辆有困难时,可向局机关工会提出申请,由机关工会协调解决。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4篇)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4篇)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机关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会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工会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工会机关的内部情况和工作文件外泄或用于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勤奋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七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工会会员,合理处理工会会员的相关事务,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八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尊重工会会员的权益,对工会会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工会机关应主动与上级工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十一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会机关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工会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会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工作质量,不得出现差错或疏漏。

第十五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珍惜工会资源,妥善使用工会财务和物资,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七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会机关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八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准时上班,勿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十九条工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在工作场所进行无关的私人活动。

单位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第一条单位机关工会是职工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服务,促进职工的团结和进步。

第二条单位机关工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办事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机关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和监督工会领导机关,制定和修改工会章程,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等。

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执行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牵头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办事机构是指工会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和事务。

第三条工会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2.开展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和交流。

3.参与单位机关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改善工作。

4.协助单位机关开展职工的福利事业,提供紧急救助和慰问。

5.开展职工群众性活动,加强职工团结和凝聚力。

第三章工会经费的保障和管理第四条工会经费由以下途径保障:1.从单位机关的财政拨款中划拨一定比例。

2.职工自愿缴纳的会费。

3.其他合法途径。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公正、透明、廉洁。

2.根据工会的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利益。

3.经过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

4.用于开展工会工作,提高职工待遇和福利。

第四章工会组织的选举和换届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要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公开、平等、竞争。

2.坚持先贤后进、干部输血的原则。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提名和投票产生。

第七条选举和换届工作要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程序,工会要加强对选举和换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五章工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要接受单位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单位机关要建立对工会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工会工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工会机关工作制度模版一、考勤管理(一)坚持有事请假、外出报告、期满销假制度,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严禁迟到或早退。

(二)申请病休或请长病假的,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和病假条,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病休或请长病假。

(三)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参照江苏省人事厅《____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____》(苏人通…____‟1____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请事假以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___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执行。

(五)休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延长的假期天数按事假处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一律以旷工论处,并按旷工工作日扣发工资待遇。

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旷工超过____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____天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合格)等次。

二、机关效能建设(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级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讨价还价、打折扣、搞变通或拒不执行。

(二)不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违规发放各种津补贴。

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走过场、搞花架子、虚报浮夸、欺上瞒下。

(三)不准____、聚敛财物。

不得向服务对象报销各种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者或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其他活动。

不得利用婚丧嫁娶、工作调动、生日庆典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不得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或索要当事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漠视群众、打击报复。

不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不满的个人、组织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五)不准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不得使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不文明语言。

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前言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组织,其作用体现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会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复杂的工作内容、种类繁多的工作人员等特点,而工会则是联系职工、服务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为了更好地加强机关工会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下内容将对机关工会工作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工会组织机构机关工会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委员等组成。

其中,工会委员会是机关工会的决策机构,其职权如下:1.根据机关工会的章程和决策,领导和管理工会的各项工作。

2.代表和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商定制定机关工会工作计划、会议议程和纪事等安排。

4.推动机关工会的经费为构建工会活动和服务机关职工进行投资。

同时,机关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1.工会主席如正确执行决策,能够领导机关工会做出明确方向和要求。

2.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完成工作,代理主席的职务。

工会的主要职责机关工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的权益,对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其最核心的职责。

机关工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维护和促进机关职工的健康、安全和利益。

机关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法定劳动保障,争取对职工的政策支持。

2. 宣传工会政策和先进工作经验机关工会不仅要负责维权,还要加强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揭橥国家和机关工会的政策,以及各种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同时,机关工会还要积极宣传先进的工作经验,促进机关职工的思想文化水平和文化形态。

3. 向职工提供必要的服务机关工会应该向职工提供必要的服务。

具体来说,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服务,如招聘信息,优惠信息等,同时还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生活服务,例如为机关职工提供合理优惠的服务,为职工的学习提供各种资源,这些服务都能够极大地温暖职工心灵和增进职工与工会的感情。

4. 推进和促进机关企业的发展机关工会需要积极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研究企业的人力资源、工资薪酬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信誉度。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日期:2006-11-13 17:39:43】【大中小】【红绿蓝黑】【点击: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

(六)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是指在机关单位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规范并具体规定工会活动的一套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会组织设置:明确工会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设置,如工会委员会、分会、总支等,并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2. 工会会员权益:规定工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享受工会服务的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等。

3. 工会财务管理:明确工会财务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会财务的来源和使用、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确保工会财务的合规管理。

4. 工会活动制度:规定工会组织各种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如召开会员大会、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等,确保工会活动的有序开展。

5. 工会工作评估:建立工会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评估工会的工作效果和绩效,对工会组织和干部进行激励和改进。

6. 工会与用人单位合作:明确工会与用人单位合作的原则和方式,如开展集体协商、参与制定劳动政策、维护职工权益等,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7. 工会干部选拔和培训:制定工会干部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工会组织的领导层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可以保障工会组织在机关单位中的正常运行,发挥职工权益保障、参与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机关单位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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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

(六)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第六条各部门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各部门机关应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司局及处室应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

职工人数较多的机关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机关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直属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建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七条各部门机关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机关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机关或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会组织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领导;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领导本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每届任期5年。

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机关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各部门机关工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工会干部。

设立直属机关工会的部门,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会干部人数。

专职工会干部在部门和单位现有编制中调配。

第十四条机关工会主席应由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的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

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委常委或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或委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党委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其所在单位行政支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本单位其他同级别职工相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各部门机关工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机关工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机关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机关领导接待日制度等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住房改革和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机关职工福利等有关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听取机关内部事务工作报告,审议机关职工集体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会参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应有机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在起草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五条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与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组织好劳模的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机关工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四)维护职工的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鼓励职工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文化素质;(五)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六)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经费和财产第二十八条工会会员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按月交纳会费。

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的统计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机关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不得截留和挪用。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收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按规定的比例留用和上解上一级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机关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六条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三十七条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工会的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时,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清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机关撤销、解散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属于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机关和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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