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流动户外2012.11广告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试行)前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本市设置流动户外广告,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等单位制定,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起草,并征求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意见。

因职责授权原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参与此次联合发布,但协同实施本规定。

起草人:张明兰、蔡冠华、盖永华、王浥尘。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I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流动户外广告载体和内容 (2)5流动户外广告维护要求 (3)6车辆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7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8飞艇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7)9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8)II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包括权籍登记在外省市但在本市通行的可移动载体。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ND/T 105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 (试行)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8)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国海事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7号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沪府发(2009)6号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3 术语和定义3.1流动户外广告 mobile outdoor advertisement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283-2015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283-2015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6 施工和验收 ........................................................................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结构施工......................................................................... 11 6.3 电气及防雷施工................................................................... 13 6.4 验收............................................................................. 14
1
JGJ80 JGJ 145 JGJ16 CECS148 DGJ08-9 DGJ08-11 DGJ08-100 DB/T3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装技术规程》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DB31 /283—2015
3 术语和定义
3.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
造型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independent typ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指自身具有独立结构支撑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7.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修改十四条一款二、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沪绿容〔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5〕19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强化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的规范管理,保障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美观有序,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含有关单位,下同)要从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确保市容环境美观有序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要牢固确立安全是底线、守土须尽职的思想,依照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设置、规范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保持设施的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各区(县)绿化市容局要依照法定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等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监管责任,特别是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指导推进街镇监管责任的落实。

要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督促企业、商家、业主落实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规范设置和安全维护的主体责任。

对以往由政府部门统一改造的部分店招等设施,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及各街镇,必须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的、有效的做好移交转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户外招牌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完善审批管理各区(县)绿化市容局要切实规范和完善辖区内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督促广告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出设置申请,按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并及时做好中长期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续批工作。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1.招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持道路整洁有序。

2.招牌设计应简洁明了,文字、图案、颜色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

3.招牌高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

对于低层建筑,招牌高度应在建筑物正面突出部分内。

4.招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盗、耐候、易清洁。

5.招牌光线应合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同时,应合理调整亮度、色温等参数,确保招牌照明不会对正常交通造成影响。

6.招牌设置应便于识别,文字、图案应清晰明了,不得使用过于花哨的字体、图案、颜色。

7.招牌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范,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电力设施等的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招牌设置后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招牌的美观、清洁、完整。

9.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招牌,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及时整改,否则将被责令拆除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10.户外招牌设置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的内容。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SR9-2009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The Technical RegulationOf Outdoor Signboard in Shanghai2009.11前言《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目次1、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7、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00 碳素结构钢GB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CECS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JT08-111 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户外招牌Outdoor Signboard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3.1.1 建筑物名称招牌Building name signs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

(见图1)3.1.2 单位名称招牌User name signs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2)3.1.3 外墙型招牌Wall-type Signboard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

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

(见图3)3.1.4 平行外墙式招牌Parallel wall-type Signboard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

(见图4)3.1.5 外挑式招牌Vertical wall-type Signboard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

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

(见图5)3.1.6 落地型招牌Floor-type Signboard直接设置在地面上或围墙等建筑物附属构件上的户外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

(见图6)3.2 严控区Strict Control Area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

3.3 展示区Exhibit area展示区包括各类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3.4 适控区Moderate Control Area适控区指除严控区、展示区之外所有区域。

4. 一般规定4.1 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4.1.1 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 的箱体式样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见图7)4.1.2 在展示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户外招牌设施。

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8)4.1.3 在适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

(见图9)4.2 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3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4.4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

(见图10)4.5 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4.6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

(见图11)4.7墙型建筑物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12)4.8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

(见图13)4.9 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4.10 下述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招牌:4.10.1 建(构)筑物楼顶面。

4.10.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4.10.3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4.10.4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4.10.5 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招牌除外)。

5. 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1 不同式样的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见图14)a)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15);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b)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见图16)c)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见图17)(见图18)d) 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 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19)e)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

(见图20)f)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

(见图21)g)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22)h)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5.1.2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

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

(见图23)5.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 m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24)5.1.4 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0.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25)5.1.5 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原石线之间的距离。

5.2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2.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5.2.2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

(见图26)5.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3 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规定5.4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6. 招牌设计、制作安装及工程验收6.1招牌设计6.1.1 结构a) 户外招牌的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确保结构稳定,避免出现几何可变体的形式。

应按CECS148和和GB50017的规定设计。

凡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户外招牌外形尺寸的结构设计,可参照DBJT08-111执行,对特殊形式的招牌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b) 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招牌的结构设计,应确定和验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墙体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荷载,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6.1.2 电气a) 户外招牌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照明电器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4、JGJ16的规定。

b) 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电器件及其它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地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c) 户外招牌的照明灯具、电气元件(变压器、接触器、熔断器、漏电开关等)及电线电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和相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质量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