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从合同的角度看如何区分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2019年4月1日后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也是不同的。
那么在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又该怎样甄别是直接收款、赊销、预收款还是分期收款方式?下面笔者围绕收款与货物发出,以商品买卖合同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2、卖方有交货义务收钱的权利,买方有付款的义务收货的权利;3、按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分为同时付钱发货,先发货后付钱,先收钱后发货;4、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同时付钱发货;5、同时付钱发货为直接收款方式;6、先发货后付钱为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7、先收钱后发货为预收账款方式;8、合同不一定是书面,依照口头方式交易习惯都可以;案例【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
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
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是有合同的,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默认为同时履行)。
如果合同约定3月25日收款,4月2日发货,那么就是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日。
再如花店卖花,依据习惯是属于同时付钱发货,因此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如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变成赊销跟分期收款方式或预收账款方式。
会计干货之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 很多时候是买方市场,不是理论上,我货物发完了,货款收到90%了,才给客户开发票。
基本是,合同一签订,客户的预付款就要求你开票。
特别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产品周期长,需要预付款的产品,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1 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结论: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先开具发票的,就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销项税。
误区:很多会计人员分不清会计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认为开了票就非要做会计收入,其实这是个大误区。
误区的核心就是未分清税务和会计的差异。
解决误区的办法,首先要清楚,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而不是按照税法来做账,纳税申报必须的按照税收法规来申报。
其次,按照这两种办法分别来处理一个事项后,就必然会产生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
比如预收款开票的问题,税务上达到了确认增值税的时点,申报表需要申报销项。
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你连货物都还没发出,肯定不能确认收入。
这就是差异。
2 会计收入确认
按照收入确认原则,预收款收到一般情况是未到达收入确认条件。
新收入准则对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对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将会发生一些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收入准则对赊销业务收入确认的相关要求和影响。
赊销业务是指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销售模式。
在过去,企业通常将赊销业务收入在交付商品或服务时确认,但新收入准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收入准则,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合同。
企业需要明确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内容,包括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间、付款方式、退货政策等。
只有当合同满足一定的准则要求,才能确认赊销业务收入。
第二步是确定交付时间。
根据新收入准则,交付并不一定意味着将商品或服务交到客户手中,而是指掌握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何时可以认为掌握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第三步是确定价格。
赊销业务通常涉及到多期付款,因此需要确定每期付款的金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需要将总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贴现,以确定每期付款的现值。
第四步是确定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需要根据合同中的交付时间和价格信息,按照相应的比例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企业无法一次性确认全部赊销业务收入,而是需要根据实际交付和收款情况进行分期确认。
第五步是确定坏账准备。
赊销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客户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坏账的发生。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需要根据历史经验和客户信用情况,为可能发生的坏账做出相应的准备。
新收入准则对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一些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满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更加准确地判断交付时间和价格,以便按照合同比例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还需要更加严格地管理赊销业务的风险,准备可能发生的坏账。
新收入准则对赊销业务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五个步骤来确认赊销业务收入。
这一变化将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收入确认和风险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
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1、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借:银行存款40万贷:预收账款40万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产成品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
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
产品还还是在产。
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预收款)贷:预收账款***2、开票时:借: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1.资产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不存在结转成本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3.收款做预收账款又是这个问题。
新会计准则先开票收款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

新会计准则先开票收款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但按照新会计准则,这个想法就得刹车!先开票不等于确认收入,真是让人抓狂啊!咱们来想象一下,老王把发票给了客户,客户却一拖再拖,结果钱没来,老王这边的收入确认就不能轻易做了。
这就像是在超市里买了一堆零食,但结账的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心里那个懊恼啊,真的是想哭!所以,这个新规就提醒大家,收入确认得看实实在在的收款,而不是一纸发票而已。
举个例子,老王最近还接了一单工程,按照老规矩,他会心里默默地算着:“这笔钱我已经到账了。
”可这次,老王得乖乖地听新规的话。
发票开了,客户说下个月再付款,结果老王心里就像吃了个苍蝇,明明看着那笔钱,心里却没底。
这时候,老王得学会怎么做会计分录。
什么是会计分录呢?简单说就是把账务记录下来的过程,记录这个时候的发票和应收账款,但收入可不能一并确认。
就像做作业,老师说先写草稿,等到你确定没问题再写正式的,明白了吗?好吧,咱们来说说具体的会计分录。
老王得先记下那张发票,开票的时候,账上会记录一个“应收账款”,金额跟发票上的一致,心里想这钱肯定能到手的。
不过,老王还得记住,收入这块儿得等客户把钱付到他账上再确认。
等到钱到账,老王这才可以拍拍胸脯,心里美滋滋地确认收入,真正的“收入”这才算到位。
这就像是你在饭店吃饭,点了菜,付了钱,吃完饭才觉得心满意足,真是有种“美食当前”的快感。
老王心里总算明白了,没收到款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简直就像是拿着空钱包逛街,没底气呀!这一新规就好比是在给大家上了一堂课,让每个老板都懂得收款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眼前的发票就陶醉其中。
这也提醒咱们做生意的时候,要理智对待每一笔款项,尤其是现金流的重要性,得仔细把握。
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会计分录有点复杂。
不过没关系,老王的经验告诉咱们,掌握了基本的规则,照着来就行,细水长流,慢慢来,总会把账理得清清楚楚。
别看会计工作看似枯燥,但其实它像是给公司画了一幅明朗的财务蓝图,帮咱们把钱管好,真是有种“财务管理是门艺术”的感觉。
一文清楚明白的区分直接收款方式、赊销方式、预收款方式三者区别和联系

一文清楚明白的区分直接收款方式、赊销方式、预收款方式三者区别和联系威德税务唐德发 2017.12.1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不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
但是现实中许多人分不清。
尤其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与赊销方式、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搞不清他们的区别很有可能造成纳税风险。
很多税务人员一看到企业发了货没纳税就让企业补税甚至罚款,那都是对几个销售方式的区别没有认知造成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什么是赊销方式?什么是预收款方式?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以下是我对几个销售方式的区别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交货一手交钱”。
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款),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物所有权)。
作为卖方,拿到货款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所谓的两清,款权与货权同时发生,卖方得到款权的同时失去货权,买方得到货权的同时失去款权。
“钱货两清”在实际中可以是先收钱后发货,也可以是先发货后收钱。
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因此赊销,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作者:聂素娟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金额按买卖双方商妥的期限和条件由买方分期支付。
分期收款销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销售的商品价值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二是收款期限较长,有的是几年,甚至长达几十年;三是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
在分期收款销售交易中,销售方承担的风险高于传统交易中所可能承担的风险。
当然,销售方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均衡风险,在最后一笔分期货款支付之前,往往要求保留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种: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
区分两种销售的标准是,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高于合同签订之日商品的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公允价值,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此交易即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否则即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一)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该种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金额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后续计量中,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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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增值税纳税时间,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分期收款销售不
同处理:
1、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有收款日期的
2、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无收款日期的
3、合同有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4、合同无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一、先发货后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家生产型有限公司2014年度纳税检查,请教发出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
(1)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2)还是客户确认时点?
(3)还是开具发票当天?
基本情况:公司的库存商品出厂后,还有货运过程,货物到达客户后要分别经过客户验收质检确认(数量及质量)、甚至有些需在客户领用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客户才确认并通知开票,所以公司对其收入的确认
以客户确认的书面或网络确认凭据为准,并在当月开票。
货物流程:库存商品—→出厂—→第三方货运—→抵达客户—→客户采购部门、仓库、质检验收(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客户储存—→客
户上机生产(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
本人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几乎与新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一致,当地国税机关坚决认为纳税义务时点为货物发出时间。
问题: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是否还有其他政策依据?
(2)如当地国税机关的观点是对的,公司是否在当月需要作暂估销售收入处理(并不开发票),待客户确
认后、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冲销原暂估销售收入,以发票金额作为正式收入入账金额?
若是如此,其当月暂估及次月正式入账,如何作会计处理?当月暂估收入后,如月末为审计基准日,会计师审计函证时,又与对方(客户)货款往来账目
不可能一致。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印务有限公司的
结算方式属于典型的赊销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当天)。
企业增值税按月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在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当月实现的
税款都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月实现的税款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此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发出货物,作如下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满足付款条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相同?
我公司是大型设备制造商,设备由客户指定设计院设计,我们负责制造,客户先预付30%货款,设计制造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后付30%货款。
设备到客户方场地后,由于客户的工程涉及到几亿的项
目,我们只是其中的一台设备,故我们的设备要等客户通知安装,客户工程全部安装完成,试运转72小时后合格,才算验收通过。
验收通过后再付30%货款,其余10%货款作质保金。
问题:
我公司销售发票应当何时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吗?
解答: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应特别注意预收款结算方式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区别。
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
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方式是指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或者一部分货款在货物发出前收取,一部分货款在货物发出后收取。
此外,协议中约定的质保金应理解为“在已付货款中坐扣”,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而不是“应收账款”科目。
上述结算方式属于分期收款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计算销项税额。
但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当月实现的税款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会计收入的
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
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①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
货方;
B.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②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操作示例
假设设备成本60万元,含税售价为117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进行下列税会处理:
①客户预付30%货款,即35.1万元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35.1
万元
贷:预收账款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②发货时,作如下分录:
借:发出商品60万元
贷:产成品60万
元
③设计制造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后客户付30%货款,即35.1万元时,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1万元
贷:预收账款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5.1万元
④验收通过后客户再付30%货款,其余10%货款作质保金,应视同客户支付了剩余40%的货款,质保金从客户应付货款坐扣,贵公司按照设备总价款(不含扣除质保金)确认收入,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1
万元
应收账款11.7万元
预收账款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质保金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1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
贷:发出商品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