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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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1—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与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与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与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与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如需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与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2—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与负债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方法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总量均衡原则。

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与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与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二、结构对称原则。

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

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对—3—称关系,设立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与提高利差水平;三、适时调节原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司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是指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流程化管理,实现资金流动性与效益性的合理匹配,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在正常经营环境中和压力状态下,均持有充足的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和到期债务支付。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保持相对独立、有效分离,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分散性。

公司采取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公司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审慎性。

公司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

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分析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二)审核批准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三)持续关注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一、概述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或者现金流结构不匹配时所面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保证资金流动性的过程,以避免因资金短缺导致的业务中断和金融损失。

本文将介绍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点。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通过合理的资金流动性管理手段和工具,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能够按时履行其现金流需求,避免因现金流不足或者现金流结构不匹配而导致的金融损失。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全面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涵盖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和金融产品,全面梳理流动性风险来源和影响因素。

- 预防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提前识别和预测流动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 主动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要主动参预相关业务决策和流程设计,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

- 灵便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具备灵便性和应变能力,随时适应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

- 监控性: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控和报告机制,及时获取流动性风险的信息并进行监控和分析。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流动性风险识别、流动性风险量化、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流动性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识别流动性风险识别是通过对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的业务活动、产品和流动性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来源和影响因素。

2.流动性风险量化流动性风险量化是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流动性压力测试、环境压力测试和应激测试等方法,以确定风险程度和风险暴露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监测流动性风险监测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和监控系统,监测和分析流动性风险的动态变化和趋势,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4.流动性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控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控制和降低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办法进行探讨,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影响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面临的,由于无法满足现金流入和流出所需造成的潜在亏损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资金短缺、违约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冲击,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评估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应通过综合评估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准确的量化和分析,以确保风险的全面覆盖。

- 定期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

- 多元化流动性风险工具:商业银行应采取多元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平衡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不确定性。

2.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设立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

- 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风险限额,以确保流动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商业银行应通过加强资金调配和运营策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

- 建立应急流动性储备:商业银行应根据流动性风险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应急流动性储备,以应对突发性风险事件。

- 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

监管部门有责任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面临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收回、负债无法滚动或者偿付而导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制定策略、制度、流动性预案等方法,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1. 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集中控制。

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监测。

3. 确保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匹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预测。

4. 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思想,加强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和评估。

5. 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适应市场变化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1. 确定资产和负债流动性指标,建立流动性管理框架。

2. 制定流动性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流动性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3. 加强流动性监测,动态跟踪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状况,发现流动性风险隐患。

4.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策略和规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

第五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3. 强化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力度,确保流动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4. 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解释权归金融监管部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较大,如何确保全面、准确监测其流动性风险可能成为难点,可以通过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测等方法解决。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及内控措施。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明确流动性需求和流动性缺口的测算方法和限额。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度量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流动性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明确在流动性风险暴露或风险事件发生时,采取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流动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特点,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确保流动性能力的充足。

(二)建立流动性需求管理制度,并对流动性需求进行充分的预测和测算。

(三)建立流动性缺口管理制度,控制流动性缺口的大小和波动。

(四)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监测和识别流动性风险。

(二)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机制,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度量。

(三)建立流动性压力测试机制,对不同市场环境和风险情景进行应激测试。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流动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分工。

(二)制定应急措施,包括流动性储备的动态调整、内外部融资的补充等,以缓解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并及时应对市场关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职责分工及管理流程,规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及方法,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保监发〔2010〕8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xx〕13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保监厅函〔xx〕2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公司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平衡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水平,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推动公司的安全、持续、健康运行。

第五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部分:(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持续监控、及时预警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当前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作到及时识别,及时预警。

(二)全面性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全面、充分地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确定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三)效率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注重效率与效益相结合,在满足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风险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闲置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

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
产品净值化转型。

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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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部审计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当针对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三)融资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

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

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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