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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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2.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算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按照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依照堤围防护费的 适用征收率计算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的计算公式=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适用 征收率
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 0.5‰计征。(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 1‰计征。(五)对不 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 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 10 元。(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 1 万元的,不分 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 1 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请你根据上述 规定自行确定应适用的堤围防护费费率。
堤围防护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 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从事工业生产、工业加工的企业按月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 1‰计征; 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 1‰计征;对于核 பைடு நூலகம்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 收入额的 1‰计征。
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 0.5‰%计征。
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外,年应缴费超过 50 万的,按 50 万元征收。
2.5 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费)期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 税期限为一个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2.6 纳税地点
按照1.6规定执行。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第二点“计征费率”规定:“(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
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请你根据上述规定自行确定应适用的堤围防护费费率。
(二)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堤围防护费的计费依据为纳税人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2.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算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内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1.3‰; 东莞的1‰即千分一
外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0.9‰; 东莞的0.5‰即万分五
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税(费)依据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是指为了维护河堤的安全和稳定,对沿岸居民和企业征收的一种费用。

征收堤围防护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河堤的维护和修复,也关系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应该根据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来确定。

对于
重要的河堤,征收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保证资金的充足,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而对于一般性的河堤,征收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以减轻沿岸居民和企业的负担。

这样既可以保证河堤的安全,又可以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

其次,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该充分调研当地的经济情况,合理评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水平,避免过高的征收标准给他们带来过大的负担。

可以采取差别化征收的方式,对于收入较高的居民和企业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居民和企业则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此外,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该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可以采取
绩效考核的方式,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减少征收标准,以奖励其对河堤的保护和维护;而对于维护和修复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则可以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以督促其加大对河堤的维护力度。

总之,制定合理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需要充分
考虑河堤的重要性和维护成本、沿岸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与河堤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挂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河堤的安全稳定,也能照顾到沿岸居民和企业的利益,实现河堤维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堤围防护费(防洪费)相关知识大全
0.9‰
穗府[1990]88号
1990年1月1日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粤价[2001]69号
2001年4月1日
外贸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银行
按当期利息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3‰
粤价[2002]99号
2002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0.5‰
粤价[2001]69号20来自2年7月1日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电话:85641725、85641752。
堤围防护费概念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旧称“防洪费”)。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 (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穗地税函[2008]342号)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印发如下:一、关于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为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上述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一)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向地税机关递交报告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给予扣除:1.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2.按当年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实际支付的。

个体工商户怎么在网上报税

现拿广州税务为例说明:一、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有关增值税减免规定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பைடு நூலகம்费。三、自201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月经营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为0。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费征收和使用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发布时间:2014-02-25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

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二、关于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额
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仍须按营业(销售)额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穗水[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水〔2013〕14号)各区(县级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批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一)“专业批发”企业认定标准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专业批发”商业企业:1. 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2. 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3. 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企业批发营业额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零售营业(销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1. 向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的;2. 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3. 向餐饮经营机构销售食品、副食品原材料的;4. 向建筑单位销售建筑材料的;5.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且货物非用于购货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6.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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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标 签】堤围防护费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发﹝2001﹞184号
【发文日期】2001-07-17
【实施时间】2001-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调低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的征收标准,为保证今年堤防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今年1—;6月的应征堤防费暂按如下办法征收:
一、原适用18‰征收率计征堤防费的企业、单位的应费收入,今年上半年要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处理:所属时期为1—;3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8‰的比例计征堤防费;所属时期为4—;6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3‰的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计缴堤防费的应费收入,仍暂按09‰的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三、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计缴堤防费,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二点第5款规定的方法核定计费营业额,但年缴堤防费额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缴纳。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有“专业批发”的业务内容),按营业(销售)额的05‰征收比例计征堤防费。

五、根据“69号文”规定,下列企业计费依据需要改变:
输变电工改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计缴;
银行改按上年利息收入计缴;
保险公司改按上年保险费收入计缴;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改按上年业务收入计缴。

上述企业今年1—;3月份应缴堤防费按原计费依据计缴;今年4—;6月份应缴堤防费
按“69号文”规定的计费依据计缴。

六、其他事项
没有明确的,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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