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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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1.06.30【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规定

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规定

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由于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外国企业在华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税务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规定,并分析其对外国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收依据根据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外国企业在华经营所得的税收依据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为企业在华的营业收入减去相应的可抵扣费用和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后所得利润;增值税的纳税依据为企业在华的销售额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登记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华经营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登记时,外国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设立证明、营业执照等。

税务登记完成后,外国企业方可依法纳税。

三、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外国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务申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相关的财务报表的提交;增值税申报包括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填写和提交。

四、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促进外国企业在华经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退税等。

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国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申请。

五、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合规问题在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过程中,税务合规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外国企业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税法法规,按照规定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外国企业还需关注税务风险,避免因纳税不合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六、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税务争议解决在外国企业在华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与税务有关的争议。

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等方式解决争议。

若争议未能解决,外国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两免三减半政策

两免三减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

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

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

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1. 简介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境内向境外支付的所得进行预扣税款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所得,需要依法扣缴所得税。

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操作指南,以确保税收的合规缴纳。

2. 税务登记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企业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获取税务登记号。

3.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扣缴义务。

4. 扣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外国企业的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并扣缴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所得额:外国企业的所得额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扣除税款:根据税务局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30%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将扣缴的税款及时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5.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局提交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情况等。

6. 纳税期限和罚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纳税期限将所得税款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将可能面临以下罚则:•滞纳金:根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时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滞纳金。

•罚款:根据税务局的裁定,对于严重违法或欺诈行为,可能会处以罚款。

•变更报备:若扣缴义务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报告,需要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变更报备。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关键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编辑。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九、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

目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金额的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上述利润(股息)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和权利取得的所得。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上述利息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包括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

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按照利息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该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的或负担的担保费。

3、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

4、上述租赁费是指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赁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其中采用融资租赁的,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

5、上述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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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 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 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 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创办合资企业时,发生40万元开办费。税法规 定摊销期为5年,企业会计政策规定的摊销期为4年 。
(4)企业直接捐赠给非洲灾区12万元。
(5)支付给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8万元。
(6)美方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可分享税后利润 200万元,全部汇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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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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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缴纳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思可特公司将产品出口给国外的关联企业,价 款总额为7万美元。该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 为10.2万美元。税务机关认定以10.2万美元调整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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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公司的美方合资者以专项技术进行投资,该 项无形资产估价50万元。税法规定的摊销期为10年 ,企业会计政策的摊销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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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 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 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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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 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
(5)税法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 在税前列支,因此,特许权使用费8万元应作为调增 项目。
(6)外国投资者可分享的200万元利润,按税法规定 税后利润汇回国,免征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920+46.4+7=973.4(万元) What is 城市轨道交通 精品ppt模板 urbanrail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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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外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 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 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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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应以会计 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将产品出口给关联企业,且价格低于国际 市场正常价格,应按税务机关认定的价格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调增的金额为:
10.2-7)×8.25=26.4(万元)
(2)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政策规定,本年度应摊销 50÷5=1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摊销50÷10=5( 万元)。其差额5万元应作为调增项目。
主要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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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 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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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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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 的税收优惠
(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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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 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收入的确定
注意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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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2、借款利息支出 3、交际应酬费 4、汇兑损益 5、工资、福利费 6、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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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
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
赠 9、支付给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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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 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 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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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总额=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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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可特公司为设在特区的生产性中美合资经营企业 ,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该特区政府免征地方所得 税。2001年为该公司经营的第三年,该年度会计利 润为920万元,根据以下资料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并做账务处理。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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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的设置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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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
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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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 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料,计算在若干 年时间内应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额。
3、填制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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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集团公司涉税案
定期减免政策不统一
优惠时间长短不一 开始计算时间规定不统一
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差异 对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实精品际ppt模税板 率存在差异 What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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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 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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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 义务人的界定
2、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缴纳及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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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973.4×15%=14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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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调整永久性差异项目,第(1)、(4)、 (5)项属于永久性差异,需调增金额为: 26.4+12+8=46.4(万元);
2.第(2)、(3)项属于时间性差异,需调增 项目为5+2=7(万元)。根据会计利润进行调 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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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政策规定,本年度应摊销 40÷4=1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摊销40÷5=8(万 元)。其差额2万元应作为调增项目。
(4)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直接捐赠给非 洲灾区的支出不能列支,应作为调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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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 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对其给予更 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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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捐赠支出 8、租金支出 9、技术开发费 10、三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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