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稽查工作规程

3、稽查局局长 、 (1)稽查人员的回避(第7条); )稽查人员的回避( 条 (2)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第18条); )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 条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19条); )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条 (4)检查时间的延长(第22条); )检查时间的延长( 条 (5)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第23条); )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 条 (6)中止和恢复检查(第44条) )中止和恢复检查( 条 (7)终结检查(第45条) )终结检查( 条 (8)延长审理时限(第50条) )延长审理时限( 条 (9)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第55条) )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 条 (10)中止和恢复执行(第70条) )中止和恢复执行( 条 (11)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第76条) )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 条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三)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1、税务检查证是否出示的风波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序,而绕开实 体。 先缴税(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最后诉讼。 诉程序违法,绕开了前置程序。目前执法检查,重在检查执法
规程23条 规程 条—33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三)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条第3款 第46条第 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 条第 ; 情重大的, 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三级审理 三级审理。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级审理。 (四) 处理决定的法律级次低。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而我们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五)纳税自查的地位与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2010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新《规程》第三十四条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
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
新《规程》第二十七条
检查
•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 • 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
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 证。 (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
新《规程》第三十二条
检查
• 查询存款账户: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 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审理
•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 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 进行审理。
•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 《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
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 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解读及其在稽 查环节的应用2003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及其在检查环节的运用第一部分: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文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由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组成。
这次修订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是对稽查业务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本章对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原则,开展稽查工作的原则、要求,以及加强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新《规程》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新《规程》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新《规程》是一个程序性的规章。
二、税务稽查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三、税务稽查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2.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的原则。
四、稽查局职责。
1.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2.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五、稽查局工作原则。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
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规范税务稽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首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税务稽查工作步骤。
《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一、选案。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规程》第九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内容。
在实行人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课件
某企业偷税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企业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成本 等方式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受到 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
详细描述
该企业为了少缴税款,虚构销售业务 ,虚增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 关通过稽查发现,对其进行了罚款和 补缴税款的处罚。
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虚开发票,以逃 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受到 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
反倾销税的稽查
总结词
反倾销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检查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
详细描述
税务稽查部门会对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等。对于存在倾销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税务稽查部门将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04
3
情报交换与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报交换与信息共享, 提高跨境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能力。
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明确税务稽查的职责、权利、程序等,为税务稽查工作提 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规范统一
加强税务稽查执法的规范统一,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 过程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 。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税收征 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
03
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和审核,确保纳 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和打击各种偷税、逃 税和骗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6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程》在对我国税务稽查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的同时,也对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权力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指导意义。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规程》对税务稽查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负责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税收的合法、合规和公平,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过明确稽查机关的职责,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式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税务稽查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保障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应当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商。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税务稽查机关应当注重稽查的科学性,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稽查效率和质量。
《规程》还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首先,《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包括对涉税事项进行综合稽查、加强涉税数据核验、开展关联交易专项稽查等。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还规定了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和程序。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对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跨地区涉税案件的协调和处理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对于纳税人来说,《规程》的颁布和实施也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在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时,税务稽查机关将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稽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稽查的管辖范围
• 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 法行为;
• 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 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 如发票案件等。
•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 稽查等。
整理p新pt 《规程》第十条
8
总则与管辖
• 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 “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
整理pp新t 《规程》第四条
6
总则与管辖
• 回避制度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
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 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 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整理pp新t 《规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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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与管辖
整理ppt 《规程》第十六条 11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整理ppt 新《规程》第三十三条 24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是确保税收征管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税收公平公正、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一、规范的背景和目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规程的实施,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权责和操作规范,加强稽查人员的作业纪律,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效。
二、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
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包括开展纳税人税收申报核查、税款实收核查、涉税事项查处等工作。
稽查人员依法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对涉税人员、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审计。
三、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确保所有执法行为都合法、公正。
稽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确保查处的违法行为和漏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税务稽查的执法纪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纪律作出了明确要求。
稽查人员应严守税务稽查机关的纪律和作业规范,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履行执法程序,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税务稽查的责任追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对稽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规程、违背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稽查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要求既是对稽查人员的警示,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六、税务稽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鼓励税务稽查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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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何谓工作秘密
5
总则
第九条 (新增)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 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
6
选案
第十八条 (新增)
12
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 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 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
年月日时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
时间
年月日时
11
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 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 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 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 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 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 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 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 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4
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修改)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 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 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 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 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 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 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 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 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0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字轨
《税务检查通知书》莞地税稽检 〔2010〕 号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 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 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
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
2
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选 案 第四章:检 查 第五章:审 理 第六章:执 行 第七章:案 卷 管 理 第八章:附 则
3
总则
第六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3
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修改)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 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 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 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并在30日内退还。
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 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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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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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修改)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 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 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 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 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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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八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镇******** 直接送达(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粤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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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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