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教育主管部 门多次沟 通无效后 ,当年 9 2 月 1日,向
则第 三条对 学生 的外语 水平 作 出 了具体 要求 :熟 练 地掌握 一 门外语 ,阅读 本专 业外 文资料 ( 水 平 英语
参 照全 国大 学英语 六级 考试 总分 的百分 之六 十为 合
牡丹江 市爱 民区法 院提起行政 诉讼 。20 0 5年 l 8 2月 日,牡 丹 江市爱 民区法 院做 出判 决 :撤销 牡丹江 医 学 院给 予 王洪 杰 开 除学 籍 处 分 的决 定 。2 0 0 5年 l 2
动 中依 法享有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 任 ” 。虽然教 育
个 案例 的焦 点 ,集 中于高校 校规与 法律之 间 的关 系 , 即校规 是否 应遵 循 法律 保 留原则 ,换 句 话 ,高校 自
治 的范围有多大 ?
高校 对学生 的管理涉 及 到学习 、生活 等多方 面 ,
英 语 四六级 成 绩 的要求 超越 了学位 条例 的规定 。两
司法实践 之所 以对 高校 纠纷 的介 入持谨 慎态 度 , 主要 在 于立法 上 对于 高校 法律地 位不 明确 。19 9 8年 颁 布的 《 高等教育法》 第 3 0条规定 : “ 高等学校 自 批 准设 立之 日起 取 得法 人 资格 。高 等学 校在 民事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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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箜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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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上述 两个 案 例就 是 因学校 的管理 规定 产 生 的法 律纠纷 ,案例 1 于纪律 性 的规 定 :开除学 籍处分 ; 属 案例 2属 于 学术性 的规定 :不 予 授予 学位 。在 两个
诉 。二 是予 以受 理 ,并判 学 生胜 诉 。典型案 例 为 田 勇诉 北京 科 技大 学案 ,将 高 校视 为行 政组 织法 上法 律法 规授 权 的主 体 ,学校 不颁 发毕 业 证 、学位 证 的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近年来,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管理讼案已经屡见不鲜,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教育立法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要平衡这些冲突,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程序性规则和权利救济机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关键词]学生管理权;合法权益;冲突;平衡[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108-0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陈宜菲(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00)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作为为国家建设、事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校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之争。
论文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概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现状的分析,试图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管理学生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界定(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是指高校针对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考勤考纪、奖惩处分、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
高校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所有学生进行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并可反复适用;二是通过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等,这类行为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不能直接作为依据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事,因而具有暂时性、特定性等特点。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学校 有 权制 定 一定 的规 章 来规 范学 生 的行 为 .
法 律 有 时 无法 对 权 力 范 围 及 其 操 作 过 程 细 化 、 具
体化 , 导致 权 力者 皆有 延 伸 自己权 力 的倾 向 , 而公 权 力 的延 伸 和扩 张 ,必 然 会 导 致 对 相 对 方 权 利 的
权 利 , 中前 四 种权 利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称 之 为 其 可
学 校 和 学生 , 远是 一 个 矛 盾 的统 一 体 。二者 关 系 永 突 出地 表 现 为 同一 性 和 对 立 性 。其 同一 性 表 现 为
双 方 的相互 性 , 对 权 利 界 定 的 同 时 . 在 即界 定 了权 力 的范 围 ; 时二 者 之 间 又 表 现 为 斗 争 性 , 同 即权 力 范 围的扩 大 , 意 味 着 权 利 范 围 的缩 小 , 则 而权 利 的 彰 显 , 意 味着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 同理 , 律之 所 以 则 法 赋 予学 校 管 理 权 ,原 因就 在 于 只 有 它拥 有管 理 甚
近 些 年来 , 等 教育 大踏 步 的 向前 发 展 , 袭 高 沿 了几 十 年 的教 育模 式 已经 无 法 适 应 新 时期 高 校 发 展 的需 要 。在 高校 这 块 圣 洁 的 园地 里 。 应充 满 和 本
( ) 一 高校 管理 权 与学生财 产权 的 冲 突
学 生基 于 其 身份 , 到 学 校 的 管理 , 使 得 学 受 这
隐私公 开 宣扬 出去 。在我们 高校 的管理 过程 中经 常
作 者简 介 : 成 华 (9 7 )男 , 苏 盐 城 人 , 城 师 范 学 院 社 会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管 理理 论 与 实 践 。 谭 17 一 , 江 盐 研
试论寻求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试论寻求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论文摘要:分析高校的身份与学生的权利,论述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平衡的理论基础,指出权力必须受权利的制约,学校要慎重行使权力,学生也要学会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为权利而斗争。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撤销了原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
可以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质是如何平衡学校与学生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平衡学校和学生关系关键是要平衡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
一、高等学校的身份高等学校在不同的活动中有不同的身份。
只有分清高等学校在不同活动中的身份,才能正确地用法学理论来分析事件的性质。
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授予学位等方面是行政主体,在买卖设备等方面是民事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教育法》的用词是“权利”而非“权力”,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高校权力;冲突;法治论文摘要: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
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
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
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大踏步的向前发展,沿袭了几十年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高校发展的需要。
在高校这块圣洁的园地里。
本应充满和谐欢笑,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学生与学校的诉讼屡见报端。
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
因此,如何客观公正地解决高校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教育体制改革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表现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二者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同一性和对立性。
其同一性表现为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
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的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
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侵犯。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学生基于其身份,受到学校的管理,这使得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的冲突在理论与现实中成为可能.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学生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理论上不易成为学校管理权处分的对象。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介绍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常见的。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有着管理学生的责任和权力,但学生也有自己的权利和需求。
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浅谈,并提出一些解决冲突的建议。
高校管理权的重要性高校管理权是保证教育质量和校园秩序的基础。
高校需要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生活,确保学生能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学习。
管理权的行使还包括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学生组织、分配学校资源等。
高校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对于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生权利的保障学生权利是保障学生个体自由和发展的基础。
学生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有个人隐私和尊严受到保护的权利。
此外,学生还享有获得教育资源、参与各种社团和活动的权利。
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整个高校的发展。
冲突的原因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可能涉及到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例如,学校可能出台有关宿舍管理、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学生的自由和个性发展。
2. 学习与自由的矛盾高校管理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教学质量,但学生也希望能够自主选择课程和探索自己的兴趣。
当学校的要求与学生的兴趣和需求相冲突时,就会产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 学生活动和组织的管理高校管理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力,这涉及到学生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权。
当学校对学生组织或活动进行限制时,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引发冲突。
4. 学生权益保护不到位有时高校管理权的行使不当或不公正,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学生可能对此表示不满,并产生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建议为了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高校应建立学生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
浅谈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

浅谈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字体大中小】作者:罗大珍时间:2010-11-10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阅读次数:4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法律权利冲突摘要:由于学生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高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从高校设立起就开始存在。
近几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日趋激烈。
文章从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冲突的原因、冲突的表现形式及预防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高等学校在保障学校管理权的同时,应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高校实现其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基于法治的理念,这种管理应当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制度为导向、以高校必要的教育教学秩序为目标。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
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本文所论及的高校是指公办高等学校,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也是在这个范畴内展开的。
一、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
2005年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炉,可以说,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这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但是,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例如,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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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
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
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
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
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
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
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
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
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三、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烙上了深深的特殊权利关系印记,承袭传统的行政法律隶属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管理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学校的规定就是法律,学校的要求就得服从。
在这种单一法律关系背景下,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学生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受到侵害后更无从救济。
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的教育伦理是师道尊严,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教师;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曾经是“精英教育”,只有少数人能够进人大学,教育成本由国家承担,学生享受生活补贴。
大学生被看作“国家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
所以,学生的权利意识很淡漠。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再加上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等引起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逐步意识到,高校内部教育法律关系不仅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还存在着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除了一种主体地位不对等的管理与服从的“特殊权利关系”之外,还同时存在一种主体地位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在行使大学自治权,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时,必须考虑哪些领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权力范畴,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侵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私权利领域。
作为矛盾双方之一的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力之私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作为另一方的学生,既要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负有服从国家赋予学校依法管理职权的“守法”义务与责任。
权力权利的平衡与和谐—矛盾的解决方法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自由权利的矛盾运动正是高校管理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推动器。
为此,在高校管理中,我们必须做到:一、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近些年,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教育制度的改革,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后,学校收取费用并为此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便含有了某种契约关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正因为如此,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从严管理”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主体性教育、教育民主、教育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社会观念和教育理念将使大学管理更加体现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和谐化的现代学校管理的趋势。
大学自治是大学追求学术自由精神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保障良好教育制度的落实,大学必须具有相当的自主权。
基于此,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法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取消了国家对学生毕业标准的具体要求,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等。
很明显,这种“放权”为高校追求大学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但大学的自治并不意味着学校内部就不受法治干预,学生的权利就可以漠视。
在自治精神哺育下的教育,也注定要以尊重人的权利为本位。
对学生权利的关怀,正是推行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的双重选择。
对学生权利的关注其实就是遵循教育以人为本的原则。
新《规定》在实体上突出了学生对退学或违纪处分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取消了在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必须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并用“治安处罚”等法律判断代替“品行恶劣”等道德评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为维护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尊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学生自治高校的一些内部规则之所以无视大学生的权利,乃是因为在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管理架构中,学生处于被管理的位置,缺乏强有力的自治组织和利益代表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在美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参议院,作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生事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包括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各种反映,并与学校磋商解决的办法等等。
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明确规定,大学的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
我国的高校尽管都设有学生会,但学生会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传达校方权力意志,而不是表达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诉求。
这种管理架构虽然便于实现对学生的监管,却容易导致校方出现滥用权力、漠视甚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我国高校所缺乏的正是学生自治。
陶行知在论及学生自治时曾说,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
专制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
学生自治的目的即要共同参与学校管理,训练学生自立自主的能力。
而自治组织的目的就在于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维护学生的权益。
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表明:“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
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时应采取制度化或合程序性的渠道让学生积极参与,尤其在涉及到学生公民权问题时,更要让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决策。
比如华东政法学院曾就“研究生处对在校某研究生若干课程考核不合格作留级处理”的问题举行听证会。
院办、研究生处有关工作人员及研究生导师、该研究生本人出席了听证会。
各方就事实和处理依据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听证会了解的情况最后作出了允许该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参加补考,并补交有关课程作业的决定。
学校主动就是否留级举行听证会,意味着学生不再是学校管理的被动客体,而应有权以学校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参与管理过程。
进入听证会程序,陈述自己的理由,以使学校对其作出更为准确、合理的决定。
这种方式对于让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