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被认定为自首的辩护词
辩护词戴某某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戴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由于交友不慎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在认识李谷成之前,戴某某并不知道李谷成是贩买毒品的,知道后碍于情面实施了帮助行为,戴某某完全是受李谷成的控制和指挥,毒品是被告人李谷成购买的,送毒品也是李谷成安排的,戴某某把贩卖毒品的钱也是放进李谷成的钱包里,自己分文未取。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戴某某在本案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隐瞒,几次的讯问笔录也都一样,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戴某某都是供认不讳,从没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而且前三次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
因此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在还没有交易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戴某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服法,在庭审上也是主动认罪。
被告人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孝敬父母,能够和同事们和睦相处,在认识被告人李谷成之前在四季青卖服装,由于勤劳能干,收入也不错,完全能够自食其力,同时也有余力去帮助父母。
正是因为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交友不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又是因为年轻重感情不懂得拒绝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上次会见的时候被告人戴某某还特意交代我让她父母不要担心,让她的母亲通知被告人李谷成的母亲去参加庭审,可见其是一个重感情善良的女孩子。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且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事故发生有偶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
2. 关于法律适用(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刑事案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的整理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辩护词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构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自首辩护词

陆定、谭友绑架案1.基本案情陆定,男,25 岁,农民。
谭友,男,23 岁,农民。
2006 年11 月24 日晚,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4 岁的儿子王林于当天18 时许在自家开办的网吧走出后一直未归,怀疑是被隔壁与其有矛盾的陆定带走。
晚23 时许,派出所民警将刚回家的陆定传唤至派出所询问,陆定称自己当晚与谭友一起骑摩托车在街上游荡,没有去过其他地方。
谭友得知陆定被传唤后,亦到派出所证实当晚两人骑摩托车在街上玩。
民警分析:当晚下着小雨,正常人不可能骑车冒雨长时间游荡,且陆定、谭友衣服干爽。
陆定、谭友又称骑车时摔了跤,换了衣服。
民警迅速赶到谭友家中提取到两人的衣物,发现全部湿透,甚至内衣都拧得出水。
经带陆定、谭友辨认其所称的摔跤现场,发现并未有积水,遂认定陆定、谭友二人明显说谎。
经深入做谭友的思想工作,谭友供述了自己伙同陆定绑架并杀害王林的事实,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王林的尸体,该案遂破。
2.要求:辩方以构成自首辩护谭友。
开篇立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陆定、谭友一案,我接受被告人谭友家人的委托,担任谭友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已会见了被告人谭友,听取了其对本案有关情况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材料,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
现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本案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谭友犯有绑架罪的犯罪指控不持异议。
但认为被告人应当构成自首,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在谭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谭友涉嫌绑架罪,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谭友涉嫌故意杀人。
被告人谭友尚未被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教育,主动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对同案犯陆定的犯罪事实也交代清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谭友的行为应构成自首。
辩论环节:问一:谭友并非自动投案,如何解释?答:本案谭友属于自动投案。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是希望能够为他争取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这个辩护词中,我将为大家阐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重要性,并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的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情节,它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不仅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应该被充分重视和考虑。
首先,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能够体现其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
犯罪行为往往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或是错误的判断,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则是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
自首不仅要求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还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悔过和认罪态度,应该被看作是被告人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弥补,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认可。
其次,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
自首情节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的被告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这是因为自首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自首行为不仅能够体现被告人的悔过之心,还能够起到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
因此,法庭在判决时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
最后,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可以为受害人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补偿。
自首行为可以帮助受害人更早地了解犯罪事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同时,自首行为还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一个机会,让他们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宽恕和原谅。
这种宽恕和原谅,不仅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内心负担,也能够为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和解的契机。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辩护点,它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最新的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前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将以被告人自首情节为基础,并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
请您耐心听取我对自首情节的分析和陈述。
在本案中,被告人自愿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自首不仅是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和反思的表现,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尊重和维护的表现。
自首的含义和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实际犯罪行为的部分罪行,是刑事法律尊重人类道德自动暴露犯罪行为的中度减轻刑罚的制度安排之一。
自首不仅是对自己过错的认识和悔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法律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安全的维护。
自首将为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线索和减轻执法机关工作负担,更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被告人自首情节的具体表现在本案中,我代理的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他在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并主动提供了其他相关人员的线索。
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自首后也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
他表示自己深感悔过之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惜和悔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这充分体现了他对自己的罪行的深感忏悔和对社会法律秩序的尊重和维护。
自首情节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应该被充分认可,并依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首先,被告人的自首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重要的直接证据。
自首意味着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核心证据。
因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刑事量刑上,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应该得到合理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情节可以是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依据之一。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从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诿。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做错事的孩子,勇敢地承认错误,没有试图去狡辩或者逃避责任。
这种认罪认罚的态度,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详细阐述被告人自首的过程],就好比一个迷路的人,自己主动寻找回家(接受法律制裁)的路。
他没有等到执法人员来强行把他带走,而是主动站出来,这需要很大的勇气。
这种自首行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非常明显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阐述背后的原因,但不要为犯罪行为找借口],并不是那种穷凶极恶、蓄意谋划犯罪的人。
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形容他当时行为的一种冲动或者无奈的表述],而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地去伤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犯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一时糊涂的情况下做了错事,而不是骨子里就坏透了的人。
所以,从主观恶性的角度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这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努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关于一般自首的认定暨自首辩护词范文自首当中首先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本文中主要讨论一般自首的实务认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自首的认定,是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辩护的重要辩点。
而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法院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酌情处理。
一般自首:根据刑法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要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足以认定为一般自首。
那在实务当中,我们应当如何来认定上述两个关键情节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法律审判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认定有四个关键: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以及投案意愿。
(一)投案时间:自动投案的认定中,对于投案时间的限定是非常之轻松的。
只要尚未归案,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包括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犯罪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发觉,但是为未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发现(确认),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通缉)的命令,此时,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警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通缉),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亡中的。
(二)投案对象:自首投案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础组织、单位负责人等等。
(三)投案的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包括亲自自首、代为自首、护送自首。
(四)投案意愿:要求具有主动性和彻底性,但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或者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要求具有投案的彻底性,指投案后接受审判,直到最终审判。
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逃跑后又回来的,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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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仁尚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在事前并不明显,而是在事后才形成的诈骗故意,这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案件有明显的区别,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的老公林某是邻居,两人从小长大。
林寺学在深圳涉嫌犯罪被抓之后,林寺学的母亲知道陈某某当过兵,于是找到陈某某要求帮忙处理林寺学的事情,陈某某同意帮忙,但是需要费用。
林寺学的老婆周某于是就将39600元的费用给了陈某某。
陈某某在拿到费用后准备到深圳来找律师处理,但是用于林寺学案件不符合取保条件,陈某某也将费用花了。
受害人周某见陈某某拿了费用之后其老公的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让陈某某退费用。
因为双方沟通不畅,造成误解,迟迟不把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
由于受害人与陈某某之间的邻里关系,陈某某受托去为受害人办事并不想骗受害人的钱财,起码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诈骗的故意,而是在受托事情没有办好之后不及时退回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已,从这个角度看,陈某某事前的诈骗的故意并不明显,而是诈骗的故意后来才形成的,这样的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也较轻。
二、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前已经将费用退还受害人,其危害行为已经消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其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不大
根据受害人周某出具的谅解书和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被网上追逃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但在案发前2016年3月10前(春节前)已经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被告人陈某某的危害行为已经结束,受害人周某的利益得以恢复,受害人周某也同意到办案东周派出所说明情况并申请撤销案件。
所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的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某某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后,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时,就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在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
虽然在归案后被告人没有直接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但是从供述过程分析,其供述的实质内容是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只要犯罪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没有逃避侦查,就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四、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已经达成刑事同意和解,受害人周某也
已经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
受害人周某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还费用,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陈某某真诚悔罪,同时受害人周某和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也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陈某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
度好
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在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中有小孩和老人需要其照顾
被告人陈某某离婚后,小孩陈某的抚养权归被告人,小孩陈某刚满3岁,小孩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又需要其本人的照顾,现在由被告人父母照顾,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年龄都63岁以上了,也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也已经退赔给受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客观上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自首及被害人谅解等减轻量刑情节,同时具有当庭认罪及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人身危险性不大,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仁尚
2016年8月1日
最后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属于自首,
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