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
票据质权之我见

种 观点 主 张 , 据质 押 行 为具 有 独 立 性 和无 票
因性 。票据质押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 票据上 , 但是各个票据行为都各 自独立产生效力 , 不
受其 他票 据行 为 的影 响。票 据质 押行 为 的有 效性 不
的主义 ; 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 以下简称 ( 为《 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后段规定 :被背书 ) “ 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 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表明采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3期( 总第 14期) 1
票据质权之我见
崔建远
( 华大 学 法学 院 , 清 北京 10 8 ) 00 4 摘 要: 票据质 权人 并 未直接 取得 票据权 利 , 而是 代 为行使 票据 权利 。按 照我 国物 权 法和担 保 法及 其 司
同” 的表 述 , 质押 合 同未 采 取 书 面形 式 的 , 为 无效 究
般而言 , 票据质押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就生效 , 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 样, 也不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 , 均不
影 响票据 质押行 为 的效力 。质 权人 实现 质权 而 向付
权 法及其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 名 票 、 名本 票作 为标 的物设 立质 权 , 记 1 记 2 票据 的 交付 实际上是 背书 交付 , 名 ; 记 r -
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 了, 不但约束着 当事人各方 , 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 国票据法及其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 名 ;票、 名本 票必 须背 书交付 , 名 汇票 质权 和 记 名本 票 质权 才设 立 , 经设 立 , 记 r 记 - 记 一 不但
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 , 究竟是作 为出质人 的代
简论票据质押背书

根据 《 担保法 》 7 的规定 , 第 6条 票据质押的要件包括 “ 质 押合同+ 交付 ” ,并且交付是质押合 同的生效要件 ,该条混淆 了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定的区别 ,这 已在学界取 得了共识 。 20 0 7年 《 物权法 》埘 《 担保法 》予 以纠 正,按照其第 2 4条 2 的文义及规范意 旨,以及 第 1 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 5条 的规定 ,应 当承认 质押合 同为诺 成合同 ,票据质押合 同 自成 立 时生效 ,交付属 于票据质权设立 的生效要件 ,不再 是质押
存在的证 明责任 、可以受到抗辩切 断制度 的保护等更有 力 的
保护 ,进而可 以更好地 保障债权 的实现 和促进资金 的流 通 ; 同时,在主债权消灭而质权人滥用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时 ,“ 质 押 ”字样的记载 ,使得 出质人可 以通过提 出反证和异议 ,证
权法 》 ,其相对应 的票据 质押 规定也是一 个 “ 一 票据质押 必须背 书—— 非经背书 的票据 质押不 能对抗第 三人— —票据 质押 需背书 ”的发展趋势 。 因此 ,质 押背书不 是票据质押 的必要要件 ,票据 质押不
关键 字 :票据 质押 ;票 据质押客体;质押背书
一
、
票据质押
行 政法规 的强制性 规定 ,即承认 质押合 同的效力 。例如 ,在 以背书方式设 质的情况下 ,背 书人于票据上记载有 “ 质押 ” 字 样 ,质押背书 作为一种票据 行为,质权产生于背 书行 为完 成时 ,当事人之 问是否存在设 定质权的意思表示 ,或者是否 存在书面 的质押 合 同,都不 影响质权 的产生与效力 ,这也是 票据行 为无 因性 在质押背书 中的体现 。因此 ,质押 合同并非 票据设质 的必要 要件 。下 文着 重对质押背书是 否为票据质押
商票质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票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票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然而,商票质押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票质押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商票质押的法律特征1. 商票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
2. 商票质押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 商票质押的设定需要债务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4. 商票质押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
三、商票质押的法律后果1. 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商票质押的设立,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即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2. 质押权人享有追偿权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其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无力偿还,质押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弥补其损失。
3. 质押权人享有占有权商票质押的设立,使质押权人取得汇票的占有权。
在质押期间,质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汇票,但不得将其转让、出质或抵押给他人。
4. 质押权人享有保管义务质押权人作为汇票的占有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汇票,防止汇票遗失、损毁或被他人非法占有。
若因质押权人保管不善导致汇票丢失或损毁,质押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质押权人享有提前实现质权的权利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质押权人可以依法提前实现质权,即无需等待债务到期,即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处置质押物。
6. 质押权人享有质权解除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况下,质押权人可以解除质权。
解除质权后,债务人应将汇票返还给质押权人。
7. 质押权人承担法律风险在商票质押过程中,质押权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债务人可能因汇票伪造、变造、被盗、遗失等原因导致汇票无效或权利瑕疵,质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关键词: 票据质押/质押背书/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内容提要: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
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
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
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传统理论认为,票据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质押客体,通过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做成的背书。
我国《担保法》、《票据法》和《物权法》均对票据质押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作了制度设计。
然而,它们却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作了不同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纠纷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据此,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非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能设立。
二是《担保法解释》。
该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
三是《物权法》。
该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未背书记载“质押”时,质权是否设立?

未背书记载“质押”时,质权是否设立?票据质押,即票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类型。
在对票据设定质押时,当事人应当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
但是我们发现,许多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未在指定位置上记载“质押”,此时在相应票据上是否已被设定合法质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相冲突的规定,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案例,作出如下评析:【法律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1月20日起实施)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在几乎同时期内出台的两份司法解释,对未背书记载“质押”所导致的票据质押法律效力存在较大分歧。
《担保法司法解释》未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而是作为对抗要件;没有背书“质押”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质押”背书的,不构成质押。
【判决冲突】立法的分歧也影响着司法实践,对于未载明“质押”所导致的票据质押法律效力,很多法院直至现在裁判观点不一。
【案例1】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等与杨文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12011年8月15日,二般公司向杨文芝出具了一份《说明》,其内容为:根据编号为20110815的借款合同,二般公司为甘汉桥向杨文芝借款1000万元提供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裁判书。
担保,抵押物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商业承兑汇票1000万元,作为借款担保。
同日,二般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其内容为:我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甘汉桥向杨文芝借款1000万元整,期限2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浅析票据转质的效力问题

{占 I 社会 ; J
29( 0. 02 )
浅析 票 据 转质 酗 效 力 问 题
胡 友 斌
摘 要 关 于票据 转质 的效力 这一 问题 , 虽然各 方论著 都 有所 涉及 , 并未 专章加 以探 讨 。本 文从 民法 上关 于质 押 方面 的 但 规 定 着手 , 了解 民法 上 的转质 与 票据 法上 的转质 区别的基 础 上 , 在 重新 审视 了这一 问题 。 关键 词 出质 人 质 权人 转 质权 人
保本人或他人债 务, 质物转 移给 第三人 , 将 并在质物上 设定新质权 的 行为 。这一行为基 于两个债权债 务关 系而形成 一个质物上 的两个质 权并存 , 从而产 生出质人 、 质权人、 转质权人三方主体 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 3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 第 4 5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 不得转让 “委托
个法条之间的确存在着矛盾之处, 既然第 4 7条认 定背 书行 为无效 , 那
么 出票 人 、 兑 人 以及 原背 书 人 之前 手 对 于 后 手 的被 背 书人 有 何 来 的 承
票据责任 。 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存在着疏忽, 同时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
强调转质人应 以出质人的承诺为前提 , 即只承认承诺转质 , 日本允 而 许责任转质 , 对承诺转质无 明文规 定, 但均认为 无禁止 的必要 。承诺 转质和责任转质的存在 区别 : 首先在构成要件 上, 承诺转质须经质物 所有人同意, 同时因为承诺转质等于是质物所有人将质物的处分权授 于质权人 , 故承诺转质不受原质权担保债权额和清偿j 限的限制 。 c f j 而 责任转质 无须经原质物所有人同意, 且要求转质在质权存续期间和原
探讨票据质押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探讨票据质押制度中的相关问题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探讨我国票据质押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摘要:票据质押是指持票人以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票据质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的一种。
1票据质权的取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的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下称《票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进行票据质押时,应当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包括在票据及其粘单上记载表明质押关系的字样并签章)并交付票据给债权人,否则债权人不能享有票据质权,不能成为票据质权人。
(2)《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分为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委托背书等多种类型。
本文将对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背书是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让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后,如发现背书人在背书时存在欺诈、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可以向背书人追偿。
三、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设定为质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质押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质权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质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四、委托背书委托背书是指持票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
委托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托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托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委托关系解除后,受托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五、其他类型背书1. 撤销背书:撤销背书是指背书人撤销对票据的背书行为。
撤销背书具有法律效力,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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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认 为 , 主债 务 履行 期 限届满 , 务人 即 出质 人未 能 按 在 债 时履 行债 务 时 , 权人 可 以 以背书 的方 式 将票 据转 让 , 实现质 质 以
作为 有价 证券 的 自身 属 性来 说 , 应该 属 于一 种物 化 的权利 。 它 。 因此 , 据 根据 其票 面 记载 的 内容 , 代表 一 种债 权 : 一 方面 , 票 它 另
作 为 一张 证券 , 本 身是 具有 一 定财 产价 值 的物 。 其
二、 票据 质押 的 法律 效 力
性 ,质权 人 无法 依 据其 基础 权 利要 求 票据 的付款 人 履行 票 据义 务 。在票 据到 期 时 , 权人 只 能要 求 质人 行 使票 据权 利 , 质 由出 质人要 求 票据付 款人 付款 , 以所 得价 款提 前清 偿债 务或 要求 出质 人将 所得 价款 捉存 。( ) 2 质权 人 享有 转质 权 。动 产质 的质 权 人可
书面 凭 证 。有 价 证券 所代 表 的一 定 权利 记 载该 权 利 的书 面凭证
合二 为 一 , 利 人行 使权 利 , 权 原则 上 不得 离开 证券 进 行 。 0
以依法将 质 物转 质于 第三人 , 是 民法理 论的 共识和 民事立 法 的 这
在 明确 了有 价证 券 的概 念之 后 , 我们 可 以这 样定 义票 据 : 票 通 例 , 因此 , 权人 得将 票据 转质 。 3 质 权人 享有 保 全票 据 价值 质 () 据是记 载 了一 定财 产权 利 的载体 , 的基本 作用 在于 支持 该种财 它 的权利 。票据 质押 中 , 据 如果 被拒 绝承 兑 或被 拒绝 付款 、 票 票据
产权 利 的运行 。它不 是 单纯 的证 据证 券 , 在通 常情 况 下 , 即使通 付 款人 或 者承 兑人 破产 或者 死 亡 、 落不 明 , 下 票据 权利 诉 讼 时效
过其 他方 法 能够 证 明权 利 的存在 , 不能 行使 票据 权 利 : 也不 也 它 已过等 , 票据 价值 就会 受到损 失 , 质权 的担 保功 能就 会受 到削 弱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占 I 缸金 } l J
20.2 1( 09 )
浅 析票据 质押 的法律效 力
豆 莹
摘 要 票据 作 为有 价证 券 , 其基 本 属性 应 当是 票据 这 张纸和 权 利 的结合 。 文分析 了票据作 为票 面权 利的代 表 和有 价值 本 。在 票据 以其 票据 权 利设 定质押 时 , 严格 按 照 Ⅸ 并 应 票据 法》 的规 定 ,质 押’ 样是 质权 的生效要 件 。在票 据作 为有 价值 的物设 定质 押 时 , 应适 用 动产质 的有 关规 定。 “ ’ 字 其
质 押” 者“ 或 质权 ” 样 , 在 完成签 章 后交 付 给被 背 书人 即质 权 字 并
如 前文 所述 , 据一 方面 以其 票面 记载 的 内容 代表 一定 的权 人 。 常 认为 , 票 通 质押 背 书行 为完 成后 , 生 的效 力包 括 : 设定质 产 ①
利 , 一方 面 , 另 票据 作 为 一种 证券 , 身是 物 。 这个 角度 出发分 权权 的效 力 , 权利 证 明的效 力 , 抗辩 切 断的效 力 , 权 利担 保 本 从 ② ③ ④
样 直接 作 为金 钱 的代 用物 , 只代 表一 定 的财 产性 权利 。 而 票据 产 质押 的 当然权 利 。 ( ) 用 二 适 票据 法》 定 票据 质押 的效 力 设 以《 票据 法》 定设 定质 押 的, 规 出质 人 的持票 人应 该严 格依 据 《 据法 》 票 中有 关 质押 的规 定 , 票据 背 面或 者粘 单 上记 载 “ 在 设定
析 我 国 《 据法 》 5 、担 保法 》 6 票 3条 《 7 条和 《 权法 22 条 的规 定 , 物 24
的效力 。 值得 探 讨 的是 , 适 用 《 据 法》 。 在 票 设定 质押 背 书后 , 权 质
可 以看 出, 票据 法》 5条 主要 是 从票据 作 为一 种权 利 的角度 来 人 能否将 票 据再 背 书转 让 ? 《 3 规 定票 据 质押 的相 关 问题 。而 《 担保 法》 《 权法 》 是着 眼于 和 物 则 票 据 作为 具 有一 定价 值 的物 这 个 角度 来规 范 票据 质押 行 为 。下
、
票 据 的性 质—— 代 表 一定 权 利的 物
学 界通 说认 为票 据 为一种 有价 证券 , 或者 进一 步被 认为 是完
全有 价 证券 。 因此 , 弄清 票据 是什 么 , 必要先 研 究有 价证 券 要 有
的概 念 。
有 价证 券 是 指设 定并 证 明 持券 人有 权 取得 一 定财 产权 利 的
是单 纯 的资 格证 券 , 因为 它 出 了证 明权利 人 的资格 以外 , 身也 此 时 , 权人 可 以根据 《 保法》 7 本 质 担 第 0条 的规 定要 求 出质 人提 供 代 表 一定 得权 利 ; 也不 是一 般 的金 额证 券 , 并 不能 像人 民币 它 它
一
其 他担 保 , 以确 保票 据价 值得 以实现 , 也是 民法 理 论中 关 于动 这
关键 词 票据 担保 质押背书
中图 分 类号 : 9 3 D 2. 2
一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91.7.1 10.5 22 0)2070 对于 质权 人而 言 , 时取得 的 票据仅 相 当于 一般 的有价 值 的 此 动产 。( )质权 人 不取 得 票据 权利 。由 于票 据 的文 义性 和 无 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