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a3e7f6665ce05087732131d.png)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
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
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
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
“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皖政办秘〔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1号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第22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全省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排放量,加大对既有化工污染治理力度,努力减少污染存量。
(二)坚持法律措施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依法依规对化工污染进行治理,对致污化工企业进行惩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化工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三)坚持摸底排查与立行立改相结合。
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四)坚持行业管理和地方负责相结合。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整治重点(一)沿江化工企业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等突出问题。
(二)沿江化工企业污水不达标或超标排放,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恶意偷排等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环办环评〔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域削减措施要求(一)严格区域削减要求。
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规范削减措施来源。
区域削减措施应明确测算依据、测算方法,确保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
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
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三)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涉及的地方政府责任。
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8fa433eefdc8d376ee32b4.png)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皖环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十二五”以来,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连续三年通过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年度考核,有效保障了环境安全。
同时,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实施进展缓慢,清洁生产未能按期实施,部分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总量;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治理水平不高,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环保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规划》实施及考核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等特点,危害大、治理成本高。
随着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金属污染逐年累积,其危害逐渐显现,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问题的严重性、防治的重要性、治理的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对党的事业、对生态环境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快《规划》实施进度。
《规划》是做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要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算好任务账、时间账,分析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进度,加强督促协调,确保达到各项指标要求,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严把总量控制关。
严格实施铅、汞、铬、镉、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审批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严把涉重金属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和总量来源审核关。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皖环发〔2020〕73 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
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防低端、重污染型化工项目向我省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禁止在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大中型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三线一单”成果相协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居民集中区、医院
和学校附近,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
二、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严格执行省级预审。
按照《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
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
(二)规范环评审批权限。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类别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执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化工项目。
(三)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三、加强化工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定期开展环评文件批复落实情况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按照《安徽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安排,立即开展对2019年3月22日以来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批复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等情况;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运,区域削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地方政府承诺搬迁计划是否落实到位等。
对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请各市局于
2021年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我厅。
(二)不断强化化工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
我厅将按季对各市已审批的化工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严格把好化工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切实加大环境综合监管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化工企业列为重点,对污染重、环境风险大的化工项目加大监管频次及力度,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强化监管效能。
四、保障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化工建设项目监管合力;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主动公开审批信息,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做好宣传引导,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化工项目,对环评审批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问题突出的,及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防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助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改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