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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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它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事业单位事务的机制。

职代会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职代会是事业单位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职工的利益。

2. 职代会由职工代表组成,代表不同部门和岗位的职工利益。

3. 职代会拥有一定的权力,包括了解和监督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参与决策和制定工作规章制度等。

4. 职代会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职工的利益,保障职工的权益。

5. 职代会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

职代会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和意义:
1. 职代会制度能够促进职工参与决策,增强他们的自主性和荣誉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职代会制度能够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职代会制度能够增加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职代会制度能够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减少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5. 职代会制度能够保持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增加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职代会制度安排,具体的制度安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落实。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02-15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职代会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保障职工参与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代会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单位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四条职代会由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职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职代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代表团(组)长组成。

第六条职代会主席团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组织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八条职代会有以下职权:(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和决定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三)对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五)选举和罢免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六)决定其他应由职代会行使的民主管理事项。

第九条职代会行使职权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章职代会工作程序第十条职代会召开前,主席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出会议议程;(三)通知各单位和职工代表;(四)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职代会召开时,主席团应当:(一)组织代表审议会议议题;(二)引导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代表表决各项决议;(四)宣布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职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应当:(一)督促和检查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三)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职代会保障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保障职代会的正常召开,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尊重职代会的职权,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 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 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职代会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职代会的职权(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有权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职代会有权审议并通过。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有权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职代会有权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职代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职代会的组织制度(一)职代会代表的产生职代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代表的比例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职代会代表的任期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一般为具体任期时长,可以连选连任。

(三)职代会的组织机构职代会设立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处理会议期间的有关事项。

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职代会的召开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具体次数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领导班子、工会或者具体比例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四、职代会的工作程序(一)会前准备1、确定会议议题。

由单位领导班子、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经职代会主席团审议确定。

2、组织调研。

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3、准备会议材料。

包括工作报告、方案草案、相关说明等。

(二)会议召开1、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宣布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

2、单位领导作工作报告,介绍有关情况。

3、职工代表审议各项报告、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4篇)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4篇)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权力的制度。

职代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形式:职代会一般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和意愿,行使职代会权力。

2.职责权限:职代会制度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3.会议制度:职代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选举方式:职代会代表一般通过职工代表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一般为班子代表选举、全员直接选举等。

5.权力保障:职代会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力保障,包括言论自由、信息公开、提案权和监督权等。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促进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进组织的和谐稳定,推动事业单位的公正与民主发展。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和协商作用,规范职代会的组织和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职代会是由事业单位职工按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职工的利益,履行监督、协商、参与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等职责,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

第四条职代会是事业单位内部的重要机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商一致、维护职工利益、有事业单位法定负责人领导。

第六条职代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组织职工协商和代表选举活动,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代会的组织和选举第七条职代会的组织和选举,应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保证选举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八条职代会的代表人数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由职工代表全部人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数不应少于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的10%。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提升单位的形象和品牌价值:优秀的单位文化能够提升单位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职代会在单位文化建设中的参与,能够为单位的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汇报人:
召开预备会议:讨论通过议程、选举主席团成员等
正式会议:按照议程进行讨论,审议通过提案,形成决议
决议实施:根据决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 时间节点
监督检查: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议得到 有效执行
议事范围:明确职代会讨论的议 题范围
议事要求:规定职代会讨论议题 的要求,如需提前通知、充分讨 论等
提案权:向 职代会提出 意见和建议, 反映职工的 诉求和意愿
罢免权:对 不称职的领 导进行罢免
审议通过单位重 大决策
审议通过单位年 度工作计划
审议通过单位财 务预算和决算
选举产生职工董 事和监事
参与决策:职代会有权参与单位的重大决策,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职代会有权审议和通过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等重要事项。
,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定义: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 本形式 性质: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组成:由职工代表组成
职权:审议通过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者
职工代表大会是 单位实行民主管 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是 单位职工行使民 主权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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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程序:规范职代会的议事程 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等环 节
议事纪律:强调职代会讨论的纪 律要求,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开、 公平
审议权:审 议通过单位 的重要决策 和改革方案
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选 举产生职代 会的代表和 领导机构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指的是在事业单位内设立职代会,通过职代会发表代表员工的利益、权益以及抗议和建议的一种民主管理制度。

职代会制度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下将对其作用、特点及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代会制度的作用1.增强参与意识:职代会给员工提供了直接参与管理决策的平台,通过参与职代会会议、组织民主选举等形式,使员工更加关注和关心事业单位的发展,增强了其参与管理决策的意识。

2.维护员工权益:职代会能够代表员工向事业单位提出合理的诉求,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3.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职代会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积极建议,凝聚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职代会制度的特点1.公平公正:职代会代表员工的利益,其选举程序和产生方式应当公平公正,保证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真实反映员工的意愿和诉求。

2.民主参与:职代会制度是一种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员工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参与决策岗位,并通过代表大会、组织民主协商等形式,让员工参与到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决策中去。

3.权益保障:职代会代表员工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方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工作权益得到维护。

三、职代会制度的运行机制1.职代会选举:事业单位根据员工人数和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的代表名额,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方式产生代表,选举周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以保证职代会的代表性和连续性。

2.职代会会议:职代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处理与员工权益相关的事项,包括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

会议中代表可以针对重大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3.职代会权益保障:职代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提升、工作条件改善、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

同时,职代会还可以通过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沟通,解决员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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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
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

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
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
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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