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
清朝的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

清朝的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是清朝政府在治理地方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原则。
本文将探讨清朝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与地方自治的关系。
一、清朝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清朝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呈现出分级管理的模式,自治地方政府主要由巡抚、布政使和知府组成。
巡抚负责管辖一府一州的行政事务,而布政使则负责督抚巡抚的工作,并兼管一府一州。
知府则是地方政府的基层行政负责人,管理一府一县的行政事务。
二、清朝地方政府的职责清朝地方政府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传承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
首先,地方政府需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各种动乱和内外威胁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其次,地方政府要保护人民利益,积极参与物价调控、灾害救助等工作,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此外,地方政府还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提高地方的财政收入。
最后,地方政府还要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持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文明风尚。
三、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决策能力。
在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地方自治的权利。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相关地方政策和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发展需求。
同时,地方政府还有权利管理地方的财政和土地资源,实行税收征收和土地分配等。
这种地方自治的机制可以探索一些有效的地方治理模式,更好地满足地方居民的需求。
然而,地方自治并非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控制。
即使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其在政策和决策层面上仍然受到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紧密联系,接受其领导和指导,确保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的一致性。
总结起来,清朝的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组织结构和职责的确立为地方政府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基础。
同时,地方自治的原则也为地方政府赋予了相对独立的权力和决策能力。
清朝的地方政治与权力机构

清朝的地方政治与权力机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地方政治与权力机构的运作也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
在清朝的治理体系中,地方政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朝廷对全国各地的统治和治理。
清朝的地方政治机构主要由地方官员和各级行政机构组成。
地方官员由朝廷委派或推举产生,负责管理和治理各地的事务。
他们的权力范围通常覆盖一定的行政区域,如州、县或乡村。
这些地方官员承担着执行朝廷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任。
地方政治的核心在于地方官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
在选拔机制方面,清朝实行了补贡制和科举制相结合的方式。
补贡制是指朝廷从各地选择有才干和品德良好的官员,补充到地方政府中。
科举制则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
这两种制度既保证了官员的能力和品德,又使地方政府充满活力和创新性。
地方政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
在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可以分为州署、县衙和乡官等不同级别。
州署是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级政府。
县衙则是负责具体地方事务管理的机构,包括民政、财政、法律和军事等方面的工作。
乡官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乡村的各项事务。
除了地方政府,清朝还设立了一系列的地方权力机构。
最重要的一项是地方法院,负责审判和解决纠纷。
地方法院是地方政府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
在地方法院的工作中,官员需要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另外一个地方权力机构是地主会馆,主要是一些地方豪绅的自发组织。
在清朝的地方社会中,地主会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地方政治的重要力量,又是地方经济的支柱。
地主会馆通过自愿结社的方式,协调和管理地方事务,维护地方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治和权力机构的运作不仅是清朝政府维系统一统治的关键,也反映了地方官员和地方社会的特点。
在清朝时期,地方政治的整体能力相对较强,地方政府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地方政治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贪污腐败、权利滥用和官员任期不固定等,这些问题给地方政府的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一种中央集权制,它以官方机关的行政系统为基础,形成上下级官僚体系,由中央朝廷几乎一对一地控制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把地方社会的组织形式和行政机构构造成以中央为核心的严密的政治体系。
清朝以中央(紫禁城)为核心,把许多州、县、乡构造成以中央为核心的政治体系,统治整个中国。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一共分为四级:中央、省、县、乡,以中央为核心,地方官僚系统分别从中央到下级官僚体系。
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位于北京紫禁城,由清朝皇帝亲自统治,朝臣们依靠“九品中正制”向皇帝服务。
二、省级政府:清朝的省级政府分为八大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外务部、分部,每一部都有专门的管理权限。
其中是以都督管理的,有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等。
三、县级政府:清朝的县级政府是最下级的行政机构,由县令一人管理,以副官为助手,实施公检法,维护社会治安。
县官分分巡抚、司马、右司,担任县级行政职务。
四、乡级政府:清朝的乡级行政是一种分权制,乡官管辖乡内农村,收税、不税、征收赋役,施行刑罚,负责派遣服役,实行调剂、分配土地。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以中央集权为本,把地方社会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政治体系,同时又维护自由,使得整个清
朝地方社会经济得以正常发展,社会秩序得以安定。
清朝的政府机构

清朝的政府机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满洲族建立,历时近300年。
清朝的政府机构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行政体制。
本文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介绍清朝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
一、中央政府机构1. 六部六部是清朝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六部负责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分工明确,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政府运作机制。
吏部主管官员的选拔和管理,户部管理财政收支,礼部负责国家礼仪和文教事务,兵部掌管军事组织和兵员编制,刑部负责司法和刑狱事宜,工部管理工程和农田水利。
六部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成为清朝政府的中枢。
2.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朝的军事机构,由皇帝亲自领导。
军机处主要负责军事指挥和军队编制,掌握重要军事机密,与六部相互配合,实施中央集权。
军机处的设置体现了清朝政府在军事领域的高度集权和皇权至上的原则。
3. 内阁清朝的内阁起源于明朝的东厂,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
内阁由内阁大学士和两位侍郎组成,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内阁的职能包括起草诏令、拟定政策、策划军事行动等,对于清朝政府的运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政府机构1. 省清朝的行政区划主要以省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18个省。
省是清朝的最高地方行政单位,下辖州、县等地方政府机构,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
省级官员由中央政府委派,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力。
2. 州州是省的下属地方行政区划单位,主要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
州设有知州,由中央政府委派,负责治理州内的政务和秩序。
3. 县县是州的下属地方行政区划单位,是地方政府的基层单位。
县里设有知县,由中央政府委派,负责治理县内的政务和秩序。
除了以上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清朝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机构,如都察院、都御使等,用于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运作。
综上所述,清朝的政府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中央政府设有六部、军机处和内阁等核心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政策决策。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以前我就对古代的官府运行只有个模糊的概念,感觉就是老爷升堂,威武的衙役站两边,然后就断案呗。
看了这本书才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复杂得就像一团乱麻。
先说说这清代地方官员吧。
他们可不容易,一个人得管好多事儿,就像个超级大忙人。
他既是司法官,得处理民间的各种纠纷案件;又是行政官,什么收税啦、修水利啦、维护治安啦,都得他操心。
感觉就像一个人要同时扮演好几个角色,要是没有三头六臂,还真干不来。
我都能想象那些官员一边挠着头处理各种文书,一边还得想着怎么去乡下视察的样子,真的是压力山大。
再说这衙门里的那些小吏和衙役。
他们可不像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只是听老爷命令的小角色。
这些人可精明着呢,他们虽然地位低,但是对地方上的情况那是了如指掌。
有时候啊,他们还会利用自己的这点儿优势,在办事的时候捞点儿小油水。
就像那些衙役,去抓个人都可能会跟犯人或者犯人家属要点儿“跑腿费”啥的。
小吏们也是,在处理文书的时候,要是有人想快点儿办事儿,就得给他们塞点儿好处。
这就像是在官府这个大机器里,有一些小零件虽然不起眼,但却在偷偷搞些小把戏。
而且书里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清代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那简直是一塌糊涂啊。
感觉他们的钱总是不够花,就像一个月光族,每个月还没到月底就没钱了。
官员的俸禄低得可怜,那点儿钱根本不够养家糊口的,怪不得他们会在其他地方想办法弄钱呢。
不过这种乱搞钱的方式,也让老百姓的日子更苦了,因为最后这些负担都会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这就像一个恶性循环,官府越缺钱越乱搞,老百姓就越被压榨得苦不堪言。
从这本书里我还感觉到清代地方治理体系的僵化。
他们有那么多的规矩和传统,就像被框在一个旧盒子里,很难有什么创新和改变。
不管是遇到什么新情况,都得按照老一套的办法来,这就好比你都21世纪了,还在用古代的通信方式,那肯定是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呀。
这种僵化的体系,在面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的时候,就只能是越来越吃力,最后可能就像一辆破车,在路上慢慢散架了。
清朝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

清朝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在清朝时期,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地方政府的运作方式与封建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而地方自治则是指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管理能力。
本文将就清朝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清朝社会政治发展的影响。
一、清朝地方政府的组织体系清朝地方政府的组织体系主要可分为两级:省级和县级。
在地方政府的最高层级是省级,包括直隶省、陕甘宁辽河湟等地。
而在省级下面则是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各自的行政区域。
地方政府的官员由朝廷派遣,具体执行政务。
在地方政府内部,有着明确的职能划分。
省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的整体政务,制定并执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而县级政府则主要负责地方事务、民生保障等工作。
这一分工合理地将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方便了地方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地方自治的实践地方自治在清朝时期并不普遍存在,但也有一些地方保留了一定的自治权。
一方面,清朝尊重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给予了一定的自治权。
另一方面,在一些商业重镇和较为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制定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经济政策。
然而,地方自治的范围和程度并不相同,受限于封建体制,许多地方自治的决策仍需要经过朝廷审批。
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仍受制于中央政权。
因此,在实践中地方自治难以获得充分发展。
三、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地方政府是地方自治的实施主体,而地方自治则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为地方自治提供保障和支持。
地方自治则是地方政府贯彻执行政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只有通过地方自治,地方政府才能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维护当地稳定和民生。
四、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的意义与影响清朝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问题的探讨对于了解清朝社会政治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地方政府的组织体系为清朝封建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有效的地方治理模式。
清代地方政府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服务期限
第五节 经济 待遇
第六节 监管 控制
1
第一节 州县 官的司法权
2
第二节 民事 案件
3
第三节 刑事 案件
4
第四节 审理 和判决
5
第五节 错判 之惩罚
1
第一节 地丁 银
2
第二节 漕粮
3
第三节 杂税
4
第四节 盐税
5
第五节 茶税
1
第一节 户口 编审
第七节 营私 和不法行径
第八节 官绅 间的合作与冲 突
作者介绍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 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 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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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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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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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
地方
学术
先生
行政
政府
地方
瞿同祖
政府 地方
职能
政府
县官
待遇
组织
经济
地位
服务
内容摘要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于学术巅峰时期用英文撰写的一 部经典之作。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为瞿同祖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巨大声誉,至今仍是西方汉学界 相关教学和研究中的必读书。民间有言“天高皇帝远”,学术界也有个论题是“皇权不下县”,作为最小行政单 元的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直接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写作目的就是 描述、分析和诠释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瞿同祖先生通过各种手稿和笔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 料,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 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中心的“一人政府”。此外还重点讨论了士绅阶 层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清代地方政府》是经典学术著作,但作者瞿同祖写作时的预期读者是对传统中国缺乏 了解的英语世界的学子,故其叙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清代地方行政制度是指清朝时期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核心基于制度的稳定性和沿袭性,为统一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首先,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以省、府、州、县为基本单位。
省是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别,下设府,府下设州,州下设县。
地方行政区划按照行政管理效率和人口分布进行调整。
在省,府,州,县的管理层等级之上,还有直属于朝廷的各级监察督抚机构,负责监察地方政务。
其次,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实行了严格的职官分离制度。
清朝正式设立地方行政官员和地方财政官员。
地方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地方政务,包括管理治安、监察官员、确定财政收入等;地方财政官员则负责财政收入的归集和支付。
这种职官分离制度确保了地方政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清代地方行政制度重视地方自治。
清代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并依法处理本地方的一些事务,包括地方治安、土地纠纷、市场监管等。
清代还建立了地方参政机构,让地方上层社会精英参与地方政务的决策和执行。
这种地方自治制度有效地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也保护了地方利益。
此外,清代地方行政制度还实行了科举制度和官员轮养制度。
科举制度是清朝选拔官员的重要手段,地方官员的选拔主要依据科举考试的成绩,确保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官员轮养制度则是将地方官员定期轮换,避免官员在一个地方长期任职导致权力过大和腐败问题的产生。
总之,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为统一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基础。
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分级管理、职官分离、地方自治、科举选拔和轮养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形成了清代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也保证了地方政务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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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读书笔记
《清代地方政府》是瞿同祖先生的力作,是瞿同祖先生在旅美期间著成,总共花了七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
是一部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的书。
我认为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讨论州县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及它的重要性,它是政治体制中最小的一个单位,也是唯一一个“亲民”的政府,它的上级省府道往往只是对地方政府起监督作用的机构,真正行政事务的执行者是州县政府。
第二部分是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主要讨论的是地方政府的五类正式组成人员,州县官及其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并分别从这五类角色的组织、任职资格、地位、经济待遇、贪赃形式、纪律控制等方面来进行讨论,把清代地方政府的机构弊端一一展示在我们面前。
第三部分是七、八、九章,主要是讨论地方政府的职能,而通过上面的描写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司法和税收,所以就专门用两章来对这两项职能进行讨论,而第九章主要是讨论其他的职能,而通过这三章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行使职能时往往离不开非正式权力因素——地方乡绅的支持。
而最后一章主要是讨论中国特有的半官半民或作为官民中介的地方精英集团——士绅集团对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
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清代地方政府也是高度集权的,它就是州县官的一人政府,法律规定州县官一人把持地方政府的财权、司法等各方面的权力,但是由于州县官的出身途径主要由科举中举者如进士、举人;捐纳者如癝贡、增贡等;及其他途径如荫生、孝廉方正等,且清代法律规定州县官必须遵守“回避法”,即在家乡以外的地方任职,我们会发现这样途径晋升为知县的官员们大部分是一些毫无政治经验,且对当地情况毫无了解的人,他们该怎样来统治这个政府,这就只能依靠他们的下属,即书吏、衙役、长随及幕友。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高度集权的体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且造成职位重叠,机构臃肿,政府办事效率不高,这是清代地方政府的一个弊端。
其次,作者在这本书中也多次提及“陋规费”,这是中国政府中一个很特殊的现象,书吏和衙役虽然是政府的正式职员,但是其地位不高、薪水也不高。
为了养家,他们只有在借办公事之际向老百姓勒索。
而作为州县官私人聘请的长随及幕友,幕友有着很高的待遇,而长随的薪水还比不上书吏及衙役。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作为书吏及衙役的监督人员长随也和他们一起分赃,并替他们掩埋事实。
而这样的“陋规费”在一定情况下也得到政府的默认,因为这是在上级政府不拨钱的条件下解决职员及维持机构运转的唯一方法。
地方士绅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比较大,在后面几章政府职能的描述中,我们会发现在政府进行各种职能的实施时,总是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
例如,在公共工程的修建中,在教育事业中,地方士绅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而作者在最后一章中重点讨论了士绅与地方行政之间的关系,作者把士绅归入到地方政府的非权力因素中。
士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现在还有很多人对士绅的定义争论不休。
①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士绅对地方行政有很大的影响力。
士绅能够自由出入百姓群体中,能够通过在公共事业中发挥自己的领导力而赢得百姓的尊重,而一般州县官想要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获得成功,赢得他们的支持是必要的。
我们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地方团练的兴起与士绅阶层有着很大关系,可以说他们组织了团练。
但很多时候士绅也会因为自身的利益和政府发生冲突。
总的来说士绅是一个特殊的阶级,他们对地方政权的稳固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在整个清代帝国中,真正有效的只有两个政府,一个是中央政府,一个便是地方州县政府,一个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机构,一个是执行国家政策的机构,至于省府一级,虽然品级较高,但是在行政体制中只是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他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可以说,没有州县官,地方行政就会停滞。
而当中央政府无限腐败时,政权的旁落便是自然的了。
在太平天国期间,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军,大力发展地方武装。
就拿湘军为例,“湘军最显著的特点在与他的私属性质。
曾国藩是湘军的创始人和最高统帅,他在创建湘军之初,断然变易八旗绿营之法,改弦更张,制定了一套新的法规制度。
”③军权的下移伴随而来的便是政权的下移,地方军事力量的兴起带来的最大后果便是中央政权旁落地方,在此时,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作为清代地方政权支柱的州县官,如果有足够强大的能力与地方武装抗衡,夺走他们手上的军政大权,交还给中央,清政府也不
会落得如此下场,或者说是州县官并不愿意夺权交还中央,这个原因值得我们来探讨。
首先,我们从地方的行政构造来说,清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政府机构,中央拥有一切权力,这种稳固的政权结构阻碍了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特色调整结构。
而且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也是有限的。
这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最主要的政府权力来看,一是财权,二是司法权,在征税上,中央政府并不真正考虑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定每个地方的税种和税率,且规定每个地方政府不能再进行乱收税。
所以地方政府就没有自己的财政来源,所有的政府开销都只有依赖中央的预算。
这样就引发了两个问题:1、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的税收目标而对百姓进行横征暴敛,也许中央所规定的税种在这个地方并不符合收税的要求,地方政府会采取另一种手段,就是对其他方面进行收税,即使这种情况下的税款已达到中央的数额,但地方政府很多时候却还多收作为自己所用。
2、会引发所谓的陋规费,地方政府无力支付所有的开销,只有通过陋规来获取所需费用。
而又因为陋规没有税率,所有政府就往往乱收费,而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已成为一种默许的规定。
此外,各级书吏、衙役作为政府正式聘请的职员,因为其薪水少的可怜,也常常借办公的机会,剥削老百姓。
“事实上,有些陋规费,特别是从诉讼当事人那里榨取的陋规费,均是由衙役们收取,然后分给有分享资格的书吏一份。
”④而作为州县官亲信的长随,也常常卷入到陋规费的分享中来。
一是因为长随需要依靠书吏和衙役才能办理公务,所以他们就对书吏和衙役的贪污行为坐视不理;二是因为长随地位低下,薪水也很少,只有通过收取陋规费才能生存。
综上所述,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权给地方带来的是更多税的增收,可以想象在这样的体制下,老百姓是被压制的主要对象,这无疑给清代政府的统治带来了隐患。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权。
司法权和财权一样,也是中央高度集中的。
“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州县官仅仅被授权就民事案件及处刑不过笞丈或枷号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判决”⑤而其他案件的处罚需要报告上级,这样从中央政府本义上来说是希望能够公正的处理案件,杜绝地方官的不法行为,但是我认为这样繁琐的程序会让案件的效率降低,甚至会影响很多案件的正常处理。
还有一点,清代中央政府把州县官对各种案件的处理作为官吏升迁的重要标准,如果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失误,州县官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尤其是在对缉拿盗贼上,中
央政府甚至把这点作为地方官升迁的标准,这就导致有很多官员在缉拿盗贼时急功近利,甚至出现很多冤案,这也是地方地府不得人心的一个要点。
通过这两个重要权力行使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央政府已经腐败无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同样无能,而且这种无能不是一时的,这是地方行政体制长期的结果,所以当中央权力下移到地方时,作为清代行政体制中唯一亲民的一级,并不能替清政府把好这最后一关,清代政府权力最终旁落他人之手。
读完全书,体会到本书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非常独到而全面地阐释了非正式的、私人的因素在地方政府和政治过程中的地位或对它的深刻影响。
第一是士绅对地方政府或政治的非正式或私人性参与。
瞿先生的研究揭示,士绅作为地方精英,其代表地方社区的权利,是得到政府和公众普遍认可的。
但是,他们在地方行政的方面扮演的角色,完全是非正式的、私人性的。
第二是衙门职员的私人性任用。
衙门里的四类职员中,最重要是幕友和长随,但他们只是州县官私人聘用的参谋和私仆,通常不作为政府雇员来看待。
他们虽与州县官之间维持着一种私人的非正式的关系,但确确实实操作着地方政府的部分权力。
他们的聘用,都不需经政府的正式考试考核选拔,而是凭着与州县官特殊私人关系,其总的任用原则是“任人唯亲”,总之必须是私人关系亲近,有强烈的私人信任。
第三地方政府靠介于合法非法之间灰暗的“陋规”方式建立其财政岁入,州县官和衙门职员们的也多以“陋规”方式取得薪水,这些途径都是私人的非正式的途径。
瞿先生在书中提醒我们,应该把“陋规”与贿赂或其他形式的贪污区分开来,因为陋规是在法律的默许之内的,而贪贿是法律禁止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
这正揭示了私人性非正式因素在古代政治中的一种实际作用——混淆了公与私、合法与非法。
政治131 刘志辉130301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