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5月1日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动员全系统力量,扎实有序地开展好征管数据基础移交、技术支持保障等试点准备工作。
5.1深圳全面推营改增试点新增纳税人将超64万户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目前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5.2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5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5.66万户;累计实现减税467.79亿元。
据测算,5月1日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将超过6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纳税人总户数的1.15倍。
二手房交易暂无需担心很多人担心,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之后,按总价5.5%征收的营业税,未来会不会转为按差额的11%计征。
以笔者对财税的了解而言,这种担心可能属多余。
首先从征收对象来说,房地产企业和自然人在税法上来讲是两个概念。
以最简单的逻辑来说,房地产企业是指商品房的生产者,整个生产过程涉及土地、建筑材料、人员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采购。
而买卖二手房的自然人,则是商品房的使用者,整个买卖过程中的当期进项抵扣额是无法核定的。
《营改增税率表》2016年5月1日实施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提供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5月1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结合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稳步推进。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营改增。
试点过程中主要围绕一些行业和地区进行,通过摸索和总结经验,为后续的全面推开做准备。
第二阶段是全面推开的阶段。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
实施全面营改增。
在此阶段,营改增已经覆盖了所有行业和地区,取代了营业税,实现了从税源多、税负高的营业税向税源广、税负相对较低的增值税转变。
第三阶段是优化完善的阶段。
2018年5月1日起,我国进一
步推进营改增工作,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和完善。
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
第四阶段是深化改革的阶段。
从2021年起,我国开始加大营
改增的深化力度,通过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降低税负,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这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总的来说,营改增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开、优化完善和深化改革等阶段。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成功实
现了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税收支持和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
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科目设置应交税费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增值税相关事项。
1、“应交增值税”下设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和“简易征收”。
其中:(1)【简易征收】核算企业选择简易方式进行征收的增值税,选择一般征收的企业使用其他科目核算;(2)【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3)【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4)【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已经计入进项税额,后发生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7条列举的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而转出的进项税额;(5)【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记录企业按规定用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6)【已交税金】核算企业预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额;(7)【减免税额】核算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税额以及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8)【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营改增当月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9)【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10)【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11)【待抵扣增值税】核算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设置辅助核算【未认证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待抵扣】(12)【代扣代缴增值税】核算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3)【增值税检查调整】记录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直接调整;2、【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下设三级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和“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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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个人二手房交易或缴增值税
作为近年来税制改革的两大攻坚任务,营改增与个税改革不仅牵动着企业和纳税人的神经,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制度改革的进程。
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了营改增与个税改革的最新规划及进展。
楼继伟表示,今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军令状”已下,而个税改革方案也已上报,百姓最为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据悉,这四个行业大致拥有960万户企业,而这四大行业对应的原营业税高达1.9万亿元,约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80%。
此前就有研究报告表明,一旦营改增扩围到上述行业,减税规模将超过3800亿元。
这次“营改增”相比以往有所不同,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这会对个人二手房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呢?
营业税下,个人二手房买卖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买卖可免征营业税。
为适应国内房地产市场分化局面,今年2月份,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放松,除了北上广深,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均免征营业税。
北上广深仍然适用去年老政策,满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含2年)普通住房,才免征营业税。
这个环节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由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税负是否变化还未知。
不动产业纳入“营改增”,可能适用6%、11%的税率,部分可能适用3%的征收率。
改征后有啥区别
济南市民王先生有一套未满2年的住宅,以80万的价格转手卖出,他需要缴纳成交价格5.6%的营业税,也就是4.48万元。
改缴增值税后,假设增值税税率定为10%,该住房买入价为3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缴纳5万元的增值税(80×10%-30×10%);若该住房买入价为60万元,则只需缴纳2万元(80×10%-60×10%)。
王军表示,税务部门将从政策、预算和执行上全力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具体而言,原则上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情况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过渡措施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但上述表态仅涉及保障行业层面税负只减不增,但具体到个人,营改增会对个人二手房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具体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尚难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