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
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
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
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 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
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是美籍犹太人)和基金运作规,确保新的创业投资基金履行其投资于以色列的新的创业企业的义务。
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比较研究_王麟乐

收稿日期:2010-12-30作者简介:王麟乐(1986-),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华琳(1985-),女,河南濮阳人,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比较研究王麟乐1,华琳2(1.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2.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081)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
在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有限合伙制;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0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1)01-0042-0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的基金。
基金在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
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本文就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希望能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进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制1.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对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关键是要求其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即所谓的“合格投资者”。
其资金来源主要有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
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国外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国外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国外的慈善基金会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感兴奉献型:这种模式的基金会由个人、家族或公司捐助一定金额或财产来设立,基金会成立后,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宗旨进行慈善事业的运作。
捐赠者通常会指定基金会资助特定领域或项目,基金会通过向合适的慈善机构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来实现慈善目标。
2. 国际援助型:这种模式的基金会主要从国际机构、政府或其他慈善组织获得资金,用于国际援助和发展项目。
这些基金会通常与国际组织或合作伙伴合作,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培训等支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3. 社会企业型:一些国外的慈善基金会采用社会企业模式,在商业活动中追求社会利益。
这类基金会通常通过自营的社会企业来获取收入,并将收入用于支持慈善事业。
社会企业可以是各种商业形式,如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投资、社会企业咨询等。
4. 项目合作型:一些基金会选择与其他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合作,通过共同的项目合作来实现慈善目标。
这些基金会通常会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项目计划,共同筹集资金和资源,并共同推动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5. 社区参与型:一些基金会专注于社区发展和民间组织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慈善事业。
这类基金会通常通过向社区提供资金、培训和资源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发挥自身潜力,解决社区问题,并改善社区的发展和生活质量。
这些是国外慈善基金会的一些常见运作模式,不同的基金会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模式或结合多种模式来实现慈善目标。
国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特征、模式与启示

、
国 外 政 府 产 业 引 导 基 金 的 主 要 特 征
( 一) 组 织模 式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一般 以母基金形式存在 , 基 本不参与直接投资和 日常管理经营。国外政府在设 立 产 业 引导 基 金 的 同时会 大 力 吸 引各 类 社会 资本 ,
偏小、 坚持 市场化 的运 作原 则 、 充分 利 用杠 杆 效应 以及 重点投 资 战略新 兴 产业 。就发展 模 式而言, 当前 国外产 业 引导基金 有 四种主要 发展 模 式 , 分别是 以 美国为代表 的 市场 主导 型
发展模式, 以以色列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性发展模 式、 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和以德
( 三) 经 营运作
市场化运作是政府产业 引导基金 的根本发 展
原 则 。虽 然 在产 业 引导 基 金发 展 的初 期 , 政 府会 扮 演主要角色 , 政府 参 与 的 色彩 也 比较 明显 , 但 国外 绝 大 部 分 政 府 产 业 引 导 基 金 主 要 是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在 运 作 。从运 作 理 念上 看 , 产 业 引导 基 金 的模 式
超过 了 2 万亿元。产业引导基金以及相关的产业基 金成为 了地方政府新的融资模 式 , 但是 , 在政府产
业 引导 基 金快 速 发 展过 程 中也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 如
月1 2日《 政府投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 , 政府
投 资基 金 是指 由各级 政 府通 过 预算 安 排 , 以单 独 出
在 国外 , 政府 产 业 引 导基 金 是 战 略新 兴 产 业发
( 作者简介 ] 郑联盛 , 金融研究所 副研究员 , 研究方 向为金融理 论与政策 ; 朱鹤 ,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院博士 , 研究方 向为财经理论 与政 策 ; 钟 震, 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 士后 , 研究方 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我 国金融体系 的系统性 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 ( 批准 号 1 3 A J Y 0 1 8 ) 、 国家社科基金青 年项 目“ 西方国家 金融危机与制度弊端分析研究” ( 批准号 1 4 C J L O 1 7 )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十三五 时期我 国的金融安全 战略研 究” ( 批准号 1 5 A J Y O 1 7 ) 和中 国社科 院金融所 2 0 1 7 年重点课 题“ 系统性风险点 的梳理及风险应对机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国际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14年第10期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资金作为引导(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母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如“子基金”、投资公司等),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手段,来支持所在国家、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
在欧洲,除了各国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外,还由欧盟委员会(30%)、欧洲投资银行(61.9%)、25家私营金融机构(8.1%)等共同出资设立了“欧盟投资基金”,即“祖母基金”。
由欧盟“祖母基金”参股、引导欧洲各国设立国家和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即“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即形成了“欧盟—成员国—省市州”等三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
总体看,美国、以色列是国际上最成功的,而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在风险投资方面积累和形成了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他们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技能,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一般为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供应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
有限合伙制将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风险投资机制的顺利运作。
多数研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效实现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是美国风险投资得以发展和获得成功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
以色列的风险投资是在美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其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日本、德国等则以附属于银行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主;英国虽然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并且可以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
总体看,有限合伙制是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国外基金销售渠道

国外基金销售渠道国际上,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主要分为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直销是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基金管理人附属的销售机构把基金份额直接出售给投资者的模式,一般通过邮寄、电话、互联网、直属的分支机构网点、直销队伍等实现。
代销是一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代销机构销售基金的方法。
直销与代销各有特点,如表6-2所示。
一般而言,不同国家的金融业传统和基金业发展水平不同,会依赖于不同的基金销售渠道。
(一)商业银行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大陆的商业银行占据了基金销售的绝对市场份额。
商业银行的典型行为是给潜在的客户销售本银行发起的基金(在欧洲大陆、英国或印度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障碍)。
近年来,商业银行也开始向潜在客户提供其他机构发起的基金产品,以扩大客户的选择范围,防止在本银行基金表现不佳的时候损害银行的客户基础。
不过,尽管经过大力宣传,其他机构的基金销售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商业银行自己的基金销售仍然占绝对比重。
在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通常是指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和申购对象,由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与传统的基金申购方式相比,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将基金投资行为程序化,免去投资者多次申购的繁琐手续,且具有风险控制效应、成本效应和复利效应等投资效果,因此成为海外基金销售的主流模式。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还把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直接从银行账户扣款的方式,扩展到信用卡扣款方式,使客户享受先投资后付款的理财优惠,大大提高了基金的吸引力。
(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具有强大的销售力量和网络渠道,在推销保险产品的同时可以销售基金产品。
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还没有成为一个开放式平台,保险公司只是在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搭售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
(三)独立的理财顾问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理财顾问或金融规划师,可以针对特定客户的需求,提供独立的咨询服务,将基金作为客户资产组合的一部分销售出去。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
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
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
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 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
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是美籍犹太人)和基金运作规,确保新的创业投资基金履行其投资于以色列的新的创业企业的义务。
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模式研究一、以色列以色列政府发展风险投资的核心是“官助民营”,在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面主要有两个成功经验,一是实施企业孵化器计划,二是设立了政府基金YOZMA。
1、企业孵化器计划1991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非营利机构“企业孵化器”,由工贸部安排年度预算1予以支持;同时积极吸引机构和私人投资者投资孵化器。
孵化器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高技术早期发展阶段的创业者提供为期2年的资金、场所、管理等方面的资助与扶持。
(1)职责分工和管理框架,如下图1所示:图1:企业孵化器计划职责分工和管理框架图个孵化器的运作协调推荐、筛选、申报并管理孵化项目提出申请/接受扶持(2)激励措施●在创业企业获得成功2后的5年内,创业者本人或其他创业投资者都可以1年孵化资金预算已从最初的180万美元增加到目前的3000万美元。
2创业企业成功的标志是它们经过2年孵化期后获得了政府以外的风险投资,具有独立运作的能力。
从孵化器那里购得政府所持有的股权,股权的价格为政府(孵化器)向创业企业的实际投入加上利息。
●政府允许孵化器的管理人员持有入孵企业一部分股份。
(3)引导效果2003年,以色列共有25家企业孵化器,在孵项目200个,平均每个孵化器孵化8个项目。
10多年来,从孵化器共毕业了872个项目。
在毕业项目中,①408个获得了进一步的投资,其中289个继续存活;②在464个没有获得进一步投资的项目中103个存活:存活项目总计392个,存活率为45%。
2、YOZMA基金1993年以色列政府用1亿美元预算拨款设立了YOZMA风险基金,由国有独资的YOZMA公司来进行管理和运作。
该基金定位为“母基金”,主要是吸引境外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盟,共同建立10个2000万美元的“子基金”。
政府在每个基金中出资800万美元,其余1200万元资金主要由境外投资者提供。
(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模式●有限合伙人——YOZMA和其他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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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一)美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比较大,一般都要超出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供信贷资金。
很多具有发展潜力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夭折。
因此,这些小企业极其需要长期资金来扩充资本金(股权资本)以支持其发展。
然而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长期资金供应的缺口并且至今依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58年正式推出了SBIC计划,目的在于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以满足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
SBIC计划是由《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以美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此引导基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吸引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地的参与小企业公司的投资。
该基金计划在运作模式上属于融资担保模式。
在运作过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
经SBA认可的SBIC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基于自有资本的三倍的资金支持,同时还给予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
计划在组织管理上采取政府监督,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管理形式。
美国的经济自1958年实施SBIC计划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该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小企业公司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据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仅有29.3亿美元,但到2000年规模则达到了104.1亿美元,在SBIC鼎盛时期其管理的风险资本高达全美风险资本的75%。
截止2001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累计投资了400多亿美元,扶持了9万家小企业公司近14万个项目。
这些成果大大的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硅谷、联邦快递、苹果电脑和耐克等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世界知名的企业。
SBIC计划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利用美国发达的经济金融和信用体系为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该模式的成功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该计划取得了立法的保证,为了顺利的推行SBIC计划,美国政府1958年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该法明确指出,SBIC 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
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方式的正确运用。
SBIC计划曾先后采取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
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方式由债权方式向股权方式的转变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
经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对比表担保债券参与证券SBIC可以获得3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SBIC可以获得2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
10年期不分期偿还每半年付息一次可以在任何时候赎回,头5年中,第一年赎回需付5%的罚金,以后罚金率每年下降一个白分点,第6年开始不需付罚金。
债券期限为10年利息率比10年期国债利率高1.25%到1.5%,目前大约为6.5%。
在其累计盈利之前,其原本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债券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实现累计盈利后,再按复利偿还SBA预先为其支付的利息。
每年付给SBA1%的管理费,当SBA批准一笔5年内杠杆资金额度时,要收取1%的承诺费。
资金拨付时需付2%的使用费,以及0.5%的承销费。
SBA可以获得SBIC约10%的利润分配。
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二)芬兰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芬兰政府为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解决具有高成长性的规模较小的企业股权资本供给不足的问题,于1995年出资建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Finnish Industry Investment Ltd,简称FII)。
FII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与私人投资者共同设立混合基金、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
政策规定,在混合基金中,私人投资所占的比例必须不得少于总规模的一半;从长远来看FII的运作必须保持盈利;在利益分配上,FII享有和私人部门同样的分配权利。
由于芬兰政府没有对混合基金运作提出如投资标准、阶段等政策要求,却又对引导基金做出了盈利要求,导致很多FII参与设立的混合基金将资金投资于中后期创业企业,而没有将资金投资于一些早期创业企业。
另外FII不断增加对成长型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额,截至2003年,FII对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的早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仅为17%,对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比例却高达总份额的57%。
这些都背离了政策初衷,不是将资金主要运用在市场失灵领域,不仅降低了政策有效性,而且对私人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
加上引导基金没有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引导基金的运作没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英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英国政府于1998年宣布设立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英镑,目前已形成5.4亿英镑规模。
最先由英国贸工部下属机构负责运营,2000年起交接到新组建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
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不作为直接投资基金,而是与英国各地资本合作成立区域性的小企业创投基金,由各地区创投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
而各地的区域小企业创投基金,完全是采取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以参股与私人资本合作为主要方式,辅以管理补贴或风险补偿等措施,属于多元化运作模式。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英国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已经有效地推动各地区民间资金成立创投基金。
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乃至于全球创投业发展最蓬勃的地区之一,其可控创投资本已超整个欧洲的一半,且英国国内各地区创投业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四)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模式20世纪80、90年代,高新科技在以色列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一大批中小企业相继出现,但是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投资的是风险比较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好多企业都是以投资失败告终。
为了改变这种困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于1993年启动了YOZMA基金。
目标是引导私有资本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杠杆放大效应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此支持,进而提高创业投资产业的竞争力,并培育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门人才。
从运作模式来看,YOZMA基金是由以色列政府出资为基础外加民间与海外资本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典型的参股支持模式。
YOZMA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10个小型风险投资子基金,并明确规定私人资本必须占总投资的60%以上,而政府出资最高则占40%,且每支子基金投资金额均为800万美元。
此外,还规定政府与子基金均为有限合伙人,但政府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决策。
YOZMA基金还严格要求所有基金必须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
YOZMA基金计划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在其带动下,以色列1998年就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达到35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到2006年,以色列创业投资规模高达100亿美元,将近其当年GDP 的10%,以色列实现了创业投资从弱国到强国的重大转变。
上述成果用事实说明了YOZMA 基金成功的运用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模式,其成功运用该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吸引海外资金而制定的选择权制度。
即在封闭期前5年内,子基金的投资人在该期限内可以优先以“原始价”购买YOZMA基金40%的份额。
子基金如果运作成功,YOZMA基金在6年后会以股份原价出让其所占份额给其他投资者;若运作失败,则YOZMA 基金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
其次是合理政府资金退出机制。
在YOZMA基金的推动下,以色列1997年在美国和欧洲上市的企业达25家,共筹集资本金8亿美元。
鉴于私人部门的创业投资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以色列政府通过YOZMA 基金的私有化来安排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到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引导基金全部实现私有化,政府资金全部退出创业投资领域。
(五)澳大利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1997年,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宣布:通过政府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促进向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
政府基金的总规模为2.21亿美元。
1998年,政府提供首期基金1.3亿美元,通过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5家规模各为4000万美元左右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比1。
2001年,政府再提供0.91亿美元,通过引导民间资金,再设立了4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通过竞标确定,最低为1比1,最高为2比1。
为切实起到引导民间资金参股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政府采取了让利于民的激励措施。
例如:在首期提供政府资此支持的5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中,澳大利亚政府与民间资本投资比例为2:1,但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是1:9(政府让利部分通常由民间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比例分配)。
根据澳大利亚《产业研究和发展法》,在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下,澳大利亚产业研究和发展理事会负责该基金的行政管理。
澳大利亚工业部负责监管这项计划,任命产业研究和发展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应该具有相关行业、管理和学术背景;该部下属的工业局为该基金提供行政支持。
理事会负责基金经理人的认证,基金经理人募集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由联邦政府和私人部门出资。
在政府支持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下,澳大利亚的创业投资基金增长较快。
到2002年6月,澳大利亚已经有162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839家新兴或创新类公司,比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之间投资的公司数量增加了4.1%。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一年中,澳大利亚创业投资资金的总规模达到69亿澳元,比上一财务年度增长了21%。
(六)国外引导基金运作经验总结1、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的角色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为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在引导基金的发展中政府应该明确其角色定位,即引导作用,而不应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也不应过多的干预引导基金的运作。
以色列YOZMA参股基金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为40%,并及时的安排政府资金的退出,让利于民的一系列安排来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角色定位,保证了以色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取得成功。
从国际参股基金运作来看,政府出资比例最好控制在50%以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企业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一般在60%左右,并且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