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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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I 问 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1 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1 问 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2 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 2 问 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 ...............................................................3 问 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 .......................................................................3 问 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 .......................................................4 问 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4 问 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 ...........................................................5 问 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 .................................................................5 问 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6 问 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 .......................................6 问 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6 问 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 ............................................7 问 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7 问 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7 问 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8 问 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8 问 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8 问 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8 问 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 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9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 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 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9 问 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9 问 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9 问 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问 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10 问 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11 问 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11 问 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12 问 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12 问 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13 问 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问 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4 问 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5 问 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15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1、网上申报系统中无财务报表是什么原因?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苏国税函(2013)248号),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但以下情况除外: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各省辖市国税机关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要求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所以,除上列特殊情况外,目前大部分企业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会在季度最后一月所属期(即3、6、9、12四个所属期)出现在网上申报报表列表中。

如您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请您在4月1日前根据申报系统提示(见问题2)完成适用会计制度的再次确认,以确保您到时能够顺利进行财务报表的报送。

2、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出现以下提示,应如何操作?答:如您在2013年网上申报系统中“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准确,出现以上界面时,请您点击“与实际一致”;如上次调查时选择错误,请您本次点击“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并点选您单位实际适用的会计制度后确定上报。

无论您选择如何,在确定上报以上调查结果后,您都可以继续进行纳税申报,选择“与实际一致”的纳税人相应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正常报送,选择“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的纳税人要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才能报送财务报表,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修改财务报表鉴定而未能报送的一月份财务报表可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3、网上申报提交财务报表时,出现以下错误提示,如何解决?答:出现以上错误提示,是由于按月申报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了“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然后又填报了系统中现有的财务报表所致。

所以此类纳税人本月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再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4、若2014年再次确认适用会计制度时选择错误的,如何处理?答:应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变更财务报表鉴定手续,并在办结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1、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8日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82、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问题内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

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2.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3.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4.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5.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B.查阅本人档案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6.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7.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9.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知识

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 服务功能有: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 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 二是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 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 询服务; 三是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 四是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 服务。
• 岗位设置:设管理岗、监控岗、知识库运维岗和 话务岗(即话务座席人工人员),前三个岗由市 局纳税服务科人员兼岗,话务岗从市局科室和云 城区局选取年青的业务骨干20人,2人1组轮流座 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座席安排:《云浮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话务人员轮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要求
• 省局领导在去年全省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讲话: • 李永恒局长讲话强调:纳税服务工作对于服务经济、服务
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广东国税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切实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 新的定位和新的目标中,科学筹划,积极构建广东国税纳 税服务新体系。要以节约纳税人办税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 本为目标,搭建好网上办税、12366服务热线和信息服务 三个平台。要积极构建“大纳服”工作格局,创新管理方 式,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实现 纳税人满意、社会满意、自己满意的“三个满意”目标。
• 3、热线坐席分配情况:见《12366纳
税服务热线坐席分配表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建设目标:要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成为纳 税咨询的首选渠道、征纳互动的重要平台和展示 我市国税形象的重要窗口。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

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

总体功能有: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近-1-xx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

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答:(1)票样如图:(2)实际如图: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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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3年第一期)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

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在2011年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税前扣除,现在才发现,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2011年度)计算扣除。

6、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两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两个文件。

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7、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

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8、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五险一金”。

9、企业清算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免税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11、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新建厂房,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应计入新建厂房的购建成本。

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及其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12、企业收到500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十九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3、境内企业取得代扣境外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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