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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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中组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创新教育教学形式,有力保障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确实提升在线开放课程质量。

根据《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包括在线课程建设、选用、教师的管理和学生学习规范与考试纪律。

第二章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第三条以课堂教学结构改革为着力点,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线上教学和传统教学有机结合,鼓励教师紧跟高等教育的时代发展步伐,主动探索建设高质量在线开放课程,有序推进学校线上教学改革。

第四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紧密结合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应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在线开放课程按校、院两级建设,校级由教务处统筹规划和管理,重点面向受益面广、师资团队雄厚的公共课程组织建设。

院级由学院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递进式建设,在线开放课程通过申报教学提质项目进行立项建设并管理。

第五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教师团队应不少于3人。

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担任本门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两轮以上,由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

主讲教师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总体工作,包括建设规划、团队分工和工作量分配等。

第六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团队成员在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的带领下研究教育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

积极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并全面关注学科前沿动态,及时更新资源。

第七条在线开放课程设计应以知识点为基础,合理构建课程结构,课程设计应科学完整。

课程设计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现代教育思想,注重以学生为中心建立教与学新型关系,能够充分体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同时保证知识点之间紧密联系,逻辑清晰,形成完成的知识体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培训参训学员的管理,增强学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保证网络培训学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员,是指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习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员应当明确培训学习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端正学习态度,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培养自主学习的自觉性,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学员应当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用培训学习成果推动理论研究、工作创新和职能到位,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条学员参加网络培训学习应当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与学习两不误,两促进。

鼓励学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第六条学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网络培训管理员的培训组织安排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和接受网络培训管理员组织的学习情况检查、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七条学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以个人用户名及时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员首次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时,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学员信息表。

学员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有关界面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第九条为保证信息安全,学员首次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后,应当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泄露、外传。

密码长度应当设置在8至16位之间。

设置密码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或者其组合。

使用字母设置密码时,字母区分大小写。

学员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参加学习时,不得使用系统记忆密码等功能。

第十条学员必须本人上网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任务。

学员不得找人代替上网学习。

第十一条为不断改进网络培训教学和管理,学员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积极参加教学质量评估和培训需求调查等活动。

第十二条学员发现本人用户名被他人擅自使用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修改密码,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管理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员报告。

江西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

江西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

江西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全省干部网络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促进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干部网络培训是全省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干部网络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是全省各级干部参加网络培训的主要载体。

第二条网络学院由省委组织部主办,省委党校承办,具体负责全省干部网络培训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网络学院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自主选学的原则,以干部需求为导向,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学分制管理为手段,为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目标提供基础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培训对象第四条参加网络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群团组织及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的在职在岗干部。

同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他人员参加学习。

三、管理体制第五条网络学院在省委组织部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干部网络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委托省委党校负责网络学院的规划建设、功能完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以及指导和督促网络培训工作的落实等,网络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党校和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网络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各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干部网络培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建立覆盖全省的四级管理员队伍,即由省委组织部、网络学院有关人员组成的一级管理员队伍,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党校和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人员组成的二级管理员队伍,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党校人员组成的三级管理员队伍,由县直单位、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同志组成的四级管理员队伍。

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制度范本

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制度范本

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线上培训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培训质量和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线上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课程学习、教学互动、考试评估等功能。

第三条平台运营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员提供优质、专业的在线培训服务。

第二章平台运营与管理第四条平台运营方应具备合法的在线培训资质,明确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五条平台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技术支持等,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条平台运营方应保证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培训内容。

第七条平台运营方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平台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学员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学员隐私,未经学员同意不得泄露学员信息。

第九条平台运营方应提供便捷的售后服务,包括学习咨询、技术支持、投诉处理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培训课程与教学第十条平台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保证课程质量。

第十一条平台应明确课程学习大纲、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告知学员课程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平台应提供实时在线教学服务,确保教学互动畅通,学员可随时提问和解答。

第十三条平台应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估体系,对学员学习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章学员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平台应对学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学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平台应建立健全学员行为规范,禁止恶意攻击、骚扰、作弊等行为。

第十六条平台应提供学员学习进度跟踪和提醒服务,帮助学员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平台应根据学员学习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学习推荐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技术保障与安全第十八条平台应建立健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平台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预防和打击网络攻击、病毒、恶意代码等安全隐患。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优秀学员评选办法一、评选范围参加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的所有学员。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培训课程,完成全部考核内容。

3、地方优秀学员要求年度学习总评合格,且作业合格率达到70%以上,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

4、网站优秀学员要求年度学习总评合格,且作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论文成绩优秀。

三、评选办法1、“地方培训中心优秀学员”评选活动由各地培训中心组织,“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优秀学员”评选活动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部组织,候选人名单及申报材料均需地方培训中心统一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部审核。

2、地方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地方培训中心该学年参训总人数5%;网站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地方培训中心该学年参训总人数的1%。

3、参与“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优秀学员”评选的学员,不再参与“地方培训中心优秀学员”的评选。

四、评选程序第一阶段,地方培训中心推荐优秀学员候选人学年结业之日起,地方培训中心根据评选条件,选拔出“地方培训中心优秀学员”和“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优秀学员”候选人。

第二阶段,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1、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优秀学员申报材料包括:(1)个人简历一份。

(2)学校办学特色介绍材料一份,字数300-500字,配以图片说明。

(3)培训成果一份:本培训年度完成的个人结业论文,可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后提交;亦可是本人未公开发表的其他论文、案例、科研报告等学术成果。

2、地方培训中心优秀学员申报材料包括:(1)个人简历一份。

(2)学校办学特色介绍材料一份,字数300-500字,配以图片说明。

优秀学员候选人均需按照要求准备上述材料,认真填写《“地方培训中心优秀学员”审批表》或《“中国教育干部培训网优秀学员”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阶段,评审及结果反馈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部对优秀学员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地方培训中心。

培训证书登记管理制度

培训证书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证书的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培训证书的登记、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证书的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培训证书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 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讲师;3. 培训考核结果,包括考核成绩、考核等级;4. 培训证书编号、发放日期、有效期。

第五条培训证书的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及时性,确保培训证书的登记工作与培训活动同步进行;3. 安全性,确保培训证书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条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证书登记档案,并对培训证书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七条培训证书的发放应当由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培训结束后,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审核其是否符合发放条件;2. 考核合格者,由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培训证书;3. 培训证书发放时,应当由培训人员本人领取,并签字确认;4. 对于无法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

第八条培训证书的发放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伪造、变造培训证书;2. 不得擅自修改培训证书信息;3. 不得将培训证书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培训证书是培训人员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可以作为以下用途:1. 作为个人能力、技能和知识水平的证明;2. 作为求职、就业、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3. 作为参加相关考试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培训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培训证书,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转让。

第十一条培训证书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培训证书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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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负责网络培训证书的认定和制发。

为加强培训证书管理,保证网络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证书包括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高校辅导员网络学院、大学生网络党校、中小学网络党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培训服务平台等机构组织发放的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等各类纸质和电子证书。

第二章证书制作与发放
第三条学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组织的网络培训或线下集中培训,成绩合格者,均可获得由学院签章认可的相应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证书编号由年度、级别、项目、区划、高校等代码和学员序号构成,按照相应规则编制,最多不超过20位。

第五条证书形式一般须于培训前确定并严格执行。

纸质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学院制作印发;电子培训证书根据需要设置,由学员在线下载。

第六条证书中的姓名等部分信息来源于学员报名或注册信息,其真实性由学员负责。

证书发放前需核实信息,发证单位有权对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学员缓发或不发证书。

第七条一次培训只能发放一次证书;当期培训只能发放当期证书;年度内多期培训可根据需要累加记录集中发放证书;多期次连续
性培训项目,每期次可发放学时证明,项目整体结束印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证书费用包含工本费、管理费和印章使用费等,只有培训经费中包含证书费用预算才能制作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第三章证书查询与补办
第九条为便于有关单位和学员查验证书,学院开通了学员证书查询功能,凡是带编号的培训证书,均可在线查询。

第十条培训证书由参训学员本人妥善保管。

如有错误、损坏或遗失,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一条如因参训单位失误导致培训证书遗失或损毁,需由参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二条如因邮递运输机构失误导致证书遗失或损毁,则由学院证书邮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酌情补办。

邮递运输机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培训证书补办时限为一年,即自培训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学员或参训单位可申请补办培训证书。

逾期不予补办,仅提供有关证明,或者在线自行查询下载电子证书进行打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培训证书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做好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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