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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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当今全球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利润,常常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销售和兼营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依赖度,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从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结构和组织架构来实现。

企业可以合理划分不同业务领域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优化供应链管理和整合内部的企业资源,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跨境投资和合作来实现税收优惠,例如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在制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需要考虑各个业务领域的特点和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避免出现合规风险和争议。

此外,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议,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其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来实现。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安排,例如利用债务融资和股权安排来优化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利润分配,例如将高税率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业务领域,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和减少税负。

在进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税收筹划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利用漏洞来逃避税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和律师,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还应考虑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市场战略的一致性。

税收筹划应该为企业的核心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服务,而不应成为盲目追求税收优惠的手段。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何为兼营业务?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比如说商场)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何从高呢?国家不吃亏原则案例分享:一个公司业务包括:销售商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运输服务,如何筹划?酒店、餐饮、运输业务可以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

单独成立公司,生活服务还可以享受加计递减的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区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递减10%何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只能是同一业务,涉及货物和劳务;兼营看主业。

例外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思考:1.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什么合适?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混合销售来算合适,按照主业的服务业6%来核算,否则,销售货物可是13%的税率哦2.公司销售钢结构,按照什么核算?既不是兼营也不是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范围内优化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手段。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这种商业模式的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降低税负,提高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就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讨。

税收筹划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的一系列合法措施。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税收政策,以确定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和限制。

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税收筹划。

其一,合理安排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业务结构。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通常涉及不同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将其分别归类,并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申报和纳税。

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合理的内部转移定价,以降低整体税负。

其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

针对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税收政策通常会有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的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和运营模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

例如,可以选择将高税负的业务划归到获得税收优惠的产品或行业中,以减少企业整体的税负负担。

其三,合理运用税收制度的灵活性。

税收制度通常有一定的灵活性,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的组合、定价、销售渠道等方式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合同和协议,避免或减少一些税务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

其四,善用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手段,如购买税收保险、利用跨境税收优势、进行合理的税务规避等,来降低税负。

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税收优惠项目和政策,争取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或暂缓缴纳的机会。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和销售概念及相关税法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人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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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税务筹划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为往往同时进⾏,充分运⽤税收政策进⾏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分别核算的,从⾼适⽤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为某钢结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

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原理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应纳营业税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上面分析了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征税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二、兼营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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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企业节税率为7%-3%=4%。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假定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

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以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当自有车辆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

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

生产企业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能否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四、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例题分析】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
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

为了改变现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

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
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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