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一文说透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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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

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

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混合销售⾏为的条件 混合销售⾏为,是指在实际⼯作中,⼀项销售⾏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以下为⼤家介绍下2015经济法基础重点之混合销售⾏为的条件的内容。

混合销售⾏为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不可: 1、销售前提。

如果⼀项销售⾏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为。

如在LED电⼦显⽰屏为客户发布⼴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显⽰屏,但LED电⼦显⽰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告服务的⼀个载体,其本⾝不涉及销售货物。

2、⼀项⾏为。

混合销售⾏为强调的是⼀项销售⾏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为,就是兼营⾏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单位或者个⼈,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种兼营⾏为。

如⽣产销售LED电⼦显⽰屏同时提供电视⼴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为。

3、两个要件。

混合销售⾏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劳务类应税⾏为。

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为。

如转让LED电⼦显⽰屏⼴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告的⾏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为。

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为,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为,以及其他“多元”应税销售⾏为均属于兼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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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 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 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
界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 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 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01 简介
03 界定
目录
02 与税法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 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 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谢谢观看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 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LED电子 显示屏广告位(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分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

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的规定,包括定义、政策处理、与以往的区别等。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1、如何理解“一项销售行为”?目前在税务总局层面,还没有规定如何判定“一项销售行为”,有的省国税局,将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货物和服务一并处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分别处理,就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因为销售行为涉及买卖双方,以卖方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似乎不妥。

同时规范买卖双方行为的,是经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所以,用合同判定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比较合理。

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税局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是有道理的。

如果分别订立服务合同、货物合同,各自的合同要件,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责任等都不一样,税局再按照一项销售行为,比照混合销售征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道理。

那么,如果在一项合同中,分别规定服务和货物的价格、质量、时间等内容,算不算一项销售行为?如果税局,基于一项合同,按照混合销售征税,不能说没有道理,尽管有点牵强。

2、如何理解“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货物,就是增值税应税货物,没有歧义。

服务呢?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的房子,房子配有家具和家电,是不是混合销售?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的范围,包括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混合销售中的服务,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修的房屋时,如果包括家具和家电,这不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以来都是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感到头疼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之间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比如,一个4S店,既销售汽车,又为汽车提供装饰服务。

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那就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是兼营则只要分别核算则销售汽车按13%征收增值税,而提供装饰服务则按6%征收增值税。

也许有人会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件第40条对混合销售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如果一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为混合销售。

但什么是一项行为,40条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以刚举过的4S店既销售汽车又提供装饰服务为例,我们又如何判断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我以为判断混合销售还兼营,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再以4S店为例,如果4S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装饰服务,则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服务,应当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经营范围有装饰服务,则应按兼营对待,如果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增值税。

主要原因在于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一项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与主营业务一样是不特定的。

比如,张三在我的店里买车,可以提供装饰服务;李四在其他的店买车,同样可以由我的店提供装饰服务。

混合销售则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销售汽车服务的自然延伸,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是一体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只对在4S店购车的客户,而不对外提供装饰服务。

Hello,伙伴们。

《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

《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

《致远专栏》话说“混合销售行为”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解读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跟总局的解读一致,例如广州、深圳、上海等,但也有个别地区有不同的解读,如河北、湖北。

河北、湖北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明确企业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可以按兼营处理,分别适用税率,但该做法其他地区不一定认同,如广东明确即使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

1.上海税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逐条解读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资料(2016年4月)混合销售,就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有提供服务又包含了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形成混合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是,所涉及到的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都是针对同一购买方取得。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是一种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例如,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与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有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又如,某酒楼为顾客提供饮食劳务,某月取得饮食收入50万元,同月向顾客销售烟、酒及饮料等,收入为12万元。

由于该酒楼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则该店的行为也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

为了便于征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商场销售空调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商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因而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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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透混合销售
作者:公众号漫说财经
一、混合销售的演变
1.混合销售的概念,最初是在营业税还“在世”的时候,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存在提供服务及销售货物的情形:
2.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没有了,增值税独揽天下,但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税率还是有所不同,所以就变成了:交货物增值税还是交服务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原文很绕口,大白话就是说,如果单位主业是生产销售货物为主的就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如果主业是销售服务为主的就缴纳销售服务增值税。

这样一来,重点就出来了,混合销售交什么税,看的是公司的主业!!Get!!
提供服务,连同销售货物,按提供服务缴税(6%)
销售货物,连同提供服
务,按销售货物缴税
(13%)
混合销售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上面我们都看懂了,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有货物又有服务就是混合销售,
举个栗子: 例:生产空调的某力公司,在销售空调的同时,附带了安装服务,这是一
项整体的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所收取的安装费应该连同空调统一缴纳销
售货物(13%)增值税纳税。

看到这里,眼尖的童鞋就可以看出可筹划的地方,混合销售如果变为不是“混
合销售”,税负就会下降。

还是上述例子,生产空调的某力公司,成立了专门安
装空调的“某力安装公司”,卖空调按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某力安装公
司”安装服务按销售服务6%缴纳增值税,服务部分税负下降7个点(不考虑高新
所得税差异及新公司运营成本等因素)。

如果我们没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条件,不是一项销售,或者只有货物没有服务
(只有服务没有货物)都不是混合销售,这就引出另外一个老铁——“兼营销售”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释,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原文很绕口,大意就是兼营是没有关联的两项销售行为。

表1-混合销售/兼营判断表
提供服务,按提供服
务缴税(6%) 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税(13%)
三、政策补丁
补丁1:针对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年36号],国税总局2017年发布了个补丁《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
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翻译过来就是自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货物及服务(安装),分开缴税。

补丁2:上述政策补丁,限定于自产的机器设备,而且服务税率还是9%,安装主要支出为人工,9%的税负还是比较高。

2018年国税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产和外购机器设备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可以3%简易计税,税负下降还是
很厉害。

四、如何应用
说了一大通,小伙伴们算是弄明白啥是混合销售,但是如何应用到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应该具体开怎么样的发票,直接上表一目了然:
谁家都会有电梯、空调,都会涉及到装修等工程项目,对于销售方,如果一不小心,增值税率可能就会开错导致多缴税。

业务量大的甚至可以考虑成立子公司进行单独货物服务相分离。

对于接受服务方,如果不留意供应商开的发票税率,很可能就会导致公司少抵扣,工程项目成本上升。

财务只有通过细节把握,走在业务前端,才能实现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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