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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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财政体制约束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善民生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2003年实施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市辖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体现了激励作用,市本级及城区财力基本实现了同步增长,保证了两级政府正常运转财力需要,推动了市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区财力基础薄弱、市级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增强市本级宏观调控能力,适度均衡城区财力,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差距,有必要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在中央、自治区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合理确定市本级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形成市本级、城区两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增强市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市政办〔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4日桂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我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6]20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4【实施日期】2016.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6〕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4日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本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全区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聚焦群众需求,深化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先行,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的统一,推动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出行。

二、工作目标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实施、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全市公交、出租车及其他客运交通工具的交通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区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最便利的公共出行服务。

(一)近期目标(2017—2018年)组建、设立桂林市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并按照自治区交通一卡通的技术要求,升级现有IC卡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搭建以桂林市城区公共交通为主体的交通一卡通平台,做好与全区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衔接准备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市政办〔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5〕10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设立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并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桂编〔2015〕8号)要求,对我市原相应机构进行调整。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增加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职责,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7号),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支撑“放管服”改革为落脚点,推进政务平台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张网”办理、“一朵云”服务、“一个窗口”进出、“一套材料”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互联互通和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抓手,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应用体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2]23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2]23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2〕2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6日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评估报告是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机关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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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市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切实做好桂林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在落实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履行好市本级、县(市、区)责任,充分发挥好市、县(市、区)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

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26号)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1.公路。

(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农村公路。

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道路运输站场。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道路运输管理。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水运绿色发展。

根据中央有关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5)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桂林海事局(桂林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实施。

(6)其他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负责实施。

3.铁路。

(1)干线铁路。

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其中具体运营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

(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

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3)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

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

市本级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评价等职责;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民航。

(1)运输机场。

根据全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2)通用机场。

根据自治区批准的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

市本级与县(市、区)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市本级与县(市、区)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6.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

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3)农村客运。

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现行管理体制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实施。

(二)县(市、区)财政事权1.公路。

(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农村公路。

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中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道路运输站场。

县(市、区)承担除自治区和市本级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其余支出。

(4)道路运输管理。

县(市、区)承担除自治区和市本级负责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和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铁路。

县(市、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邮政。

县(市、区)承担除市本级负责以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综合交通。

县(市、区)承担辖区内除市本级负责以外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县(市、区)相关职责。

对于中央、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自治区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其他事项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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