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费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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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中的转租和转让条款的限制和规定

商铺租赁中的转租和转让条款的限制和规定

商铺租赁中的转租和转让条款的限制和规定商铺租赁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转租和转让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对商铺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介绍商铺租赁中的转租和转让条款的限制和规定。

一、转租条款1.原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的权限范围商铺租赁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原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租商铺。

一般来说,原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租,并对转租的条件进行界定,例如转租方应当具备的资质、原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转租等。

2.原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的手续和程序商铺租赁合同可以规定转租的手续和程序,例如要求原承租人与出租人进行书面协商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防止未经允许的转租行为。

3.原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人对转租行为承担的责任商铺租赁合同也可以约定原承租人对转租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原承租人在转租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原租赁双方在转租时更加慎重,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转让条款1.原租赁合同约定转让的权限范围商铺租赁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原承租人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商铺。

一般来说,原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让,并对转让的条件进行界定,例如转让方应当具备的资质、原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转让等。

2.原租赁合同约定转让的手续和程序商铺租赁合同可以规定转让的手续和程序,例如要求原承租人与出租人进行书面协商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防止未经允许的转让行为。

3.原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人对转让行为承担的责任商铺租赁合同也可以约定原承租人对转让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原承租人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原租赁双方在转让时更加谨慎,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三、条款限制和规定1.转租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商铺租赁中的转租和转让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

店铺转让租赁合同欺诈

店铺转让租赁合同欺诈

店铺转让租赁合同欺诈是指在店铺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或中介机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受让方签订不利于其的合同,从而骗取钱财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市场的繁荣,店铺转让租赁合同欺诈案件时有发生,给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欺诈手段、防范措施和法律法规三个方面探讨店铺转让租赁合同欺诈问题。

一、欺诈手段1. 虚构店铺信息:欺诈者发布虚假的店铺转让信息,夸大店铺的位置、面积、租金等条件,吸引受让方关注。

2. 隐瞒真实房东:欺诈者并非店铺的实际房东,而是从房东处转租而来。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欺诈者隐瞒真实房东身份,使受让方误认为与其签订合同的是房东。

3. 篡改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欺诈者通过篡改合同条款,使其有利于自身,损害受让方利益。

例如,在租金、转让费、租期等方面做文章。

4. 收取高额中介费:中介机构在办理店铺转让过程中,收取高额中介费,甚至虚构交易金额,诱使受让方支付费用。

5. 连环欺诈:欺诈者先以低价购买店铺,然后以高价转让,再以各种理由终止合同,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防范措施1. 核实店铺信息: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实地考察店铺位置、面积、租金等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 核实房东身份:受让方应要求欺诈者提供房东身份证明,并与房东本人核实转让事宜。

3.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受让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租金、转让费、租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拒绝高额中介费:受让方应拒绝支付高额中介费,可通过多家中介机构对比,选择合理的价格。

5. 留存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受让方应留存与欺诈者的聊天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三、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让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者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欺诈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商铺转让案例分析

商铺转让案例分析

“我自己的店面房想收回来,居然还要付钱给承租人,这合理合法吗?”最近,江阴璜土镇的高先生为收回房屋的事情感到十分郁闷,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他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

高先生在镇上拥有一间门面房,从2002年起,他就将该店面租了出去。

几年之内,店面辗转换了好几任承租者,去年年初,高先生的店面转给了蒋女士经营。

在民间,店面转让存在一个“潜规则”,后任承租者都要向前任上交一笔店面转让费,蒋女士也不例外。

今年3月,蒋女士的租赁期限已满,高先生准备收回来自己开店,可是当高先生找到蒋女士准备收回店面房时,却得到了这样的答案:“这个店面是我出了4万元转让费承租的,现在你要收回,必须补给我这4万元。

” 蒋女士手里拿着与前任签订的转让协议以及转让费收条振振有词。

, G/ ~& o3 w0 k' U: B; b, T. b9 g 高先生自然不乐意出这个钱,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不欢而散。

不得已,今年4月,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蒋女士限期搬出。

由于店面转让费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蒋女士向高先生索要4万元转让费显然不合法,但是高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就首任承租者是否拥有转租权没有作出约定,这才导致转让费这一“潜规则”得以蔓延,因此高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先生返还蒋女士的门面押金6000元,并自愿补偿蒋女士4000元钱。

案件虽然是以调解结案,但是却暴露出了目前门面转让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转让费俨然成了不成文的 “潜规则”,由于转让费不是规定费用,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要规避这一“潜规则”带来的后遗症,房东应该与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拥有店面的转租权进行约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没有转租权,那么承租人无权转让,转让费也将被扼杀在摇篮中,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转让也不会影响房东收回房屋;如果房东允许房屋被转让,那么一旦中间出现了所谓的转让费,房东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成都商铺租赁当中的转让费的实证研究

成都商铺租赁当中的转让费的实证研究

对成都各级法院关于商铺转让费的裁判的实证研究一、商铺转让费门面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一般是原承租者(二房东)向继承租者(租客)收取,也有大房东收取的。

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

收取转让费似乎已经成为大多数商铺转让过程中的一种惯例。

商铺转让费已经在逐渐演变为许多人牟利或是投机的工具。

专靠炒作商铺赢利的投资客也在日益增多。

而一些空门面、新门面出租时也要收取高额转让费;一些房东在与原承租人结束租约关系之后,除了向新承租者大幅提升商铺租金之外,还要附加一大笔转让费。

实践当中常见的操作方式为:1、商户A把店铺转租给下家B,转接过程中,由于店铺装修、设备和货物的转移等原因,向B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即店面转让费。

2、同时A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结束,由B开始向房东支付租金。

3、店面转让费是租铺开店最常见的一种费用,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

二、法律中的商铺转让费《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商铺转让费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1,转让费系原出租者与继租者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有效。

商铺的在经营之初存在租客对于商铺的装修、装饰,此部分所有权应属于租客,承租方未实际使用满租赁期间,就存在剩余价值的处置的问题。

商铺的经营过程中,通过二房东的努力,不断的积累人气和稳定顾客,形成经济效应,继租者接手商铺后,自然会承接这部分的顾客。

2,商铺转让费可以作为一种商业习惯1,在双方约定不明之处,可参考当地的惯常的操作方式进行裁判。

民商事行为的不断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特色,会形成各种商业习惯,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存在滞后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便会考虑到此部分的内容。

3,对于转让费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更多的是由依靠法院在查明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

档口转让注意事项

档口转让注意事项

档口转让注意事项档口转让是指商户将自己的档口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对于档口转让,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签订:档口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转让的具体事项、转让费用、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档口状况:转让人应当将档口的实际状况如实告知承租人,包括面积、装修状况、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

承租人可以要求具体查看档口,确保其符合预期。

3. 营业证照:承租人应当核实档口的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档口转让人也应当确保自己的证照是合法有效的。

4. 租金支付:转让人和承租人应当明确租金支付的方式和周期。

一般情况下,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双方还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 转让费用:转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一般是指档口装修费用、设备折旧费用等。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需要明确约定。

6. 经营权:档口转让通常是指档口的经营权的转让,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

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档口经营权的归属和转让方式。

7. 转让通知:转让人在决定将档口转让给他人之前,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以便双方商议解决方案。

转让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8. 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转让人违约可能导致承租人的利益受损,承租人也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9. 合法合规:档口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档口的合法合规经营。

10. 纠纷解决:若在档口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沟通并明确各自权益和责任。

总之,档口转让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交易,双方应当合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规则。

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顺利完成档口转让。

谈门面转让费的技巧和话术

谈门面转让费的技巧和话术

谈门面转让费的技巧和话术
门面转让费的技巧和话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准备充分:在与对方进行谈判之前,了解门面的市场价值、对方的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对自己门面的优势和价值进行充分准备,以便在谈判中更有说服力。

2. 强调门面的优势:在谈判中,重点突出自己门面的位置、装修、客流量等优势,以增加对方对门面的认可和价值感。

3. 制定谈判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

可以考虑通过多次谈判、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逐步接近双方的理想价格。

4. 降低对方防御心理:在谈判过程中,采取一些策略来降低对方的防御心理,例如以合作为出发点,让对方明白转让门面可以带来双方的共同利益。

5. 建立良好的交流氛围:在谈判中,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通过倾听和提问的方式,建立良好的交流氛围。

6. 能言善辩:在谈判中,灵活运用辩论技巧,核心是逻辑性强、论据具体有力。

用数据和事实来证明门面的价值和转让费的合理性。

7. 灵活应对意见和反驳:对于对方提出的异议和反驳,要能够及时回应,并灵活应对。

可以通过补充信息、调整策略等方式来应对对方的质疑。

8. 采用折衷方案:在谈判中,双方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考虑采用折衷方案,以达到双方的最佳效果。

这样可以增加双方的满意度,提高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9. 保持耐心和冷静:门面转让费的谈判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和多轮的沟通。

在谈判过程中,保持耐心和冷静,处理好谈判中的情绪和压力,以保持自己的议价能力。

10. 谈判结束后的跟进:一旦谈判达成协议,及时跟进并制定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以确保转让费的支付和门面的交接顺利进行。

店铺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店铺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店铺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很多商家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会考虑将店铺转让给其他人或公司。

店铺转让需要注意很多事项,包括法律、财务、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介绍店铺转让的注意事项,帮助商家们顺利完成店铺转让。

一、法律问题店铺转让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商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 签订合同店铺转让前,需要与买家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

合同应明确店铺的所有权归属、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商家需要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2. 手续齐全商家需要确保店铺的所有手续齐全,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证书、消防证书等。

如果有任何问题,商家需要及时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店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知识产权商家需要确保店铺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如果店铺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商家需要在转让前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的归属。

二、财务问题店铺转让涉及到大量的财务问题,商家需要仔细考虑这些问题,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财务问题:1. 财务报表商家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包括店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这些报表可以帮助买家了解店铺的财务状况,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2. 税务问题商家需要了解店铺的税务情况,包括应缴税款、税种、税率等。

商家需要确保所有税款都已缴纳,并且在转让前完成税务注销手续。

3. 费用和利润商家需要考虑店铺的费用和利润,包括租金、工资、水电费、采购成本等。

商家需要确保店铺的利润能够覆盖所有费用,并且在转让前清算所有费用。

三、人员问题店铺转让还涉及到人员问题,商家需要考虑员工的权益和安置问题。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人员问题:1. 员工权益商家需要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商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避免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酒店,经营了多年的餐厅,由于经营不善,日渐亏损。

乙方是一家餐饮集团公司,有着丰富的餐饮管理经验和运营实力。

双方经过多次洽谈后达成一致,决定将酒店餐厅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以期能够重振餐厅的经营。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在2024年9月1日签订了《酒店餐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200万元的转让费用,甲方将经营权移交给乙方并保留5%的股份。

合同约定经营权转让后,乙方有权对餐厅进行装修、重新招收员工并承担经营风险。

纠纷出现: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和员工招聘。

然而,在装修进行过程中,甲方却突然表示要撤销经营权转让合同,要求乙方退还转让费用,并恢复餐厅的经营权。

甲方主要的理由是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店面风格,并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经营。

争议及解决:乙方认为,装修是为了改善餐厅的经营状况,提升顾客体验,这些都是在经过甲方同意之后进行的。

并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装修需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乙方认为甲方此举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返还转让费用。

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决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1.确定酒店餐厅的经营权已经转让给了乙方,并取消甲方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

2.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构成违约行为。

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无需返还转让费用。

4.甲方保留的股份无需返还。

5.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结论:通过法院的判决,乙方确立了对餐厅的经营权,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而甲方则明确了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和股份保留,不得再撤回经营权转让合同。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保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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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的法律问题分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鄢婷在商铺租赁的经济活动中,门面转让费是普遍存在的,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最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

以下是一个因门面转让费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赵某在某商场内拥有两间商铺门面,专作出租之用,以其每间门面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给李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

3年后,李某并未获得盈利,欲将该两间门面转租给黄某。

赵某同意转租,并表示租赁期满后可与黄某续签合同。

黄某在支付给李某5万元转租费之后,继续经营该商铺。

5年租期届满,赵某却要将门面收回自己经营,黄某认为其支付了5万元高额的门面转让费,但却没有收回,因此不愿搬走,要求续签合同,或者要求赵某支付其5万门面转让费。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

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商铺转租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房地产的流转,已经成为房地产经济活动中主要的组成部分。

同时,商铺转租也衍生出了门面转让费。

即出租人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除了收取租金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门面转让费。

而第三人亦在经营一段时候,将门面转租给其后手,收取更高的门面转让费,以收回之前投入的门面转让费,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门面转让费就如此在门面多次转租的过程中,一级一级转下去。

此时,就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门面转让费成为租赁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必然支出。

并且会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远远超过房主收取的租金,有时甚至还会超过门面本身的价值。

经营者为了快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必然会将多付的支出转嫁给消费者,使商品的价格远高于其价值,阻碍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

第二,支付了转让费的承租人,虽然在合同期内,可以选择继续经营或者再转租给其他人,收回门面转让费。

但是,一旦门面所有权人要收回商铺自己经营,如同上述的案例一样,或者出租给他人,则这笔巨额门面转让费应该向谁讨要,是向其前手,或是向门面所有权人,还是其自己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就是门面转让费中所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二、门面转让费的合法性分析如上所述,收取门面转让费已经成为门面转租活动中的商业惯例,但却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最容易产生纠纷。

下面我们将对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构成以及其合法性做相应的分析。

门面转让费一般是指承租人(或者门面所有人)将承租(或自己所有)的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确定门面转让费的数额,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形资产的费用,即原来承租人在门面内进行装修、添附的固定物所包含的价值。

这些固定物、添附物已经固着于门面,原承租人无法将其投资收回,只能从转让的后手中获得一些补偿。

以及一些经营设备、余留商品的价值。

2、无形资产的费用,即该门面可能地理位置较好,客流量较大,周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商业经济规模,亦或是经过前几任苦心经营,积累了良好的人脉基础,拥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创造了一定的品牌效应。

这些都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后来的承租人带来客观、迅速的经济利润。

3、租赁期限,承租人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而向前一任承租人所支付的对价。

转让费收取的多少往往都与转让门面还余下多久的租赁期限有关。

门面原承租人可获得一部分经营的预期利益,后来的承租人则可获得一定期限内在商铺中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

租赁期限越长,转让费越高。

从以上构成中可以看出,门面转让费虽然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但每一组成部分还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

我国法律对门面转让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则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

因此,门面转让费的收取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门面转让费虚高的情况,一旦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并不能当然获得优先承租的权利门面,所有者要收回该门面自己经营或租予其他人,承租人皆无法阻止。

天价转让费则可能会由最后一个承租者来承担。

转让费是否能退,最后一个承租人是否能向他人索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由最后一个承租人承担如此巨大的商业风险,显示公平,应当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三、高额门面转让费的救济途径如前所述,门面转让费的构成复杂,不同的构成部分应当有不同方式予以补偿,以下将分析各个不同的部分将如何实现救济。

1、有形资产的费用,这部分主要是添附物、固定物以及经营设备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门面所有权人专门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承租人对门面进行必要装修和改装,所有权人一般是同意。

更多的情况下,是承租人承租的是一个空门面,必须要经过装修和增设他物才能作为商铺使用。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租赁期满后,无法拆除的装修和添附物,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价值,向门面所有权人求偿。

而于可以带走的经营设备,或者折价变卖,或者由承租人继续所有,对于承租人来说并非损失。

2、无形资产的费用,即承租人为获得原商铺良好的经营环境,商业信誉、人脉资源、供货渠道等无形资产而支付的对价。

这部分费用可视为一种商业投资,应该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逐步赚回,或者凭借这些优厚的条件,承租人能够获得更多利润。

在商业运作中,能否获得更多的回报亦或者是存在亏本的风险,在投资之前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

因此,此部分应当属于承租人自己承担的风险。

当然,如果承租人在承租该门面时,周围并没有形成商业规模,商铺本身也没有进入良好的运作状态。

承租人的苦心经营,才使得商铺聚集了大量的人气,创立了一定的品牌效应。

商铺进入了盈利期,并且会随着经营时间的增长,盈利会更多。

承租人则可因其经营使商铺获得一定的品牌效应以及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向门面所有权人提出给予适当的补偿。

补偿应按照现有条件下继续经营可能获取的利润与可比的一般条件下经营可获取的利润的差额计算。

3、租赁期限的对价,是承租人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前手所支付的一种对价。

本部分与上部分的性质基本相同,属于承租人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

承租人在投资之前就应当意识到此门面是否值得投资。

此部分投入是承租人利用余下的租赁期限进行经营所应当赚回的,如果无法赚回只能视为承租人的投资失败。

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除外:第一,承租人所支付的转让费较高,而剩余的租赁期限很短,以正常的经营根本无法赚回这部分转让费的。

支出与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明显不对称。

此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过高的门面转让费予以调整。

第二,原承租人保证可以续租,使承租人所支付较高的转让费,而实际情况是,等到租赁期满,门面所有权人就收回了商铺,使承租人无法在短期内收回自己所投入的成本。

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请求法院对于变更或撤销关于转租合同中,关于门面转让费的规定。

以上为事后救济,能够使承租人在未能续租或者转租出去收回门面转让费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补偿。

在签订转租合同之前亦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避免承担高额门面转让费的损失。

即可以与门面所有权人先签订合同,约定承租人在原来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享有与门面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或者约定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直接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一定保障,高额门面转让费的风险相应减小。

即使在原来租赁合同期满后,门面所有权人执意收回门面,承租人无法经营门面,无法收回门面转让费的投入。

但是承租人可以根据与门面所有权人之前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减少损失,降低投资风险。

上文虽然对高额门面转让费事前、事后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承租人在投资过程中避免一定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问题的根本在于门面转让费随着门面一次又一次的转租也成倍的增长。

如前所述,有的门面转让费甚至比整个门面的价值更高。

这阻挡了一部分创业初期资金并不宽裕人的创业计划,阻碍了商铺门面的自由流通,严重影响着正常经营活动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活动活跃度的下降,不利于创造更高的价值。

同时,也加大了投资者的商业风险,亦不利于社会稳定。

在投资者逐利的过程中,出现盲目追高的短视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投资者无法进行自我矫正。

并且支付巨额门面转让费已是商业惯例,成为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支出,投资者单个力量也无法阻挡这种不合理的行为。

因此,适当的引导和必要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增加对门面转让费数额的规定,将门面转让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有学者建议除设备、装修等现价值之外的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出该租赁物同期一年租金总和的一倍。

也可采用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法,减少承租人的投资成本,增强商铺门面的流动性。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院可以对收取高额门面转让费的行为直接适用显失公平的原则,予以撤销或者降低在合理的范围。

通过判例形成的价值取向,给予社会公众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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