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前与简化后的2012年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比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导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10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发布,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标准》全文逐条解析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
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建筑楼面高抗裂混凝土保温隔声系统构造分析

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TU9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59(2024)3-0108-02DOI:10.16330/ki.1007-7359.2024.3.0381引言近年来,建筑节能和隔声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节能方面,强制性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其中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楼地面的传热系数强制执行1.20~1.80W/(m 2·K );安徽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9)要求居住建筑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K ≤1.50W/(m 2·K )。
建筑隔声方面,安徽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规程》(DB34/T 3468-2019)规定,对于一般要求的建筑,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70dB ;对于高要求的建筑,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60dB 。
根据国内住宅现场隔声测量调查,厚度在120~150mm 的光裸混凝土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通常为80dB 左右,仅靠光裸的混凝土楼板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隔声要求。
此外,目前市场上保温隔声楼面多采用保温板(垫)+细石混凝土(防护层内满铺钢丝网片)的构造,不仅施工复杂,细石混凝土的抗裂性能也相对较弱,容易受到湿度、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裂缝以及出现面层易开裂、平整度较差的状况。
因此,随着目前绿色建筑、高品质住宅的进一步推行,楼地面保温隔声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将成为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2高抗裂混凝土楼面保温隔声系统主要材料及构造2.1系统主要材料的特点系统的防护面层是高抗裂混凝土,其主要原材料是建筑石膏,再添加少量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
该材料微膨胀、易找平,具有高流动性,可通过管道泵送直接施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G25。
建设部2008-2009年城镇住房人均面积

建设部: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8平方米 2008年03月17日10:29 新华网评论6条3月17日上午10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司长侯淅珉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住房保障”情况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就是我们说的2007年24号文件,提出了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和框架。
温家宝总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三条原则和四项措施。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表明党和政府对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视和决心。
按照国务院新闻办的安排,我和我的同事们就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通报最新工作进展,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感谢你们关心中国住房政策和住房的发展。
上个世纪8 0年代初期,中国启动了住房制度改革,当时城镇住房严重短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8平米。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近5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把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坚定不移地落实政府保障责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住房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确立。
商品住房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体。
目前,商品住房投资占城镇住宅投资的比重达到85%,年竣工量在6亿平方米左右。
二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
全国有4000多万户城镇家庭通过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改善了住房条件。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
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
2单元设计 (6)3。
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
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
3公建配套 (11)4。
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
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 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26
城镇(村镇)体系规划
28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专家和部门审查
人大意见 采纳情况
S14-S16,S26,S27
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
公示程序 人大 意见 专家 意见 公众 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 制程序与此相似
规划 纲要/ 草案
规划 成果
公布规划
13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0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定额站采编人员:发布时间:2011-12-05建管〔2011〕367号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e287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18.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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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0.2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
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基本指标
3.2.2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3.5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6.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
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2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
6.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
3)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2.0.9居住空间
使用面积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2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5.2.5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
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
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
5.2.4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2012年)
简化前
简化后
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Anhui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DB34/1524-2011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5.4.3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
5.4.4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5.5公共安全设施
5.5.1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4.3规划布局
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宜挖、填平衡。
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3.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2住区选址
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范围;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2.0.7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1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
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
2.0.14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