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手册第五条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六条《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第七条《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第三章资质年检第九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年检实行通告制度。
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

《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局,苏州⼯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现将《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13⽇??附件:《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江苏省建设⼯程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现场的监督管理,提⾼建设⼯程施⼯现场管理⽔平,确保建设⼯程质量和安全⽣产,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企业安全⽣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产管理⼈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装修⼯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项⽬经理部和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的配备和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所称施⼯项⽬部是指建筑施⼯企业为完成建设⼯程施⼯合同任务派驻施⼯现场的管理机构;监理是指⼯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现场的机构。
本所称施⼯项⽬部⼈员是指项⽬负责⼈、技术负责⼈、施⼯员、安全员、质量员;监理⼈员是指总监理⼯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第四条建筑施⼯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现场的施⼯项⽬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施⼯项⽬经理部主要管理⼈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分级管理体系综述

Va l ue Eng i ne e r i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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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 工企 业项 目经理动态 分级管理体 系综述
Re v i e w o f D y n a mi c Hi e r a r c h i c a l Ma n a g e me n t S y s t e m o f P r o j e c t Ma n a g e r s i n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E n t e r p r i s e
t h e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t r a i n i n g me c h ni a s m a n d d y n a m i c s y s t e m; i f n a l l y , b a s e d o n t h e c l a s s i i f c a t i o n o f t h e p r o j e c t nd a f u l l y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o f t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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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2016版)

实 体 工 程 质 2.2结 量 构工程
26 27 二 、 28 实 29 体 工 30 程 质 量 31 32 33
2.2结 构工程
34 二 、 实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 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5)分; 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桩身质 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 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 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 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3)分。 2.2.3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 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2.4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 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 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2.2.5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 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 每1批次记5(5)分。 2.2.6 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2.2.7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悬挑板钢筋安 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 2.2.8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1(1)分。 2.2.9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1)分;下 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 、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1)分。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 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2.11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 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检验批 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10)分。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 缺陷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 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记5(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检验批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 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 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docx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手册第五条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
第七条《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
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
第三章资质年检第九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
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年检实行通告制度。
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企业项目经理监管办法

企业项目经理监管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萧山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市萧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市萧山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第七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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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手册
第五条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
第七条《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
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
第三章资质年检
第九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
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年检实行通告制度。
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证书》和《手册》;
(二)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检。
(三)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核查做出结论;
(四)各地、各部门应将年检的情况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应包含年检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建议,以及经年检的项目经理名单等。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年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管局负责年检。
第十四条资质年检结论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记录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代表工程达到要求,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代表工程达不到要求,或发生过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年检期内(即二年)没有工程记录的,为"不在岗"。
第十六条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报。
第十八条年检代表工程条件是:
(一)一级项目经理条件: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
(二)二级项目经理条件: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
(三)三级、四级项目经理条件:有工程项目记录。
第四章管理与培训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按照资质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类别及级别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二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制度。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证书应暂押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结束后,再发还证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实行定位管理。
项目经理应在所属企业的管理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流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
凡企业资质证书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单位不一致时,不能参与招投标与施工。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流动。
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由接收单位所在市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管局换证;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以后方可申请调动。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施工现场实行挂排上岗,项目经理的上岗证与安全帽的佩戴,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作出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遗失《证书》者须登报作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发《证书》。
如再遗失,则不得再补领《证书》,须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遗失《手册》的一律不再补领。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每位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二年中)必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对培训情况登记在《手册》中,作为考查项目经理参训依据,并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年检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年检期内(二年中)对项目经理的培训分政府培训和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培训两种。
其中政府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的具体组织是: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二级项目经
理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级项目经理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政府培训的内容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文通知,社会中介及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经营管理情况自定。
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可跨地区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要求进行,不得自行组织或强行重复培训。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的工程业绩和培训情况,可作为项目经理升级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文明项目经理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项目经理,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及《手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证书》、《手册》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手册)、降级、取消资质的处罚。
其中一、二级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需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三、四级资质降级及取消由市、省有关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发生一起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取消其项目经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在两年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在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项目时,其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范围,无证或越级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应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除停止其施工外,还应追究总包单位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香港特区企业、澳、台地区企业在我省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