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财政经济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工作部门以学校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能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包括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权管理某方面事务的校内群众、社会性团体组织,以及负责学校某一专项事务的机构。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省财政经济章程》,并不得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补充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有效期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核、决定和颁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党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签发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学校各工作部门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党政办。

学校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并报党政办。

第十条党政办应当对各工作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机构上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和调整,拟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列入学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工作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学校审批。

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

草。联合起草的,可以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学生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全校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

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核。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文件通过后的实施设想等内容。

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做法等。

第十八条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审核

第十九条党政办负责统一审核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审核部门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遵循起草阶段的程序,并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和个人对文件有关内容提出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技术性要求;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分送发展规划处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发展规划处及有关单位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

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要求起草单位予以重新研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充分,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起草部门收到退回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认真研究,根据有关要求对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修订稿重新送党政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对经其最后一次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二十五条党政办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颁布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单位对已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通过学校会议审定后,党政办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经校领导签发后,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党政联合名义发文。

第三十条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党政办应当及时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予以公布,或印制成印刷品。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公布的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当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党政办负责对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

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或废止。党政办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执行的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责成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确需整改的,起草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七章解释、修改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学校各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疑义,提出进行解释申请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党政办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同起草部门协商,提出解释草案,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或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解释规范性文件,采用书面方式。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清理,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和合并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修改、废止和合并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形势变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废止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

(二)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种规范性文件必要的;

(四)其他情形数种规范性文件可以合并的。

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后,由党政办整理备案,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相关背景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规范化管理措施

伊川县高山镇中心小学2016——2017学年 学校规范化管理措施 西方人说:性格决定命运。但性格和命运是从行为开始的:行为形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干工作也是如此:思路决定出路,工作思路决定工作出路。只有具备一个明晰且具前瞻性的工作思路,才能保证学校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杂而不乱、有序进行”。那么,在“规范化管理”这项工作任务面前,我们应如何往前走呢? 一、学校管理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校长是学校的“旗帜”,是学校的“灵魂”。当前,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校长必须要有清晰思辨的头脑、正确超前的思想,胸有大志,腹有良谋,平心静气,注重渐变,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来领导学校,用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式、策略来推动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的教育思想决定着学校的 办学水平。学校领导首先是教育思想上的领导;校长对学校的真正领导是教育思想的领导。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梦想成真”、“心想事成”,只有具

备超前的思想意识,才能创造一流的工作水平;没有超前的思想意识,工作只能永远处于追赶状态。 二、构建一支强有力的领导团队 1、以教学骨干为人选,按照专业互补、特长互补、个性互补、年龄互补的原则,构建一个权威性的组织管理系统,形成可信力、向心力、凝聚力、带动力、号召力、战斗力。 2、领导团队发展目标:⑴潜心读书,丰厚教育素养,做一个明白教育规律的学习者——有领导能力;躬身实践,提升教育理念,做一个懂得务实教育的耕耘者——有领导精神;勤于笔耕,发掘教育内涵,做一个拥有教育思想的思考者——有领导素养;宽容理解,向团队贡献智慧,做一个懂得合作的支持者——有领导风范;以身作则,发扬牺牲奉献精神,做一个热心学校公益的服务者。 3、管理人员八要求:守时、礼貌、尽责、诚信、 经济、安全、高效、守法。 三、抓好“五管”,促进学校规范化管理朝“精细化”方向发展。 1、管方向——理念更新、机制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指出:中小学“要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丹阳小学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2013年8月25日修订完善) 目录 1、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2、文明学校建设管理办法 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丹阳小学教师师德奖惩制度 5、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物管理制度 8、水电管理制度 9、会议制度 10、档案室管理制度 11、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12、门卫制度 13、教研活动制度 14、校本教学研究制度 15、集体备课制度 16、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规定 17、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8、学年交接把关制度 壹、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壹步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壹、管理机构: 教职工考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贾云治 组员:陈庆龙刘希章李自功张莉 二、基本要求: 1、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教职工于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做和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于办公室内不闲谈,不准于办公室内进行各种娱乐性活动,不乱串科室。 3、教师应按时授课,上、下课,不准任意空课,串课。 4、教职工于校内必须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不说粗话、脏话,上班期间不准酗酒、不吸烟。 三、具体规定: 1、病、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前向关联部门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履行手续后经同意方可休假。病、事假由领导批准,病假需持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具备假条后方可休假。 2、教职工休假假条必须壹式俩份,教导处和行政办公室各留存壹份。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八面通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全面推进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征求意见制度 乡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有关责任办所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干部职工、村(居)三职干部以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文件的论证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并采取集体讨论,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相应的论证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由乡镇办所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由主要领导进行签字审核,最后由党政办公室出正式文件,将审签文件进行保存。凡由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报拟文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部门领导和主要领导不予签发。 三、公布制定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予以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乡镇党务政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让相

关责任部门和广大群众知晓,让群众广泛参与论证,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四、备案制度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呈送到相关单位(部门),并在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文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文件相关附件(有图片资料的必须附上),征集意见记录复印件1份(有专家意见的要附上专家论证记录复印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档。每年年初,将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五、清理制度 凡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文件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在文件上要注明有效期限,需要修改的要及时修改,需要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制度

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大教学管理力度,加强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破平均分配方案,体现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激发全体教师爱岗敬业,争先进取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教学过程管理方案: 二、教学过程管理内容及要求: 1.备课: 集体备课,要求提前准备,认真落实,做到每次有记录,有中心发言人,有科学的讨论。集体备课迟到者,扣5元;无故不参加集体备课者,扣10元;有事必须向年级主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罚。年级组要督查集体备课的落实情况。 备课,教师上课前必须精心备课,广泛地查阅各种资料,编写出科学的教案。教案要体现重点,突出难点,关注热点,把握焦点,准确描绘知识点。 2.授课: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上课程序规范,进课堂前必须关掉手机,预备铃响时,教师必须站在教室门口,正式铃响后迅速进入课堂,开始上课;教师必须管好课堂纪律,维持良好地教学秩序;下课后不得拖堂;授课时,要紧扣大纲,因材施教,把握标高,注意容量,深挖教材,讲求效率。

3.辅导:早晚自习教师应明确规定学生完成哪些学习任务,教师答疑,维持良好的纪律。自习时间,教师必须在教室里辅导学生,不得在办公室或其他处所逗留。 4.作业:各科必须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作业中暴露出的问题。年级组(或学校督导室)定期检查学生作业批改情况,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语文:每学期作文全批全改8篇;每单元授课完毕后必须进行综合测试;每月周记不少于3篇,均必须查改;每节课后,要求布置适量练习,其中,全批全改每周不得少于1次。 英语:每章节授课完毕后,要求进行综合测试,必须全批全改;每月周记不少于3篇,均必须全批全改;每节课后,要求布置适量练习,其中,全批全改每周不得少于1次。 数学(物理、化学):每章节授课完毕后,要求进行综合测试,必须全批全改;每节课后,要求布置适量练习,其中,全批全改每周不得少于2次。 政治(历史、地理、生物):每章节授课完毕后,要求进行综合测试,必须全批全改;每节课后,要求布置适量练习,其中,全批全改每周不得少于1次。 作业督查方案,每学期督查通报两次,分出等级,且与补贴挂钩。 5.考试成绩奖励方案: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完整版)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1企业的管理制度

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1企业的管理 制度 成功的企业背後一定有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性的实施。 成功的企业在企业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新的企业管理制度编制过程实际就是一种创新的过程)以及规范性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等因素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是在不断的、稳定的创新、优化过程中,回圈性升级式地提高规范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质量,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换句话讲:在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或在某一段时间成功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的总合一定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企业间如在某一方面存在差距,一定是与此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其所含规范、规则等的总体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间如在同一産品、市场领域 的竞争存在优、劣势之分,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及其规范、规则因素的总体表现方式、表现效果存在差距。谋求生存、希望形成与保有竞争优势、追求成功的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管理工作者有必要充分认识并合理运用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创新性的特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来保证与促进企业

管理制度在企业规范性地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一、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1、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産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企业因爲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制定这些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员工在职务行爲中按照企业经营、生産、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2、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 ,规则=规范+程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其中属於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於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档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档 Normative documents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 m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 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琮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不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 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

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 问题和对策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 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

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 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在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落实转发上级文件是工作中经常需要做的事,但在转发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时,照抄照搬,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甚至上级文件中部分违规、违法的内容也被引入规范性文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违法现象。

最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

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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