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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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基本原理

逻辑学基本原理

罗辑学的基本原理1同一率:表现:思维对象概念和判断的统一。

违反:混淆概念,偷换概念。

2排中律:含义:任何一个思想为真或者为假,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必有一真。

违反:对两个命题都否定,找到对命题既不持否定态度,也不持肯定态度。

3上反对:可以同假,必有一假。

4下反对:可以同真,必有一真。

5充足理由律:含义: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公式:A为真,因为B真,并且由B可推出A,B为A的充足理由。

内容:一切事物都有成因,事物的存在不重要,就知道背后成因才是最重要的。

违反:强推结论,因果倒置,无中生有。

6矛盾律:含义: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判断必有一假。

要求:同一时刻事物在同一方面不能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同一时刻事物的不同方面既是又不是是不矛盾的。

违反:避免矛盾就是避免谬误。

7灰色地带:真相不能被确认出来的情况。

8直言命题:词项:指充当直言命题主项和谓项的概念。

词项内涵:指对象的特有属性。

词项外延:指对象的范围。

含义:直言命题是表达一类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组成:直言命题=量项+主项+联项+谓项9主项:被谈论的事物。

谓项:主项事物的性质量项:主项事物的数量联项:连接主谓项的词项关于本源的知识同样可以广泛应用于实践领域,因为找到了事物的根源就可以控制事物的发展,控制事物所带来的影响。

……每一个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根本的相似之处。

所谓原因,它必能导致我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并将在结果上留下其特定的印记;每一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都将反映出其根源的特性。

逻辑学是在引导我们通过正确的思考和推理,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

当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融入到我们的脑海中,形成我们的第一反应,才能在使用时做到运用自如。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逻辑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哲学学科,其核心是逻辑原理。

逻辑原理是指在思维和推理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律和原则。

逻辑学四大原理是指排中律、矛盾律、否定律和同一律,它们是逻辑学研究的基础,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逻辑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排中律是指对于任何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中间状态。

这一原理在逻辑推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我们在思考和判断问题时,不能模棱两可,必须做出明确的选择。

排中律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避免陷入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

其次,矛盾律是指同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不能既为真又为假。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进行推理和论证时,要保持逻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矛盾律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起严密的逻辑体系,确保推理和论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再次,否定律是指任何命题的否定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推理和论证过程中,要善于对问题进行否定和排除,从而找出问题的真相和本质。

否定律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摆脱片面和主观的看法,客观客观地分析和判断问题,确保推理和论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最后,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条件下,同一命题不能同时为真和为假。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进行推理和论证时,要保持逻辑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不能出现逻辑混乱和混淆的情况。

同一律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起完整的逻辑体系,确保推理和论证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总之,逻辑学四大原理是逻辑学研究的基础,它们在思维和推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这些原理,才能够确保我们的逻辑思维方式是科学的、严密的和有效的。

希望通过对逻辑学四大原理的深入研究和理解,能够帮助我们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和原理。

数学逻辑原理

数学逻辑原理

数学逻辑原理数学逻辑是一门研究数学的思维方式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它是数学的基础和核心。

数学逻辑原理通过严密的论证和推理,在数学研究和应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数学逻辑的基本原理: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和集合论。

命题逻辑命题逻辑是数学逻辑的基础,它研究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

在命题逻辑中,命题是基本的逻辑单位,它可以是真或假的陈述句。

命题逻辑通过逻辑运算符(如非、合取、析取、蕴含和等价)来进行推理和证明。

首先,我们来介绍非运算。

非运算用符号“¬”表示,它将一个命题的真值取反。

例如,如果命题P是“今天是晴天”,则非P是“今天不是晴天”。

非运算常常用于否定某个命题。

接下来是合取运算。

合取运算用符号“∧”表示,表示两个命题都为真时,合取命题才为真。

例如,命题P是“今天是星期天”,命题Q是“明天放假”,则P∧Q表示“今天是星期天并且明天放假”。

在命题逻辑中,还有析取(用符号“∨”表示)和蕴含(用符号“→”表示)两个重要的逻辑运算。

析取运算表示两个命题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情况下,整个命题为真;蕴含运算表示当一个命题成立时,另一个命题也一定成立。

最后是等价运算。

等价运算用符号“↔”表示,它表示两个命题具有相同的真值,即要么都为真,要么都为假。

等价运算在数学证明中经常使用,它可以将一个复杂的命题分解为多个等价的命题,便于进行逻辑推理。

谓词逻辑谓词逻辑是命题逻辑的推广,它研究的是命题中的变量和量词。

谓词逻辑通过谓词和量词的运用,能够更准确地描述对象之间的关系。

在谓词逻辑中,谓词是表示与一个或多个变量相关的命题函数。

例如,P(x)可以表示“x是偶数”,Q(x, y)可以表示“x比y大”。

通过谓词,我们可以给命题加上变量,以便更加灵活地进行推理和推广。

与命题逻辑类似,谓词逻辑中也有逻辑运算符。

例如,全称量词“∀”表示对于所有的变量都成立,存在量词“∃”表示存在至少一个变量成立。

全称量化和存在量化是谓词逻辑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用于描述对象的属性和关系。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如下:
1.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任何事物不能同时是另一事物。

这一原理表明个体事物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2. 排中律: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只能是“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也就是说,事物不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只可能存在两种极端状态。

3.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也被称为因果原理,表明事物发生或存在的原因是可以被找到和解释的。

在进行论证时,需要为观点或结论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4. 矛盾律: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这个原理告诉我们,在逻辑推理中,我们需要避免自相矛盾的观点或论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逻辑学相关书籍。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逻辑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人类思维的规律和方法。

在逻辑学中,有四大基本原理,它们是矛盾原理、排中律、第三种排中律和因果律。

这四大原理贯穿于逻辑学的各个领域,对于我们正确思考和分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矛盾原理是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之一。

它指出,对于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来说,它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

这意味着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矛盾着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质变。

例如,水是液体,不可能既是液体又是固体。

矛盾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也是事物变化的原因。

其次,排中律是逻辑学的另一个基本原理。

它指出,对于任何命题来说,要么是真,要么是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这意味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绝对的,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排中律告诉我们,要对事物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就必须坚持真理和事实,不能模棱两可。

第三种排中律是逻辑学的又一个基本原理。

它指出,对于任何命题来说,要么是真,要么是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这意味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绝对的,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排中律告诉我们,要对事物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就必须坚持真理和事实,不能模棱两可。

最后,因果律是逻辑学的最后一个基本原理。

它指出,任何事件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和结果,事件的发生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

因果律告诉我们,要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就必须找到事件的根本原因,不能只看表面现象。

总之,逻辑学的四大原理是我们正确思考和分析问题的重要工具。

矛盾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排中律告诉我们要坚持真理和事实,第三种排中律告诉我们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因果律告诉我们要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

只有深刻理解和运用这些原理,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

逻辑学四大原理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是不可忽视的。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四大原理
逻辑学有四大基本原理,分别是:
1. 非矛盾律: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陈述不能同时为真。

例如,如果说"今天是星期一"为真,那么"今天不是星期一"必定为假。

2. 排中律:对于任意的陈述,其本体和其否定二者必定有一个为真,而且只有一个为真。

例如,对于陈述"这杯水是冷的",
要么这杯水是冷的为真,要么这杯水不是冷的为真,二者必定有一个为真。

3. 含中律:对于一个复合陈述,如果它的某个组成部分为真,那么它本身就为真。

例如,如果有一个复合陈述"如果今天下雨,那么我就带伞",那么只要今天下雨,那么整个陈述就为真。

4. 归谬律:如果从假陈述出发,可以得出任何陈述,那么这个陈述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说"如果猫是哺乳动物,那么大象
可以飞",显然这是个错误的陈述,因为从假的前提无法得出
正确的结论。

这四大原理是逻辑学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理,它们为我们分析和推理事物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逻辑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它的基本原理是逻辑思维的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逻辑思维至关重要。

逻辑学的四大基本原理包括恒真律、排中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

首先,恒真律是指任何命题与其否定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

也就是说,命题和其否定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例如,命题“今天是周日”和“今天不是周日”不能同时为真。

这一原理是逻辑思维的基础,它保证了命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其次,排中律是指任何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中间状态。

换句话说,任何命题的真假只有两种可能性,不会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例如,命题“这个苹果是红色的”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排中律保证了命题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接着,矛盾律是指任何命题与其否定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

也就是说,命题和其否定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例如,命题“这个苹果是红色的”与“这个苹果不是红色的”不能同时为真。

矛盾律保证了命题之间的互斥性和对立性。

最后,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命题要么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真实性,要么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虚假性。

换句话说,任何命题都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其真假。

例如,如果要证明“这个苹果是红色的”,就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这一命题。

充足理由律保证了命题的证明和推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总之,逻辑学的四大基本原理包括恒真律、排中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

这些原理构成了逻辑思维的基础,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逻辑思维至关重要。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这些原理,以确保我们的思维和推理是合乎逻辑的。

逻辑学的四大基本原理是我们进行思维和推理的基石,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这些原理,我们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判断和推理。

逻辑学的四大基本原理是我们进行思维和推理的基石,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这些原理,我们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判断和推理。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和推理的学科,它的基本原理对于人类的思维和语言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介绍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命题逻辑、谓词逻辑、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方面。

二、命题逻辑命题逻辑是研究命题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化方法。

命题是一个陈述句,它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虚假的。

在命题逻辑中,我们用符号来表示命题,并且通过符号之间的连接来表示不同命题之间的关系。

1. 命题符号在命题逻辑中,我们用字母和符号来表示不同类型的命题。

例如:- P表示“今天会下雨”- Q表示“明天会晴天”- ¬P表示“今天不会下雨”- P∧Q表示“今天会下雨并且明天会晴天”2. 逻辑连接词在命题逻辑中,我们用符号来表示不同类型的逻辑连接词。

例如:- ¬表示否定- ∧表示合取(and)- ∨表示析取(or)- →表示蕴含- ↔表示等价通过这些连接词,我们可以将不同的命题组合起来,形成更复杂的命题。

三、谓词逻辑谓词逻辑是研究谓词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化方法。

谓词是一个描述性的语句,它通常包含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并且可以用量词来限定主语的范围。

在谓词逻辑中,我们用符号来表示不同类型的谓词,并且通过符号之间的连接来表示不同谓词之间的关系。

1. 谓词符号在谓词逻辑中,我们用字母和符号来表示不同类型的谓词。

例如:- P(x)表示“x是一个人”- Q(x)表示“x是一个学生”- R(x,y)表示“x喜欢y”2. 量化符号在谓词逻辑中,我们用量化符号来限定主语的范围。

例如:- ∀x表示“对于所有x”- ∃x表示“存在一个x”通过这些量化符号,我们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命题组合起来,形成更复杂的命题。

四、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基于已知事实和规则进行推理和判断的方法。

在演绎推理中,我们根据已知事实和规则得出结论,并且可以通过证明来验证结论的正确性。

1. 假设和前提在演绎推理中,我们需要先假设一些前提,然后根据这些前提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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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逻辑学原理一、立论一般辩论中,论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观点立场进行论证和反驳。

首先需要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论点或立场,对于遗词、用句十分讲究,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后果不堪设想。

(一)对辩题的逻辑分析根据辩论赛的规则,在抽签决定辩题的同时也确定了立场。

对指定的立场,应该深入地进行逻辑上的分析,才能真正把握住辩论立场的要害。

1、关键词(组)的定义辩题是一个具体的命题,如“人性本善”、“流动人口的增加有利于城市的发展”、“知难行易”等等都用判断陈述句表明辩论一方的立场。

这种表明立场的陈述句由连接词将几个关键词联成语句。

如在“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否有利于城市发展”的辩题中,关键词组有“流动人口”、“增加”、“有利于”(或“不利于”)和“城市的发展”四个词组,立论时,对这四个词组都要作相应的定义。

“定义”又称“界定”,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具有的特殊属性,因此,给概念下定义就应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性。

换言之,给概念下定义与给概念反映的事物下定义是一致的。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很多属性,如:质、、色、味、形、时间、空间、状态、功能、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等等。

在这些属性中有一事物区分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属性相同的对象可以被归于同一个类,重要的是在同一类事物中找出共同的本质属性。

与概念属性(内涵)相关的是概念的“外延”,一般情况下,确定了概念的内涵就同时确定了概念的外延。

“内涵”反映概念的“性质”,回答“什么是”的问题;“外延”则反映概念的“量”,回答“哪些是”的问题。

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反变关系”,即:外延大、内涵少,外延小、内涵丰富;或者说:内涵丰富、外延小,内涵少、外延大。

生物学根据具有的共同属性(内涵)由少到多的递进关系有:门、纲、目、科、属、种的外延包含关系。

如:人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动物”纲、“灵长”目、“人”科、“人”属、“人”种。

辩论赛中涉及的外延划分基本上用三层包含关系:科、属、种就够了。

定义的逻辑方法有内涵定义法和外延定义法两种。

“内涵定义”指出被定义词所表述的概念;“外延定义法”则表明被定义词所包含的范围。

定义时要适度把握内涵与外延大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涵丰富、外延小时易守不易攻。

与作战相比,“内涵多,外延小”反映要坚守的阵地很小、进攻的阵地很大,自然容易守,不容易攻。

反之,“内涵少,外延大”时,易攻不易守。

至于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如何处理妥当,应视具体辩题而定。

2、立论的逻辑层次辩论的水平高低与实际辩论的逻辑层次直接相关;而辩论的逻辑层次受立论的逻辑层次制约;立论的逻辑层次又取决于对立论命题中关键词的定义。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东西分大小,有分类,分类有层次。

例如:白猫、猫都是指猫,但猫包括了白猫,猫的外延比白猫大;当我们讲猫科动物的进修,涉及到一个比猫更大的范畴(外延);然而,动物的概念比猫科动物的概念更加大。

从一般意义上说,生物学上的门、纲、目、科、属、种是一个外延不断缩小,内涵不断增加的递进包含关系;反过来,是内涵递进减少,外延逐步扩大的被包含关系。

立论时必须同时注意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当一方对关键词的定义的外延包含另一方定义的外延时,该方的逻辑层次高于另一方的逻辑层次。

逻辑层次高的一方在进攻时比较主动,因为,此时对方的逻辑可以被本方的逻辑吸收。

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无限扩大外延的结果将丧失许多本质特性,约束施展辩论技巧的天地。

(二)底线设置立场是防卫的基点、进攻的起点,也是辩论的归宿。

战争中,每一场战役都有进攻的目标、守卫的防线,辩论亦然。

考虑到对手的进攻,必须根据本方立场建立防线,称为“底线”。

原则上,底线不能只设一条。

为“进可攻,退可守”的战术需要,至少要设两条底线。

但也不是底线越多越好。

赛前内部需约定,由第一条底线退守第二条底线的原则,以及必须死守的底线。

二、逻辑辩论赛是逻辑之战,能否赢得比赛的胜利和辩论所在逻辑层次的高低、逻辑严谨的程度、推理演绎是否流畅密切相关。

(一)证明、证据与论证的关系辩论中的“论”实际上就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证明过程”,“论”具体表现在“陈词”阶段,也普遍存在于“辩”的中间,因为“辩”本身就是讲道理,用“证明”的方法批驳对方,否定对方;维护自己,肯定自己。

“证明”即“演绎”。

根据前提,由一些判断为真的命题,运用“必然推理”的规则(即MP规则),去确定另一些判断为真的思维过程。

在证明中使用的“已经判断为真”的命题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论据”,也是下面“推理演绎”中引进的已经“证明”为真的判断(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证明分为“人为证明”和“非人为证明”两种。

这种区分思想有助于我们分析辩论。

(1)非人为证明。

是指客观已经存在的、无需论辩者“创造”的、证明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事实或材料。

例如法律、规定、契约以及事实等。

(2)人为证明。

是指并不存在,要靠论辩者临场发挥,“创造”的证明。

其中包括“信誉证明”、“情感证明”、“逻辑证明”。

信誉证明原指性格、气质。

就是说论辩者要用个人素质和团队的整体素质说服评委和观众。

情感证明是指论辩者通过自己对辩论立场的情感认同,调动评委和观众的感情,达到说服的目的。

逻辑证明指的是由论证产生的说服力。

(二)逻辑推理方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每一个人都要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需要与人交谈,必要时还会展开争论,得出结论。

在这种思维、争论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逻辑推理的规则。

这些规则帮助我们从条伯或前提出发得出相应的结论。

与日常生活不同,在辩论赛中,辩手应该自觉地、灵活地、严谨地掌握和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律与模式。

人们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从已有的判断(命题)推论出新的判断(命题),达到认识真理或论证真理的目的。

这种思维的形式就是“推理”、“演绎”。

辩论就是这样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

严格说,辩论的过程就是构造推理、演绎的过程。

辩论时,每一方都应将本方的立场构成一个“论证形式”,分清前提和结果。

该论证本身应该是不矛盾的。

必要时还应引进新的假设前提,目的是构成与辩论立场相关的有效论证。

辩论的过程就是从论证的前提出发,寻找一个“推理证明”的过程;该过程从前提出发,经过“有效推理”,最终得到结论。

也可以说,辩论的推理过程由许许多多的有效论证组成,一旦其中的某一步形成的是“非有效‘的论证,必将功亏一匮,导致整个证明出错,辩论失败。

为此,我们在进行推理或证明的时候,必须保证引用的理论和材料是正确无误的;使用的规则或推理模式是正确的。

(三)归纳证明法关于归纳法的理论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归纳证明法”是从个别的或特殊的事实出发概括出一般性原理、原则的证明方法。

通常适用于论据是关于特殊事实的判断,辩题是一般性的原则。

整个归纳论证过程体现了“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特点。

根据枚举的前提不同,有三种不同的归纳法:“完全归纳法”、“枚举(不完全)归纳法”和“排除归纳法”。

“完全归纳法”要求列举全部可能情况,被列举的对象都具有某个相同特性,就能归纳得出该类事物共同具有的本质特性。

“枚举归纳法”是从列举的某些地事物的共性推断出一类事物均具有那些特性。

辩论中经常要用不完全归纳法。

也就是从(大量的)个别现象中,找出某类事物所共有的共同性质。

与枚举法相关的有“概率归纳法”。

有时由某些前提出发归纳出的结果并不唯一而不同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样,有的出现的可能性大一些、有的出现的可能性小一些,在辩论中必须认真对待,尽量用可能性大的结果;如果,我们需要的是可能性小的结果,必要时增加前提条件使需要的结果成为概率大的结果,当然,增加的条件必须与原有前提相容。

“排除归纳法”是将上述两种归纳法反其道而用之:即从枚举的事物不具有的特性出发,归纳出一类事物不具有这类特性。

相应地有“完全排除归纳法”和“不完全排除归纳法”。

(四)类比法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比较,有某些相同的属性,从而推出他们有其他相同的属性。

由于类比法证明的结果是“或然的”,在运用类比法的时候要注意:找出类比对象间尽可能多的相同属性。

因为,共同的属性越多,结论的可靠性越高;尽量选取被类比的对象较本质的属性作比较。

因为,前提中确认的属性越本质,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也越大。

类比法常常使我们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五)例证法属于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也是我们在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事实证明法。

它必须列举大量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共同特点是:(1)有一个或几个丰同的前提,(2)事实中包含了某些共同的结论。

由此提炼出有关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反证法反证法的理论依据数理逻辑的有效论证:A→B等价于~B→~A这个有效论证就是通常所说的“有则不必然,无则必不然”的数理逻辑的符号表示。

以命题“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我们以A表示命题“谈道德”,B表示“有温饱”,命题的符号表达式是A→B,反映了B(有温饱)是A(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而~B →~A则表示:“没有温饱就不能谈道德”;而B→A却不一定成立,即B成立时A不一定成立,在本例意为“谈道德”不等于已经“有温饱”。

(七)对付诡辩的方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诡辩。

诡辩是指那些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要求,为错误论点作辩护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论证。

这是一种为了蒙骗别人而作的虚假的论证。

诡辩是反科学、反逻辑的。

但是,诡辩往往有伪装,比较容易蒙骗人。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诡辩者常用的伎俩。

常见的诡辩术有:偷换概念、偷换论题、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捏造论据、机械类比、以偏盖全、人身攻击等等,不一而足。

辩论中,自己不搞诡辩,但却需要针锋相对破诡辩。

由于诡辩总带着貌似正确的伪装,容易使人上当,所以首先应该捍诡辩的伪装。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辩论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凡是诡辩一定违反这四条原则中的某一条,甚至几条。

所以只要正确使用这四条原则进行分析就能识别诡辩的伪装。

因为诡辩是为谬误进行辩护,经常采用的是似是而非的证明办法,其中必然存在矛盾。

由此,反驳诡辩的第二个方法就是捍其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地方。

第三,可以从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个方面反驳。

证明就是根据论题,提供论据,寻找论据与论题间的联系(论证)。

既是诡辩,必然在这三方面之一出现问题,所以,我们要针对诡辩作具体分析,指出其具体矛盾。

三、论的基本技巧这里所说的“论”,包括“论述”和“论证”。

论述,在辩论赛中表现为“陈词”;论证,则表现为在陈词和自由辩论中的推理、演绎以及证明。

这里着重说一说对“陈词”的基本要求。

陈词的目的是亮明观点,为论辩作铺垫。

因此,陈词应该做到:第一、立场明确。

用简捷明了的语言,条理清晰、明白无误地叙述本方对辩题的理解与认识。

尤其是关键词和关键词之间的逻辑联系必须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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