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补偿费费用渝价[2002]578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5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宗〔2002〕208号)现将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和毁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进行计收。

1.林草地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2.0元。零散树木每株收取补偿费2~5元。

2.梯田梯土:石坎梯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2~3元,土坎梯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1~1.5元。 3.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蓄(引、排)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的其中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4)对以上不便以面积或体制计算收取的,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1.2%计收防治费。

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于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渝价〔2001〕359号)第五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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