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

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9月2日发布,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大部分条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政务中心;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二)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三)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四)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五)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六)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船舶或其代理人六、申请材料(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并备案);2、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串(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1995年5月4日)为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称《办法》)。
现做如下规定:一、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应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船方应委托经交通部批准并具有相应代理权的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向抵达口岸港务监督申请审批船舶进入口岸。
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
三、有如下情况者,港务监督机构不予批准船舶进入口岸:(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二)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三)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四、下列进口岸船舶需由受理港务监督机构书面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按规定审批:(一)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二)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或水域;(三)核动力船舶;(四)其他需按规定报批的船舶。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准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二)船舶概况报告单;(三)船员名单;(四)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五)货物申报单;(六)上一港出口许可证;(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船方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报表或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港务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签证办法第六条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九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7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7【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1年3月27日交通部令第2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军用船舶、公安船舶、渔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条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
签证工作实行“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一般应在出港时一次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船舶因修理、待命、封存或者其他原因暂不能够确定出港时间的;应在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再办理出港签证。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和出港均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船舶在未设置签证站(点)的港口始发,应在开航后途经的第一个设有签证站(点)的港口办理签证。
第六条船队进口港口,由拖轮统一办理签证。
第七条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详细注明在中途港停靠或者加、解作业的船舶,在中途港可免办签证。
第八条在中途港被加、解的船舶,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况外,必须单独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无人驳船的签证由无人驳船基地或者其在港口的代理人负责申办。
第九条已办理出港签证尚未离港或者办理定期签证后尚未到期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签证;(一)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变更;(二)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三)船舶证书过期或者记载内容改变;(四)改变航线或者用途;(五)改装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大批货种;(六)办理出港签证后24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3.21•【文号】国务院令[第175号]•【施行日期】1995.03.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现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3月21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

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是指对港口内进出口的船舶实施管理和监控的一系列措施。
港口作为国家贸易和运输的重要枢纽,面临着诸多安全和经济风险。
有效的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对于保障港口运营的平稳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的重要性、主要措施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的重要性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对港口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可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
通过对船舶的登记、申报以及各项手续的核验,可以有效遏制恶意携带违禁品或非法货物进出港口,维护港口安全和稳定。
其次,控制船舶的进出可以提高港口的运输效率。
通过合理安排船舶的进出时间和数量,可以避免港口拥堵和资源浪费,提高装卸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和费用。
最后,船舶进出口控制也是保障国家海关和边防部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于加强国家边境安全和流通商品质量的监管。
二、港口船舶进出口控制的主要措施1. 船舶登记和申报制度船舶登记和申报制度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基础性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全面的船舶登记系统,要求所有进出港的船舶进行登记并提交必要的航行计划和货物申报信息。
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得船舶相关信息,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控。
2. 船舶核验和安全检查为了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港口应对进出港的船舶进行核验和安全检查。
核验工作包括核实船舶所有权、登记簿册、船员名册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并对船舶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安全检查则包括对船舶的航行设备、货物装载情况、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通过核验和安全检查的船舶才能够获得进出港的许可。
3. 港口监控系统为了实时掌握船舶的进出情况和确保安全,港口应建立起完备的监控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监控摄像头、雷达设备等,以实现对港口范围内船舶的实时位置追踪和监控。
监控系统应与港口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的共享和实时通报,避免漏洞和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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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五条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1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1.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办结期限:当场办理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0.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2.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3.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办结期限:当场办理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