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南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一、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新建法律服务站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谨代表XX律师事务所,向贵单位提交《新建法律服务站申请书》,敬请审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日益增长。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计划在XX地区新建一所法律服务站。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XX年,是一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近年来,我们承办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我们决定在XX地区新建一所法律服务站,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站建设目的和意义1. 提高法治意识。
通过法律服务站的建设,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服务,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
2. 便捷市民法律服务需求。
法律服务站将设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市民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解决市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法律服务站的建设,加强社会矛盾预防化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4. 培养法治人才。
法律服务站将成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重要基地,为我国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三、法律服务站建设内容和规模1. 建设内容:法律服务站将设立接待区、咨询区、调解区、培训区等功能区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
2. 建设规模:法律服务站占地面积约为XX平方米,可容纳XX名律师同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四、资金预算及来源1. 预算金额:法律服务站建设预计总投资为XX万元,包括场地租赁、装修、办公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等费用。
2. 资金来源:申请单位自筹资金XX万元,其余部分将通过向社会募集、政府支持等方式解决。
五、申请单位承诺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2.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5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申 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尊敬的审查委员会:我在此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
作为一名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的申请人,我相信自己具备了胜任这一职位的能力和资格。
首先,我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我持有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大学期间专注于研究法律相关的课程。
通过充分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我可以熟练地使用法律术语和应用法律原则来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此外,我也定期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以跟进最新的法律变化,以便能够提供最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其次,我积极参与过多个法律实践项目。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参与了多个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咨询,我积累了丰富的案例经验,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善于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并能够给予客户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此外,我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和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
我善于倾听并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向他们解释法律事务,使他们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
与此同时,我还能够与各部门和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案件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我具备坚韧不拔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时间和精力的工作。
面对客户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我会全力以赴,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理。
我始终坚持工作的原则和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我相信我具备成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我热衷于帮助他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法规的遵守。
如果我的申请获得批准,我将会把握机遇,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给予我的考虑,期待能有机会为您的组织贡献我的力量。
谨此致敬。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书尊敬的单位/组织领导:我谨代表**基层法律服务所**,向贵单位/组织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目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有限,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因此,我们深感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合理需求。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义在于:1. 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对法律问题的困惑,增强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2. 为农民工、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救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3.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与服务质量;4.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目前所在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紧缺,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量大且集中;2.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当地法律服务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有较高要求。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架构应包括:1. 所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2. 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3. 行政人员:负责所内行政管理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配置应具备以下要求:1. 所长应具备律师职业资格并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2. 法律服务人员应具备律师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3. 行政人员应熟悉法律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 财政拨款: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 公益捐赠: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捐赠的形式提供支持;3. 收费服务:对一些有条件的法律服务项目,可以适度收取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DOC 32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DOC 32页)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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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 时间均 不得超 过 15 天。
市司法 局审查
由拟聘用申请人的法律服务所 提交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审 查, 并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 局, 由市司法局审查后出具审查 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 厅审核 发证
省司法厅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 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执业证。
审核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司法局 审核
市局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核,以 书面形式作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发
证
准予设立的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市、 区) 司法 局提出 申请、 填 表
县(市、 区) 司法 局审查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 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 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 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 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 料。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பைடு நூலகம்证指南 向 县
申请的条件: 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 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 3 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 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 工作 2 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南
向县(市、 区)司法 局提出申 请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 1.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3 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 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资格(包括具有律师资格或公证员或企业法律 顾问)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县 (市、 区)司法 局审查后 上报市局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