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管理规定
雨水规章管理制度

雨水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雨水收集、利用和排放行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乡村、工业园区、道路、广场等建筑及其周边区域的雨水管理。
第三条雨水管理应当坚持“污水入下水道,雨水进地下”的原则,推动雨水资源化、综合利用、减轻雨水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
第四条雨水管理应当遵循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绿色生态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雨水管理纳入城市规划、水务规划和环保规划,推动雨水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第六条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雨水资源利用、净化治理技术,提高城市雨水管理能力。
第七条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雨水管理的监管和考核,提升雨水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市政部门应当建立雨水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雨水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民用建筑应当建立雨水管理制度,规范雨水收集、利用和排放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环境。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雨水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雨水收集利用第十一条城区建筑物应当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引导雨水流入储水设施,用于冲洗、灌溉、景观喷泉等用途。
第十二条农村建设应当注重雨水收集利用,发展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生产、冷却等用途,减少对自来水资源的消耗。
第十四条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利用雨水冲洗道路、绿化景观等,减少污水排放。
第十五条市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雨水收集设施,推动雨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雨水利用率。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雨水资源利用示范工程,探索雨水资源开发的先进技术、有效模式,促进雨水资源利用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雨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建筑物应当合理设置雨水排放口,避免雨水积聚、渗漏,确保雨水排放顺畅。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应当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引导雨水流入沟渠、水库等,避免发生农田渍塘等问题。
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制度

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合理利用雨水资源,保护环境,节约水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雨水收集及利用工作。
第三条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雨水收集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雨水污染排放,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二章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雨水收集设施的建设位置和规模。
第六条单位应合理规划雨水收集设施的布局,确保雨水收集设施与建筑物、地势等相协调。
第七条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雨水收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雨水收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雨水收集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雨水收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条单位应制定雨水收集计划,合理安排雨水收集和利用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收集设施出现堵塞或破损现象。
第十二条单位应规范雨水收集设施的使用,杜绝非法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雨水质量监测制度,对收集的雨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雨水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雨水资源利用第十四条单位应合理利用收集的雨水资源,用于灌溉、冲洗、环境绿化等方面。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雨水资源利用评估制度,定期评估雨水资源的利用效果。
第十六条单位应积极推广雨水资源利用技术,改善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单位应将雨水资源利用情况纳入年度环保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雨水收集的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门岗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发现雨水收集设施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不定期对雨水收集设施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雨水安全管理制度

雨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雨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雨水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
加强雨水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2. 紧急处理。
一旦发生雨水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综合治理。
雨水安全管理需要通过综合手段解决,包括工程治理、法规管理和社会调节等多种手段。
第三章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1. 政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雨水安全管理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组织实施雨水安全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
包括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雨水安全管理工作。
3. 民众。
广大群众也是雨水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要做好自我保护,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关于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1. 加强雨水安全监测。
定期进行雨水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险情,做好预警工作。
2. 加强工程治理。
建设排水系统,做好城市内涝水位调整,确保城市雨水畅通。
3. 完善法规管理。
建立健全雨水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雨水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
4. 做好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雨水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章雨水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1. 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雨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2. 加强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雨水安全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 做好应急救援。
一旦发生雨水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1. 建立雨水安全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对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健全问责制度。
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1. 定期进行雨水安全管理工作效果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雨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雨水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雨水利用效率,减少城市内涝,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雨水资源利用率,实现雨水资源与城市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减少城市内涝,保障城市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3.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雨水收集、利用、排放等环节。
四、组织机构1. 成立雨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雨水管理工作。
2. 设立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监督和评估雨水管理工作。
五、管理制度1. 雨水收集与利用(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雨水收集利用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设施。
(2)已建项目应逐步完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利用效率。
(3)鼓励采用雨水花园、渗透式路面、雨水收集池等雨水收集利用技术。
2. 雨水排放(1)雨水排放应遵循“先蓄后用、先地下后地上、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
(2)雨水排放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严禁将污水、废水等有害物质排入雨水排放系统。
3. 雨水监测与评估(1)建立雨水监测网络,定期监测雨水资源量和水质。
(2)对雨水利用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4. 雨水管理宣传教育(1)加强雨水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雨水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雨水管理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对雨水排放设施未定期检查、维护,造成城市内涝等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相应予以调整。
本制度由雨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雨水井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雨水井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雨水井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雨水井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雨水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井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雨水井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雨水井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雨水井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雨水井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结构安全、排水通畅。
第八条雨水井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周边环境、地下管线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九条雨水井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雨水井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雨水井投入使用后,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雨水井档案,记录雨水井的地理位置、结构、设计参数等信息。
第十二条雨水井的日常维护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清理淤泥、检查井盖、维护井身等。
第三章雨水井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雨水井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雨水井的结构安全状况;(二)井盖、井身、井壁等部件的完好情况;(三)排水管道的通畅情况;(四)井内是否有积水、杂物等;(五)井盖的开启与关闭是否灵活。
第十五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雨水井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雨水井维护内容包括:(一)定期清理井内淤泥,确保排水通畅;(二)检查井盖、井身、井壁等部件,发现损坏及时更换;(三)对排水管道进行疏通,防止堵塞;(四)对雨水井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排水设施完好。
雨水管理规定

雨水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雨水管理问题。
为了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雨水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雨水管理的重要性雨水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雨水管理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水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水环境质量,并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合理的雨水管理策略还可以减少洪涝灾害的风险,提高城市灾害防护能力。
三、雨水管理的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雨水管理过程中,应首先考虑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通过建设湿地、绿地和植被带等生态设施,能够有效地滞留和净化雨水,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2. 综合治理原则雨水管理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考虑水资源的分配、水污染控制、水土保持等因素,并与城市规划、排水系统、道路建设等紧密结合,实现多部门的协同工作。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雨水管理的需要,将雨水管理划分为不同的管理区域,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开发区域要强调雨水的收集、利用和排放控制;在生态修复区域要注重湿地的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市区中心区域要加强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雨水管理的具体措施1. 雨水收集利用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浇灌绿地、冲洗街道、冷却工业设备等,减少城市用水压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雨水渗透措施通过设置渗水井、雨水花园等措施,将雨水引导到地下,提高地下水位,减少地表径流,缓解城市排涝的压力。
3. 湿地建设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增加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物多样性,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净化雨水中的污染物。
4. 绿地建设增加城市绿地的面积,提高绿地覆盖率,增强城市的雨水保持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降低洪水的发生概率。
五、雨水管理的责任与监督机制1. 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加强雨水管理的指导与规划,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加强对雨水管理的要求,并对雨水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督。
雨水管理规定

雨水管理规定1.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的水资源利用率,减轻城市排水系统的负担,本城市特制定了以下的雨水管理规定。
2. 雨水收集系统建设2.1 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应在设计阶段规划和建设雨水收集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屋面雨水收集装置、雨水储备设施和雨水利用设备等。
2.2 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收集效果和安全性,并满足相关的技术和环保标准。
应确保雨水收集装置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能够有效地收集和储存雨水。
3. 雨水管网建设3.1 城市应按照统一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雨水管网。
雨水管网应与城市排水系统相分离,确保雨水和污水分流,减轻排水系统的负担。
3.2 雨水管网的设计应合理布局,确保雨水流通畅通。
应充分考虑城市地形和排水需求,将雨水引入适当的收集设施或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
4. 雨水利用要求4.1 雨水利用包括灌溉、冲洗、景观用水等。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通过合适的处理设备将雨水净化后再利用。
4.2 雨水利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确保水质达到相关水质标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5. 相关责任与奖惩5.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雨水收集系统、管网和利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
5.2 违反雨水管理规定,破坏雨水收集系统或非法利用雨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进行罚款,还可能暂停其相关业务或责令停工整改。
6. 促进雨水管理的措施6.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雨水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节水意识和雨水利用的认识。
6.2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雨水管理相关的技术研究和项目合作,不断完善雨水管理技术和设备。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水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注意:本规定中的雨水是指降雨产生的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自然降水,排水指城市污水和雨水的一同排放。
8. 结束语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雨水管理规定,我们将能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城市的雨水资源,减轻城市的排水压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雨水管理规定》

《雨水管理规定》1目的对公司产生的各类雨水、蒸汽冷凝水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排放雨水、蒸汽冷凝水水质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各类雨水、蒸汽冷凝水管理和处理。
3职责3.1污水处理站负责雨水、蒸汽冷凝水等的处理。
3.2工程部负责按环保部要求做好新建项目的清污分流及已建项目雨水管网改造。
3.3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雨水管线的日常维护及废水管理。
3.4环保部负责新建项目的雨水、蒸汽冷凝水等日常运行监督。
3.5工程部负责提供未建或待建项目的雨水会用以及排放等。
4工作程序4.1来源本公司产生的雨水分类主要有:4.1.1雨水/蒸汽冷凝水:雨水、冷却水、蒸汽冷凝水、设备喷淋用水(夏天降温用),与物料没有直接接触,cod4.1.2车间雨水排放标准:雨水cod排放标准为50mg/l,氨氮排放标准为15mg/l,ph为6-9。
4.2处理方式4.2.1雨水经天落水管进入雨水系统,最终在初期雨水池汇总,初期雨水系统管线与污水站应急事故池相连,初期雨水池出口装有应急闸、应急泵,经公司环保部监测合格后方可排至厂外雨水明渠,不合格泵至污水站集中处理。
4.2.2蒸汽冷凝水处理。
原则上蒸汽冷凝水收集后循环利用,现要求接到雨水沟内,排入雨水系统。
4.3雨水规定:4.3.1为了更好的控制雨水沟的水质排放要求,车间室外雨水沟遵循就近原则,由就近车间负责管理维护,确保达标排放;4.3.2车间新建的雨水明沟1米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东西,包括物料桶、脚料桶、空桶等。
4.3.3车间不能在雨水沟2米范围内修理设备,2米外修理设备时不能有油污流到雨水沟内,不能在马路及雨水沟内清洗设备;qg/nhu-syhb·01—xx修订状态:第1次4.3.4车间不能在雨水沟旁边清洗结晶袋及拖把,车间洗拖把的水槽要接入低浓度内,不能接入雨水沟内。
4.3.5车间清扫马路时不得把杂物及油污清扫到雨水沟内。
车间内清理出的杂物及污水不能倾倒在雨水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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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管理规定
QG/NHU-SY HB·01—2013 修订状态:第1次1 目的
对公司产生的各类雨水、蒸汽冷凝水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排放雨水、蒸汽冷凝水水质能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各类雨水、蒸汽冷凝水管理和处理。
3 职责
3.1 污水处理站负责雨水、蒸汽冷凝水等的处理。
3.2 工程部负责按环保部要求做好新建项目的清污分流及已建项目雨水管网改造。
3.3 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雨水管线的日常维护及废水管理。
3.4 环保部负责新建项目的雨水、蒸汽冷凝水等日常运行监督。
3.5 工程部负责提供未建或待建项目的雨水会用以及排放等。
4 工作程序
4.1 来源
本公司产生的雨水分类主要有:
4.1.1 雨水/蒸汽冷凝水:雨水、冷却水、蒸汽冷凝水、设备喷淋用水(夏天降温用),与物料没
有直接接触,COD<50mg/l,PH6-9之间的洁净水。
4.1.2车间雨水排放标准:雨水COD排放标准为50mg/l,氨氮排放标准为15mg/l,PH为6-9。
4.2处理方式
4.2.1 雨水经天落水管进入雨水系统,最终在初期雨水池汇总,初期雨水系统管线与污水站应急
事故池相连,初期雨水池出口装有应急闸、应急泵,经公司环保部监测合格后方可排至厂外雨水明渠,不合格泵至污水站集中处理。
4.2.2蒸汽冷凝水处理:原则上蒸汽冷凝水收集后循环利用,现要求接到雨水沟内,排入雨水
系统。
4.3雨水规定:
4.3.1为了更好的控制雨水沟的水质排放要求,车间室外雨水沟遵循就近原则,由就近车间负责
管理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4.3.2车间新建的雨水明沟1米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东西,包括物料桶、脚料桶、空桶等。
4.3.3车间不能在雨水沟2米范围内修理设备,2米外修理设备时不能有油污流到雨水沟内,不能在马路及雨水沟内清洗设备;
4.3.4车间不能在雨水沟旁边清洗结晶袋及拖把,车间洗拖把的水槽要接入低浓度内,不能接入雨水沟内。
4.3.5车间清扫马路时不得把杂物及油污清扫到雨水沟内。
车间内清理出的杂物及污水不能倾倒在雨水沟内。
4.3.6车间楼顶排空要装有缓冲罐,以免冲料时从排空管满出流到雨水沟内造成雨水沟超标。
4.3.7车间室外雨水沟要接入新管道(雨水管、蒸汽冷凝水管、其他管道)时请联系环保部,环保部根据水质情况,确定接入相应的排水管网;
4.3.8凡原设计不排放的COD浓度较低的废水要排入雨水沟内的,需车间向环保部提出申请,注明水质成份及排放量,环保做好COD分析后通知车间接入相应的排水系统内。
4.3.9车间检修需要在室外清洗管道设备时,需车间向环保不提出申请,注明冲洗水量及冲洗时间,环保部根据水量及水质成份通知车间把冲洗水排入相应的排水系统内。
4.3.10车间每班次对雨水沟巡检不少于二次,并有巡检记录;
4.3.11车间管理范围内的雨水沟每周自行监测COD、PH不少于一次,并有监测记录;
4.3.12车间室外雨水沟、隔油井内杂物及时清理每周不少于一次,如垃圾、手套、纸屑等,并有清理记录;
4.3.13车间雨水沟内水质异常时请及时电话通知环保部,环保部协调车间进行处理,车间未发现雨水沟内水质异常或发现水质异常自行处理未通知环保部的扣车间当月环保现场考核分10分/次,并纳入车间环保考核
4.3.14车间物料满出等各种原因造成雨水沟超标的扣车间当月现场环保考核分,详细扣分标准见《新和成上虞基地车间环保考核方案》。
4.4 监控
4.4.1 每周由污水处理站化验员对公司雨水进行抽查测试,并将水质检测数据认真记录在“废
水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上。
4.4.2环保部负责对车间雨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4.3由公司环保部委托具有监测资质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司的雨水排放口进行监测,相关的“监
测报告”由环保部统一保存。
4.4.4污水处理站按照雨水回用处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严格控制,确保雨水处理达标排放。
4.4.5污水处理站抽查测监中如发现车间雨水浓度超过指标,由环保部电话、书面通知车间,同
时车间将信息反馈环保部,车间应及时调查浓度超标原因,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超标情况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环保部。
5 异常状态的处理
5.1.经有关监测部门监测或公司内部检测,若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要求或发生异常状况,
应及时向公司副总以上领导通报,并及时落实整改。
6 检查与考核
环保部依本规定对车间进行检查,凡不按上述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考核。
7 归口管理
7.1本标准由环保部归口管理。
7.2本标准由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