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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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围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
9.超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均为A级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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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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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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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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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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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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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防火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供电系统应稳定可靠,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进行。

电线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私拉乱接、跑线搭挂。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燃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厨房和浴室等用火场所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使用燃气设备时,应注意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通道和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挂放物品,不得私自封堵或占用。

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门应安装固定指示标识,保持门窗畅通,不得私自封堵。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三章防控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适量的消防栓,位置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防烟系统,保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的侵扰。

第十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灭火器材,供住户使用。

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开展消防演练,增强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责任明确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防火责任制、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

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外围墙体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时间要求的受力构件,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选用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确保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

2. 防火分区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将建筑分割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要求每个分区具备独立的防火墙和防火门。

3. 防火间距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满足规范要求,以保证火势不会轻易蔓延到相邻建筑。

4.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必须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防烟措施:高层建筑需要设置防烟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烟气蔓延。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设备需要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排烟效果。

6. 疏散通道和楼梯间: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保证人员的疏散安全。

7.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等,以及相应的消防管道和喷头系统。

8. 安全疏散标识:高层建筑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指引人员正确疏散。

9. 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要满足防火要求,防止电气设备成为火灾发生和蔓延的源头。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规范进行设计,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和排烟保护,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超高层规范

超高层规范

超高层规范超高层规范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达到300米以上的建筑物。

由于超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复杂性,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良好的使用效果,有必要制定一些规范。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

其次,超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强度设计。

建筑结构应考虑到自重、风载、地震等荷载,采用高强度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技术,确保建筑的整体安全性。

第三,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建筑物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逃生通道,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超高层建筑的机电设备设计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

建筑物应配置可靠的消防设备、电梯和通风系统等,保障建筑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舒适性。

第五,超高层建筑应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建筑物应采用节能、环保的设计和材料,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建筑物应配备太阳能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设备,为自身提供部分能源。

第六,超高层建筑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守规范。

建筑物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和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七,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布局和环境效应。

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破坏城市景观。

建筑物周围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应完善,以满足人员的需求。

总之,超高层建筑的规范制定是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才能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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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9.超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均为A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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