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
东莞娱乐场所七成复业涉黄违法犯罪抬头

东莞娱乐场所七成复业涉黄违法犯罪抬头据新华社电 KTV、沐足、桑拿场所恢复营业近七成的消息再次搅动了东莞扫黄的一池水。
东莞警方披露,随着娱乐场所复业增多,涉黄问题有所抬头。
为了防止回潮反复,东莞警方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扫黄十条规定”。
娱乐场所涉黄又抬头在今年2月开始的打击整治涉黄问题专项行动中,东莞上千家娱乐歌舞、沐足、桑拿场所被要求停业整顿。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支队长李德和近日披露,截至7月,东莞娱乐服务场所(桑拿、沐足、KTV)复业率已达70%。
其中,沐足场所复业631家,KTV场所复业465家,恢复营业的已超过八成;桑拿场所复业率相对低一些,198间中已复业38间,不足两成。
“随着娱乐场所复业增多,出现了涉黄违法犯罪有所抬头、死灰复燃的迹象。
”李德和说。
据东莞警方最近查处的案件,营利性陪侍行为有所抬头。
警方还发现,部分原来从事桑拿的人员转移到沐足、KTV中,通过钟点服务外出卖淫;有的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等线上手段进行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出台史上最严规7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组织2684家桑拿、歌舞娱乐KTV、沐足和旅业四类场所的实际经营者,进行打击整治涉黄问题警示谈话,并签订《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治安管理责任,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东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结束后,有一些老板错误地认为警方在打击力度上有所下降,采取隐蔽方式从事涉黄活动。
为此,东莞警方要求场所的开办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重点发现并根除十个方面的涉黄隐患。
针对近日发现个别涉黄案件回潮,东莞市公安机关重申:凡发现娱乐服务场所涉黄问题的,将一律严格追查场所责任,依法顶格处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凡是娱乐服务场所涉黄问题被媒体曝光,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是一年内被两次责令停业整顿的,一律提请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吊销场所相关证照。
凡发现场所从业人员在场所内卖淫的,一律对场所的责任人员以涉嫌组织卖淫立案侦查,对获利者、组织者、经营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以东莞“扫黄”为视角浅析社会各群体的心理现状及对策

以东莞“扫黄”为视角浅析社会各群体的心理现状及对策【摘要】东莞作为全国的性产业重镇,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近年来,东莞市政府大力整治,进行了一系列的“扫黄”行动。
这一举措对社会各群体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嫌犯在受到打击后可能陷入绝望和愤怒,需要及时的心理帮助和社会关怀;警察可能面临工作压力增大,需要提供更好的心理支持和培训;受害者可能经历创伤和困惑,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帮助;社会大众可能会产生恐慌和不安,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推动扫黄工作的持续进行。
综合各群体的心理现状,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建立完善的心理支持体系,为未来扫黄工作提供更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东莞扫黄、心理现状、对策、嫌犯、警察、受害者、社会大众、政府部门、社会影响、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东莞“扫黄”背景东莞是中国著名的制造业城市,也被称为“世界工厂”,但长期以来,东莞也常被人们关联于娱乐业和性产业。
由于东莞地处珠三角地区,交通便利,加之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人员涌入,其中不乏一些以娱乐场所为主要营生来源的人员。
这种情况下,娱乐场所和性产业在东莞盛行,成为一些人获取快速利润的手段。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迁和政府治理理念的更新,东莞对于整治娱乐场所和性产业也加大了力度,并开展了常年来被称为“扫黄打非”的专项行动。
这种行动旨在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为城市的长远发展铺平道路。
“扫黄打非”行动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娱乐场所和性产业从业者,还涉及到社会各个群体的心理状态和生活。
本文将从东莞“扫黄”背景出发,浅析这一行动对社会各群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心理对策,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思考。
1.2 分析扫黄对社会各群体的影响扫黄是一种社会现象,对社会各群体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东莞地区的扫黄行动,不同群体在此过程中的心理现状和对策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对于嫌犯群体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恐惧和焦虑。
他们的非法行为被揭露后,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社会唾骂,对于他们的心理状态可能会产生极大影响。
央视曝露东莞“黄流”节目的反思

涡” , 出现 两极 分化 : 一 方面 , 主 流媒体 以传 统方 式配 合政 府行 动 , 力挺 扫黄 ; 另
一
莞派 ” ① 。
是公 安机 关 的职能 , 应该 没有 什 么可争 议 的。 可 这一 次有 些特 别 , 对央 视挖 苦 、 嘲讽 乃至 质疑 的声 音不 断 , 从 舆情 走 向看 , 与传 播议 题设 定 的初 衷 背离甚 远 。
作 者魏 永征 , 传媒 法学 者 , 汕 头 大 学长 江新 闻学 院教 授 ; 傅晨 琦 , 汕 头 大 学长 江新 闻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永 征诤 言
迅 速 而 广 泛 响 应 。据 我 们 统 计 , 当天 “ 东 莞 ”这 个 词 的百 度 搜索 指数 一天 时 间从 8 千 多 冲到 了7 O
向 与 央视 的议 题 预期 恰 好 相 反 , 央视设定的 “ 扫 黄” 议程 , 在 网上 居然被 推 向 “ 卖 淫合法 化” 框架。
主流媒体随即展开对 “ 挺 莞 派 ”的 回击 , 人
日, 单 日最 高 新 闻报 道 量 达 5 7 0 0 篇, 单 日最 高 微 博转 评量 达 1 7 2 1 2 2 2 条 次 。② 但 是 大 众 舆 论 场 的态 度 却 与 央 视 节 目的取 向截 然 相 反 , 微 博上 被 频频 转 发 的模 仿 汶川 地 震
报》 刊 登 特 约评 论 员文 章 《 东 莞 扫 黄不 妨学 学 陆
我 们都 是 东 莞人 ! ”还 有 网友 评 论称 央 视 曝光 东
莞色 情行 业 是 “ 同行相 轻 , 相煎 何 急 ” 。甚 至有 说
丰扫 毒 》 。2 月1 0日后 , 新 华社 直属 的 《 参 考消 息 》 官 网及 印刷 版 也 大量 转 载 境 外 媒 体 对 于 东 莞 事
东莞迷失,正义不能迷失

2014.2.上55MOTHERLANDolumns时评专栏国是论N a t i o n a l a ff a i r s 东莞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严小康2月14日被免职,由央视曝光东莞色情业引发的事态有了突破性最新进展。
对于东莞“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性产业”,央视勇敢踢了第一脚。
尽管这一脚未必踢得百分之百漂亮,但它对于揭开东莞色情业的盖子,显然起了决定性作用。
公安局长因媒体曝光被拉下马,这不就是公众最希望看到、全社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的舆论监督吗?但看看这几天一些网上大V 的表现,看看他们“东莞挺住”、“卖淫合法化”的那些呼声,他们完全站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对立面。
他们表现出一种奇怪的“黄色情结”,挺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兜售畸形的价值观。
卖淫嫖娼在中国是非法的,扫黄的合法和正义性不容置疑。
无论大V 们有什么政治考虑,对打击卖淫嫖娼进行抵制都是很愚蠢的。
他们尽管能在网上搅动一些风波,但要证明扫黄是“如何不对”或“多么别有用心”,他们最多只能在一定的舆论圈子里自我悲壮一番,整个社会不可能买这个账。
他们到头来必将钻进牛角尖,自己有多臭都不知道。
不得不说,政治偏执已经让一些大V 不止一次掉进这样的无良表演。
去年薛蛮子嫖娼并被抓,事实确凿,法律和道德脉络十分清楚。
但一些大V 偏要逆天下之公理,极力试图证明薛蛮子的“无辜”和警方的“险恶”。
说句实在的,他们即使想要抹黑公权力,也应找个别的由头,但他们偏偏要论证“薛蛮子嫖娼不该抓”以及“不该报道”这个走遍天下也讲不通的歪理。
大V 们这一次又因自己的偏执掉入自己挖的陷阱。
他们说中国有那么多大事要做,央视为何要盯上东莞色情业的“小事”?为什么曝光小姐,却对官员手下留情?现在看到东莞公安局长下台了吧,这是小事吗!这是只打民不打官吗!当初喊这些话的人,真是抽了自己一个大嘴巴。
两次治黄,一些无良大V 都闹得很欢,他们大概以为黄色的低俗总能在网上赢得一些支持者,可以让这种抵制看上去人多势众。
对曝光和扫除东莞色情活动应有更深层理解

对曝光和扫除东莞色情活动应有更深层理解特约评论员东方林2014年02月10日20:25近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东莞多个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引起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组织专项行动坚决打击。
东莞卖淫嫖娼活动猖獗非自今日始,东莞也不止一次掀起"扫黄"活动,但东莞色情业为何每次都能在所谓的重拳打击下如雨后春笋,迅速死灰复燃呢?央视近日曝光的东莞色情业图景,不仅触目惊心,更揭示出当地"黄毒"难除的深层次原因,发人深省。
首先,东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被称之为"色情业",并非完全夸张。
与别处遮遮掩掩不同,东莞的此类活动出现了半公开化、人员组织化、流程规范化和业态聚集化等鲜明的产业特征。
这种"东莞特色",不但令"莞式服务"声名远扬,更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导致色情业在东莞各街镇蔓延,形成规模化、集团化效应,并由此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纽带,进而致使此地铲除"黄毒"更难于别处。
其次,出现产业化趋势的东莞卖淫嫖娼活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东莞部分地区的经济,扭曲了当地部分公务人员与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的施政观念。
曾有媒体报道,东莞色情业带动了上下游近300个亿的经济投入。
这一数字或许不够准确,但折射出卖淫嫖娼活动给东莞带来的经济效益颇为可观。
在经济至上者的眼里,只见东莞色情业之利而不见其害,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甚至推动了这个违法行业的存在与发展。
央视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多次多处报警举报而无一人次出警,不仅表明当地有"黑保护伞",甚至可能说明这个不法行业已被当地的行政系统所默许。
这种丧失原则与立场的共识和默契,也是东莞"黄毒"顽固难除的根源所在。
在内外腐败营养的浇沃之下,东莞"黄毒"能不疯长?自我壮大后的违法资本,除了继续供给这个不法行业之外,更有盈余向其他行业渗透扩张,进而相互提供补给,实现所谓的系统内"良性循环"。
“东莞扫黄风波”的思考之一

——“东莞扫黄风波”的思考之一最近,中央电视台曝光了东莞多个娱乐场所的卖淫嫖娼现象,当地政府部门迅速采取整治行动。
对这次扫黄风暴,绝大多数主张弘扬社会正气的老百姓是赞成的,但也出现了令人诧异的杂音怪论。
一些人以娱乐心态看待东莞扫黄,甚至对“莞式服务”叫好,为色情业张目,嚷嚷“东莞挺住”。
在他们眼里,这类社会丑恶现象不仅不该报道,更不能打击。
如此荒唐的观点,引起了人们的反思。
扫黄打非,本是正义之举;揭丑黜恶,也是媒体职责所在。
为什么却受到质疑甚至嘲弄?而那些声色犬马之地、醉生梦死之徒,为何又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乃至力挺?这一事件的娱乐化、恶搞化倾向,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心态?如此是非不分、善恶不辨、美丑不明,又折射出怎样的社会问题?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有法必行、违法必究,都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这一点没有任何商量和动摇的余地。
无论是卖淫行为还是嫖娼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的对象,这早已世人皆知。
从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层面看,卖淫嫖娼与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向来为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不容。
放眼世界,即便在欧美各国,对色情业的打击也越来越严。
法律的天平、道德的准绳、社会的呼唤,无不要求我们敢于向这些丑陋现象说不,果断剔除社会肌体上的毒瘤。
然而,一些人却无视法治常识,模糊了道德界限,唱起了“卖淫有理、色情无罪”之类的反调。
东莞扫黄,这样一个是非明确的事件,竟在网上掀起不小波澜、引发复杂舆情,的确发人深思。
在价值多元、观念多变的转型期中国,固然不能在所有问题上都求得一致,但在一些基本价值上,必须有起码的共识。
守住法律底线,保持价值判断力,具备道德责任感,这是一个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为取向,也是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只会导致价值错乱、逻辑谬误,最终行为失当、社会失序。
当一些微博大V娱乐化地调侃“人间有爱”,可曾以一份同情之心,想想那些被明码标价像商品一样叫卖的失足妇女?当一些人狂欢式地呼喊“今晚我们都是嫖客”,可曾以一份体谅之心,听听广大东莞市民热望“扫黄就要扫彻底”的心声?当一些所谓意见领袖陶醉于“群起挺黄”的幻觉时,可曾以一份责任之心,审视一下无节操之论对网络生态的扭曲,对世道人心的污染?有学者曾忧心忡忡地指出,我们的生活中存在一种怪现象——比坏。
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二)

引言:扫黄打非是指对网络、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互联网等媒体领域中存在的淫秽色情、非法出版物、盗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治理的工作。
为了推进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法律支持。
概述:扫黄打非工作是维护社会健康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网络文化建设、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网络、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互联网等媒体领域的行为,有效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本文将从《刑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方面阐述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
正文内容:一、《刑法》的相关规定1.1刑法对于淫秽色情物品的法律规定1.2刑法对于盗版物品的法律规定1.3刑法对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1.4刑法对于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法律规定1.5刑法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法律规定二、《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1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审查的法律规定2.2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经营的法律规定2.3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广告的法律规定2.4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2.5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出口的法律规定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法律规定3.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审核规定3.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定3.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律规定3.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4.1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4.2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环节进行管理4.3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进行管理4.4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规范4.5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总结:扫黄打非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社会治理问题,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依据。
东莞扫黄

官方通知
三、严明办案纪律,做到“三个不放过”。凡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要
依法办案、公正办案,严禁徇私枉法,严禁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属的吃请 和财物。要认真落实“三个不放过”(主要犯罪嫌疑人不抓获不放过,上 下游不查清、“利益链”不打掉不放过,“保护伞”不挖出不放过)的原 则,敢于动真格,敢于碰硬。要深挖细查“保护伞”,全力围剿涉黄违法 犯罪问题背后的各类保护伞、关系网,坚决斩断涉黄利益链,不挖出“保 护伞”不收兵,不见成效不收兵。凡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媒体观点
普通网友经常表现出某种情感泛滥和议论偏激还不奇怪,但某些
活跃网友(大V)的推波助澜,从2013年秋天互联网专项治理以来 已引起关注,2014年初有个新的因素需要严重关切,这就是专业 的新闻媒体在舆情发酵中的作用。对于网上似是而非的传言,对 于网民剑走偏锋的情绪,新闻媒体能否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为 网络信息去伪存真,为网民情绪扶正抑偏? 这次东莞舆情中,一些都市报微博跟着起哄“东莞挺住”,是不 明智的,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媒体如果跟着网络情绪走,成 为意见领袖和网络民粹的尾巴,会加剧网络舆论场的认知混乱。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从2013年的热点舆情中,梳理不同类型的微博 在事件曝光、发酵、升级和舆情处置中的覆盖面和活跃度,以是 否成功实现议程设置或使舆情发生重要转折,得出结论:普通网 友的话语权约占13%,“意见领袖”约占24%,政务微博约占21%, 而媒体微博约占42%。这项研究揭示,专业媒体对于舆论的走向, 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 特别是党报、国家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微博,所谓“红色大V”, 在一些大是大非问题上要站出来,勇于发声,善于发声,维护法 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对话而不是对抗,释放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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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导语:近日,最火爆的的话题之一就是有关东莞扫黄,从法律层面讲,色情业的是与非是明确的。
卖淫嫖娼、组织卖淫嫖娼以及那些充当这一行业“保护伞”的行为,不仅在今天的中国不合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同样非法。
非法的就得打击,这没什么话说。
可是如何才能将非法色情业斩草除根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此邀请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的李东宏律师来为我们一一解答。
华律网编辑:在明知嫖娼活动非法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顶风作案”?我国对于容留、招揽嫖娼者的人有什么处罚呢?李东宏律师: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这一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比如制度缺陷、文化缺陷、人性和客观的社会条件等等。
客观的社会条件一般指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人口流动的频繁和腐败官员对嫖娼活动的推波助澜作用。
其实,这些客观的社会条件都是在现存的社会制度下生成的。
现存的社会制度才是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的最重要原因。
比如,根据治安处罚法,嫖客被抓虽然会被课以拘留、罚款,但只有在被拘留的情况下,才会通知家属,而且无论如何,公安机关没有义务通知单位。
显然,嫖客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遏制嫖客现象的蔓延。
人性也是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
但李银河教授把东莞色情业的病根归结为人性,并说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错误的。
她所说的人性实质上指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生理、生物属性。
其实,人性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结构。
通常人们所说的人的本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性,是人性结构中两个浅在的层次。
本律师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的启发,发现了人性的第三层结构——物质决定性。
相对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性,物质决定性是人性中更根本的人性层次。
物质决定性是指人性内容、性质和变化都是受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人工智能的出现,又启发我发现了人性的第四个层次——进化性,即人是智慧进化的一种形式和智慧进化的一个阶段。
从人性的复杂构成来看,人的自然属性的确是东莞色情业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源,因为人性是历史的,人性善恶由社会条件包括社会制度决定,而且人性是进化的、向善的,即向善良发展的。
中国文化强调性本善,如果理解为人性向善良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招揽嫖娼者的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此规定针对的是被发现时正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如果行为人中介的性交易已经完成,则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容留嫖娼者与容留卖淫行为在行政处罚上是一致的。
另外,容留嫖娼同时会容留卖淫,因此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体后面会谈到。
华律网编辑:从事卖淫嫖娼是违法的,那么,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负有连带责任吗?她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李东宏律师: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所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中只要进行一种,就构成该罪,但该罪的构成要求明知,即明知是卖淫而故意为其提供场所。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小姐”带着嫖客到朋友家里进行卖淫,朋友只要开门接受就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也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
这是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进行该犯罪的特殊规定。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一般不包括卖淫人员在出租房屋里进行卖淫活动的房东。
只要该房东在卖淫人员租房时不知道她要在出里面进行卖淫活动,就不构成该罪。
但是,如果该房东发现租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活动而不报警,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律网编辑:我国刑法对于从事卖淫的人员都有哪些处罚呢?李东宏律师:卖淫是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卖淫行为的处罚措施,而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律网编辑:嫖娼在我国有什么样的处罚呢?我国是否有嫖娼罪这一罪名?对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人员有处罚吗?都有哪些处罚呢?李东宏律师:如上所述,对嫖娼的行政处罚与对卖淫的行政处罚等量齐观,都规定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里。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嫖娼罪这一罪名,但嫖客的法律责任可能并不仅限于拘留和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只要年满16周岁,无论危害是否发生,都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如果嫖宿幼女,则构成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据此,对于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嫖客来讲,即使不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甚至在幼女完全自愿甚至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只要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两个罪名都是旨在保护幼女,前者惩罚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的男性。
此处的明知是指知道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周岁,而不是确知,即明确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
而对于嫖宿对象早熟等原因造成嫖客错误地认为对方不是幼女而与她发生性行为的,则适用嫖宿幼女罪予以惩罚。
对于那些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公务员法追究其“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政责任;是党员的还可能追究其党纪责任;触犯刑法的可能触犯两个罪名:第一、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受贿同时又犯以上两种罪的,还要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华律网编辑:此次曝光的东莞色情业中,太子酒店首当其冲,媒体称该酒店董事长是全国人大代表,如果此事被证实,那该董事长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对此次事件您还有什么更多的想法吗?李东宏律师:中国是法治国家,全国人大代表犯罪,其刑罚与普通公民无异。
如果太子酒店确实有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而且其董事长确实从中起到组织、策划或指挥的作用,他就成立组织卖淫罪。
当然,对该董事长的刑事侦查及其它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为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特权。
我国人大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这次东莞扫黄,让人感想良多。
首先,我的态度是完全赞成,理由如下:古今中外,色情业都是严重危害和困扰人类的毒瘤,因此,色情业在大多数国家是被禁止的。
据《观察者网》介绍,在美国只有内华达一个州是色情业合法的,也就是拉斯维加斯所在的那个州。
在那里,妓院是合法营业的。
但是,在内华达也不是一刀切,有四个县是不可以卖淫的,其中就包括拉斯维加斯所在的那个县(美国通常县大于市),而且整个州合法经营的妓院也就19家200多名妓女,大家在美剧里看到拉斯维加斯的妓女,说不准就是非法营业的。
色情业和色情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奴役,是与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相违背的,更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色情业和色情交易还与契约自由不搭界,因为出卖自己的身体,本身就是不自由的,正如出卖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毫无自由可言一样,出卖和购买是违法,有的甚至是犯罪。
还可以说,通过契约的奴役和不通过契约的奴役,差别只在于形式,即契约的有无;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奴役。
至于个别人扯到性自由,无论性自由是否正当,一旦成为侵犯或奴役他人的工具,就变成不正当的了。
从本质上说,不管被包装到何种文明程度,色情业和色情交易中的契约和自由,不再是契约和自由,而是一种暴力和奴役的工具。
市场经济有缺陷,客观上要求政府监管。
广义上说,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就包括政府净化市场秩序和和社会秩序的行动,就包括扫黄打非。
可以说,这次东莞扫黄的依法进行,是净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正当行动,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符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有着深厚的民意基础,是深受广大人民支持的。
其次,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
从争议的部分焦点内容来看,我们的文化对卖淫嫖娼和色情业过分容忍了。
在坚持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在文化上可以而且应该保守一些。
现代化不是西方化,更不是堕落化,而是坚持和发扬中国文化的现代化。
中国文化和现代化完全可以兼容,新加坡就是明证。
再次,名人应该给中国社会带个好头,而不应该带头冲击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
像太子酒店的董事长,身为全国人大代表,而且在大会上发起言来指点江山,挥斥方遒。
没想到在下面尽干这种事。
而有的教授呼吁开放色情业好多年了。
最后,这次东莞扫黄,是净化社会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对中国法治的考验。
我坚信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可以经受住这次考验,期冀扫黄中的各个重大举措依法进行,最终提升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水准。
结语:执法部门“猫捉老鼠”般的明禁实纵中,侵蚀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沾污的是社会风气、公众心态、城市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