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水电公司岗位劳动定员配置方案

********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劳动定员配置方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1 范围为规范******水电开发中心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管理需求,并结合各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规定了***水电开服务中心劳动定员,劳动定额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方案适用于**水电开发服务中心所属各职能机构和生产部门对劳动定员,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
本方案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业务相容的岗位合并,一人多岗,不独立设立工程施工以及应急抢修岗位,抄表与收费不得兼岗。
2 引用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电力电缆运行检修规程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变电运行、检修规程电器测量仪表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电力断路器检修规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管理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调度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调度信息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3 生产岗位人员配置3.1输、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工作范围:35KV、10KV、6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线路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故障巡视,一般事故处理,杆塔、金具、瓷瓶、导线、间隔棒和避雷线的检查,导线连接器的测试,红外线测温,导线弛度、交叉和跨越距离的检测,拉线调整,防腐涂漆及喷号,护线宣传,砍树、剪枝、防洪、清理巡线道等工作,设备管理,检修计划拟订及施工验收,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等。
3.2 变电运行与维护3.2.1 值班变电站运行与维护工作范围:变电站及集控站设备的监控、巡视、表计记录、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变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等。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的通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劳动⼒,实⾏按定员定额组织⽣产,不断提⾼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泛、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现颁发试⾏,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附:中华⼈民共和国能源部⽔⼒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九九0年三⽉)⽬录总则各类⼈员定员标准⼀、⽣产⼈员(⼀)电⽓、机械运⾏(⼆)电⽓、机械检修1.机械检修2.电⽓检修(三)⽔⼯⼈员1.⽔⼯机电运⾏、维护2.⽔⼯、⽔库观测3.⽔⼯维护4.⽔务⼈员5.其他⼈员(四)通讯1.载波值班及维护2.微波值班及维护3.电话交换机值班及维护4.通讯线路检修及维护(五)修配⼈员(六)车辆运输及仓库1.车辆运输2.库管⼯⼆、管理⼈员三、党群⼈员四、服务⼈员(⼀)警卫⼈员(⼆)消防⼈员(三)职⼯业余教育⼈员(四)其他服务⼈员(五)社会性服务⼈员附则总则1.为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劳动⼒,按定员定额组织⽣产,不断提⾼劳动⽣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在正常的⽣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检修、安全规程,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的原则,按全国平均先进的综合⽤⼯⽔平制定的。
3.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
是⽔电⼚核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
对于新建⽔电⼚应按本标准配备⼈员;对于已投产的⽔电⼚已经达到本标准的先进企业,应进⼀步巩固提⾼;对于尚未达到本标准的⽔电⼚,应努⼒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平。
4.各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标准,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步加强劳动管理,充分挖掘劳动潜⼒,坚决把富余⼈员从现岗位撤下来,通过⼴开新的⽣产门路,⼤⼒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组织⽣产培训等多种渠道加以安置,不断提⾼劳动⽣产率和经济效益。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2000]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的试行标准,以确
保工作人员的编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水利工
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电站、水泵站、港口
码头、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主要内容
3.1 编制原则
根据各类水利工程的规模、功能和运营情况,合理确定编制定
员的基本原则,包括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工作负荷、工艺技术要求、重要性等因素。
3.2 编制基准
制定编制基准,确定编制定员的主要依据,包括工程的设计、
建设、操作、维护要求,以及人员专业级别、工作经验等。
3.3 编制标准
根据编制基准,制定具体的编制标准,包括各类岗位的编制人数、岗位职责、资质要求等,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充分覆盖和有效管理。
3.4 编制流程
制定编制流程,明确编制定员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岗位编制需求的提出、编制申请的审批、编制计划的制定等。
3.5 编制变动
规定编制变动的管理办法,包括岗位调整、编制增减等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4:附件
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基准表
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标准表
5:法律名词及注释
- 编制定员:指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确定各岗位需要的人员数量和职责范围。
- 编制基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确定编制定员的依据和要求。
- 编制标准:根据编制基准,制定具体的编制人数和职责范围。
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电厂编制定员标准总则一、为了指导**电厂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促进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二、由于**电厂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机组一般都是国外引进,所以在制订本标准时,是遵循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源部对电力行业定员的规定,依据国外同类型机组有关检修、技术规程以及能源部颁发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正常生产条件下,参照同类型机组国外用人水平结合我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人水平制订的。
三、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
是核定电厂定员、编制劳动计划和考核电厂用人水平的主要依据。
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上级核定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从保证贯彻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出发,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和分级分权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考虑到**电厂装机容量一般都为70万千瓦及以上,按国家经委经企[1988]20号文件规定,均属大型一类企业,为了指导电厂合理设置机构,故本标准按大一企业拟订了实行分级分权管理的示范性的机构模式,供作参考。
五、为了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科学地组织劳动,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的定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
在定员总数的各项定员范围内,电厂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可调整内部岗位定员。
但对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不得突破。
六、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确定各类运行人员倒班方式为:单元机组主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四值三运转;其他运行值班人员则应根据设备运转时间和实际工作量,实行灵活多样的倒班方式,如:四班三运转、三班两运转,两大班或在家值班等,由各电厂合理确定。
七、根据**电厂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标准对某些辅助生产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实行按工作量定员,而主要采取通过外包或其他方式解决。
八、电厂中有个别特殊情况在标准中未包括的,可由有关厂提出该项定员的意见,报我司核定后,一并补充纳入本标准。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样本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试行) 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 中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实行集约化经营,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 , 现印发给你们, 做为企业标准试行, 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 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 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 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 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 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 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 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 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 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 要在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 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 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 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 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 适当增加资金投入,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 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 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水电站定员标准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Rural hydroelectric power plant manpower& budget standard主持机构: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二月.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及《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3期)要求,按照水利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农村水电及供电)的组成部分。
共5章10节46条。
主要内容有:——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的电站等级划分;——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函调形式调查全国300多个电站,实地调研测算8省37个县(市)68个电站。
本标准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农村水电技术及装备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一般电站经过体制改革和设备改造,可以达到标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四川、河南、广西、山西、吉林等省、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程回洲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水生刘京和黄明周炳章陈昆仑王元肖徐永彬龚彦.目次1 总则 (1)2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 (2)3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3)一般规定 (3)岗位设置 (3)4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5)4.1一般规定 (5)4.2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 (5)4.3综合事务部岗位定员人数 (5)4.4生产部岗位定员人数 (6)5 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8)5.1 一般规定 (8)5.2 单位负责 (8)5.3 综合事务部 (9)5.4 生产部 (12).1 总则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水电发展要求,促进农村水电站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岗位设置合理化、规范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32页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2000]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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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1.1条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
第1.1.2条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
第1.1.3条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1.1.4条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3.1.5条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第1.2.1条分等标准,如表3.2.1。
水电厂分等标准表表3.2.1第1.2.2条使用条件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第1.3.1条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第1.3.2条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
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
第1.3.3条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
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
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
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
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
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第1.4.1条生产人员一、运行人员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1.4.1-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4.1-1补充规定:1.机组台数在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2人。
2.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配1~2人。
3.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1~2人。
4.根据需要可配备现场清扫工3~6人。
二、机械检修人员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1.4.1-2。
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表1.4.1-2补充规定:(1)因泥沙或其它因素造成机组气蚀磨损而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按上述标准配备人员确实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应配定员的15%。
(2)七十年代进口机组或有国产不锈钢转轮的,按标准降一级配备人员。
2.金属试验人员,一、二等厂可配备3~5人,三、四等厂一般不予配备。
三、电器检修人员1.电器检修人员,如表3.4.1-3。
电气检修定员标准表表1.4.1-3注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电器部分),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仪表(电、机),照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
2.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有400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1~2套配4~6人。
3.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
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1~2人,按2~3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2~3人。
4.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3~4人,二、三等电厂配备2~3人,四等电厂配备1~2人。
5.油务人员,如表1.4.1-4。
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4.1-4四、通讯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水工人员1.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1.4.1-5。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表3.4.1-5补充规定:(1)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15%。
(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100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1/3。
(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200平米增加1人。
2.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潜水员,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6~9人。
六、修配人员1.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25%配备修配人员。
2.不担负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8%配备修配人员。
七、汽车、拖拉机司机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土木修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九、库工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1.4.2条管理人员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定员标准如表1.4.2-1。
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表1.4.2-1补充规定:1.接待任务较大的电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
3.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
4.三等电厂,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行政四个科。
二、分场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表3.4.2-2。
分场管理人员表表5.4.2-2补充规定:1.一等电厂,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
2.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
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15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3.三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
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4.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
5.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若全场职工超过100人时,可配办事员1人(兼核算员)。
第1.4.3条服务人员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
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
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9~10人(消防8人,负责1~2人)。
第五节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第1.5.1条机构设置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
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包括社、队电站)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审定。
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
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
三、总装机大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
下设生产车间(或班、组)及检修车间(或班、组)。
总装机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
四、供电所,设所长。
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
第1.5.2条定员标准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所)配8~25人。
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备,如表1.5.2-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1补充规定:1.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一台,可增加2~4人。
2.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
三、变电所(站)运行值班人员定员标准如表3.5.2-2。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2四、高压和低压线路维护人员高压线路维护人员,按地形条件及维护工作量大小,每10公里配0.5〜1人(兼管维护平行的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维护人员,每10公里配0.5人。
五、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如表1.5.2-3。
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3补充规定: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20%。
六、通讯人员1.凡设立交换机的单位,配专管人员2~4人。
2.载波机设维护检修人员1~2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
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1.渠首进水闸,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2~5人。
2.专用引水渠,视地形、地质、流量等条件,每公里配管理维修人员0.5〜2人。
3.专用拦河闸,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技术管理人员1.地、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
2.大于500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师和会计师。
3.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
九、营业人员1.农村每1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0.3~1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
2.城镇每10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1~3人。
十、行政管理(包括综合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