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托幼机构内的儿童能够健康成长,保障其安全和身体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示例:
1. 健康体检:所有进入托幼机构的儿童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健康问题。
2. 环境卫生管理:托幼机构必须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包括定期清扫、消毒、通风等措施。
3. 饮食管理:托幼机构必须提供健康、均衡的饮食,营养师或营养专家负责制定食谱并监督其实施。
同时,保证食材的安全和卫生。
4. 疾病防控:托幼机构必须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每个儿童的疫苗接种情况,并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疾病感染。
5. 个人卫生管理:托幼机构要求儿童和工作人员定期洗手,保持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干净的工作服和鞋套,避免传播病菌。
6. 废物处理:托幼机构必须建立垃圾分类和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儿童的健康造成危害。
7. 应急预案:托幼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突发事件应对训练,确保儿童在突发情况下得到及时的保护和照顾。
8. 健康教育:托幼机构要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活动,向儿童和家长传授健康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完善。
托幼卫生保健规章制度

托幼卫生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托幼卫生保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确保幼儿园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幼儿园学生和家长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保健知识。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保健设备和药品,确保急救及时有效。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档案,定期做好学生的体检和健康监测。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章卫生保健管理第八条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保健水平。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卫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体检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急救预案,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学生在急救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章卫生保健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健康意识。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组织卫生保健知识普及活动,让学生和家长掌握更多的健康保健知识。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健康教育制度,引导家长正确处理学生的健康问题。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急救药品和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提高卫生保健应急处置的效率。
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附件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留存单)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附件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同志(男□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特颁发此证。
**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年**月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_________: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电话:申请单位(签章):申请人:申请日期: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备注: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
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_____幼儿园(托儿所):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年月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1.合格2.不合格评价意见:评价单位(签章):评价人员:(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
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

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园所名称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
二、规范公告制度幼儿园大门醒目处要悬挂幼儿园等级标牌、责任督学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牌、营养食谱公示牌、收费标准公示牌;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小、中、大班标识以及功能室、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统一的门牌标识,各项规章制度要挂牌或上墙;配电室门口、消防设施、楼梯间等隐患部位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通道、楼层过道的地面或墙面要设置紧急疏散标示。
三、规范办园规模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办园规模,合理设置划分年龄班并控制班额,其中小班(3-4周岁)10人,中班(4-5周岁)25人,大班(5-6周岁)31人,小、中、大班人数最多不能超过规定班额5人。
四、规范常规管理幼儿园要严格晨检、午检和离园制度。
做好检查记录,凡幼儿因患传染病不能来园,或幼儿因病、因故离园三个月以上的,须重新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或离园,需持接送卡。
如委托他人接送时,需办理委托手续。
五、规范一日活动幼儿园要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制定细致详尽、责任明确的一日活动规范和管理制度。
一日活动内容要全面反映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保育教育全过程。
要合理体现和安排生活活动、游戏活动、教学活动与户外活动,保证幼儿每日户外活动2小时,遇有特殊天气要及时调整户外活动安排。
六、规范保教行为幼儿园要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科学保教,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不得开设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各类特长班、实验班、强化训练班,不得以识字、算术、拼音等知识要求作为幼儿评价依据,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6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文号】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日期】 -09-06【生效日期】 -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
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
第十三条(人员培训)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 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 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 指导。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上岗前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健康检查
❖取得《托幼机构工
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在岗人员
❖每年进行1次健康 检查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 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办法
第一条(工作目的)
1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2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3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 托儿所、幼儿园 (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 方针
保教结合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班、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
第三条省、市(地、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其分省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卫生组织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县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市区、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内的托幼园所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保健级别评审制度
凡在城镇内开办托幼园所,必须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验一次。
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满,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
第六条凡在城镇内申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审批申请书三日内,委派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发给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当向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
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七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实施和管理。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托幼园所工作。
第八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每二年参加一次地级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予以验证盖章。
本年度未经验证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从事托幼园所饮食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前班前,应当持《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儿进健康检查.应当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应当出具儿童健康检查证明并签署医学意见。
第十一条托幼园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检查制度。
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和《儿童保健手册》。
对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及无《儿童保健手册》的,一律不准招收。
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当检疫四十二天,经身体健康检查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对在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幼园所的主办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规定及本细则的托幼园所,不得参加当年托幼园所晋级和示范性托幼园所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100—2000元罚款(罚款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领《卫生保健合格证》、擅自开办托幼园所的;
二、托幼园所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擅自上岗工作的;
三、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从事儿童饮食服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的;
四、招收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前班不按规定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和《儿童健康手册》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应当调查取证,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并在三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当事人。
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