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交通影响评价出入口设置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设所带来的交通影响及其程度进行定量分析,以判断这种影响是否在未来交通交通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设所带来的交通影响及其程度进行定量分析,以判断这种影响是否在未来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并确定合理的项目出入口位置及交通组织方案。
在出入口设置方面,建设项目的出入口设置方案是评价及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出入口不仅需要满足建设项目内外交通进出的需求,还要确保进出的车辆对周边交通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20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报告格式要求与正文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表述样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国家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为评价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简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简析
戴彦欣;孔令斌
【期刊名称】《城市交通》
【年(卷),期】2010(008)004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以下简称<标准>)于2010 年3 月31 日获批,将于2010 年9 月1 日起实施.对其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解读有助于贯宣<标准>和指导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简要介绍了<标准>的主要编制原则以及内容要点,并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解析.重点解读<标准>中的技术规定,包括交通影响评价与法定规划的关系,建设项目分类,评价启动阈值,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交通需求分析与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体系,以及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等.最后,对<标准>的实施提出了若干建议.【总页数】5页(P1-5)
【作者】戴彦欣;孔令斌
【作者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37;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1
【相关文献】
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范与创新 [J], 黄伟;孔令斌;张圆圆;陈小鸿
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公告 [J],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发布 [J],
4.发射设备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简析 [J], 叶红菲;高强
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正式发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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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1总则1.0.1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设项目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出行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新生成交通需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背景交通需求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长路段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是指对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的技术标准。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应当包括对交通需求、交通运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评价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状况、周边道路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因素,全面分析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其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应当明确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手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
指标体系应当全面覆盖交通需求、交通运行、交通安全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此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应当规范评价程序和内容。
评价程序应当包括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模拟仿真、效果评估等环节,确保评价全面、深入。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情况、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影响程度等方面,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应当强调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监督。
评价结果应当为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保障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交通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技术标准,提高评价水平,为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 /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
(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
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1 总则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 长路段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发布版)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发布版)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 141 - 2010 P 备案号J998-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Construction Project2010—03—31发布 2010—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CJJ/T 14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0年9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41—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是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是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一部分是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是指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网络、交通设施、交通流量、交通运输组织等方面。
评价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二、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二部分是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指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评价指标的确定、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评价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等方面。
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三部分是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等级划分、评价结果的判定标准、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等方面。
评价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现状和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程度,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价程序。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四部分是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是指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评价的组织和管理、评价的程序和步骤、评价的报告和审批等方面。
评价程序的规范性和严密性直接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评价程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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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1 总则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交通影响评价围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围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围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 长路段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 基本规定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围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和评价围交通系统的改善建议。
3.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含以下容:1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围与年限;2 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3 分析评价围现状、评价年限的规划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4 交通需求分析;5 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6 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围的交通系统、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7 提出评价结论。
3.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必须容完整、结论明确。
报告容与要求见附录A的规定。
3.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4 建设项目分类4.0.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 大类应依据用地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分。
中类划分宜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4.0.5 城市和镇应通过分类调查确定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出行率等出行参数。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5.0.1 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分类、区位和规模,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2 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5.0.3 的规定。
表5.0.3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围注:①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末期成长人口规模;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否则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③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2 场馆与园林(T5)和医疗(T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旧爱你是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配建: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T10)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使用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它(T11)类和其它建设项目。
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影响评价: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 倍及以上,其它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2 或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 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5 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5.0.6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 交通影响评价围、年限与时段6.1 交通影响评价围6.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6.1.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围应参照表6.1.2 划定。
表6.1.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围设下面,其评价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围;3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围。
6.1.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6.1.2 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系统的状况,适当扩大评价围。
6.1.4 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围。
1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围;2 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围;3 再按照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围附近存在比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围。
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分类确定。
6.2.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按照表6.2.2 规定。
表6.2.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 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 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打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6.2.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6.2.4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第6.2.2-6.2.3 条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6.3.1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2 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2 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 交通需求分析7.0.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围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交通规划、专项交通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7.0.2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围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h。
7.0.3 交通需求分析的容应包括:1 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2 评价围现状及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7.0.4 交通需求分析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分析的精度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7.0.5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7.0.6 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8.0.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当建设项目新生车工交通使用评价围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围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1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 的规定。
表8.0.1 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准应符合表8.0.1-2 的规定;表8.0.1-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4 无信号多环道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3的规定。
表8.0.1-3 交织区、长路段、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围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