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
议定下列条款:第一条在本公约中:1、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2、人是指任何个人或合伙或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不论是否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下属单位。
3、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
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
4、船舶登记国,就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对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就未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其船旗国。
5、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不论是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这类船舶的燃料。
6、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7、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任何合理措施。
8、事件,是指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事故,或是由于同一原因所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9、海协,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二条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三条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事件发生时,或如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则在此种事故第一次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该事故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
2、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便不得使之承担油污损害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我国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若干 问题及对 策
汪 益 兵 马 金 勇 z
( . 江 国际海运 职业 技术学 院 ;. 山海事 局 ) 1浙 2舟
内容 提 要 :  ̄ (9 919 对 L 1 6/9 2年 国 际油 污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析 ( 0 1 国际 燃 油 污染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主 要 内容 与 特 分 (0 年 2 的
点 , 出 我 国 实施 (0 1 国际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 明确 的 几 个 问 题 并 提 出对 策 建 议 。 指 20 年 需 关键词 : 船舶 燃油污染损害 公约 实施 影响 对 策
O 引 言
() 1 适用 范 围
2 0 年 3月 。国际 海事 组织 (MO)正式 通 过 的 01 i
于船 东及 其保 险人 : ・避 免 责任 限制过 多影 响责 任限 制制度 的统 一 : ・避 免船 东及 其保 险人 面 临不 同责 任 限制 的基金
制度所 带来 的额 外 负担 。
类泄 漏造 成 污染损 害 的及 时 、合 理赔 偿提 供 了法 律保 障。 已于 2 o 年 1 o8 1月 2 t 效 。 1 E生 20 0 8年 1 1月 1 日 , 国政 府 批 准 加 入 《 油 公 7 我 燃
约 》2 0 ,0 9年 3月 9日该 公 约正 式 对 我 国生 效 。这 样 ,
管理 规定 》 , 成 了一个 较 为完 整 的船 舶油 污染 损 害 等 构
《 油公 约 》 定 的责任 人 , 燃 规 除船 舶登 记所 有 人外 ,
光 船租 船人 、 舶 管理人 、 舶 经营 人等 也承 担燃 油 污 船 船 染 损害 连带 责任 , 他们 之间 还可相 互追 偿 。 公 约第 3条 规 定 , 除非 符合公 约 规定 的免责 条件 ,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对照)简介:由于1967年Torry Canyon轮近十万桶原油货油的污染事故,导致了国际间制定了1969年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然其仅适用于来自油轮货油的污染。
燃油污染问题于八十年代初逐渐受到重视,CLC公约于1992年修订时(1992年CLC议定书),进一步将“油轮”的燃油污染损害纳入规范。
在1992年CLC议定书的研拟期间,部分国家主张应将“所有船舶”的燃油污染纳入规范的提议或讨论。
然而由于CLC所规范的“油轮的货油或燃油”与“一般船舶的燃油”有相当差异,为避免复杂及困扰从而影响议定书的通过,1992年CLC议定书最后仅将“油轮的燃油污染”纳入,而不包括“一般船舶的燃油污染”。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
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 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1996年HNS公约架构之下。
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稍后成为1996年的IMO法律委员会第七十五届大会的主要议题。
在该大会上,英国代表提出一份由U.K. P&I Club于1993年制作的重大赔偿案件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有近半数的污染索赔是来自“非货油”。
同年,IMO法律委员会提出燃油公约草案,在经过前后六年的讨论后,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完成签署。
在整个燃油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争议主题,分别为:燃油污染是否应为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燃油污染责任限额 limitation of liability;及强制保险及证明 compulsory insurance and certificate。
交通部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1980年修订)

交通部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198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3.01•【文号】交港监字[1980]334号•【施行日期】198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交通部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1980年3月1日)各港港务监督,中远各公司,各海运局,长江航运局,长江航政局,沿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接受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69年11月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制订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生效。
按公约规定,航行国际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包括油船、油驳、油囊等)都必须参加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国际油污证书),才可以航行于缔约国的港口。
1976年8月25日,部(76)交船监字995号文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需换发为国际油污证书。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抓紧到港务监督办理换发事宜。
现将修订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办法》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办法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略)附件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办法一、本证书由各港务监督签发,发给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包括油船、油驳、油囊等)。
证明上述船舶按照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的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是有效的。
二、本证书的签发:由领取该证书的船舶向船籍港所在或就近港务监督提出申请,并需持有《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有效单据,经核实后发给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全文)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全文)【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第 3 号【颁布时间】2010-8-19【实施时间】2010-10-1【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海洋船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防污条例》按照《海环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油污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
由于《防污条例》对油污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
为此,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出台本《办法》列入了2010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
最近十年以来,海上石油运输量逐渐增加。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报告,中国2010年石油净进口量预计将达到2.1亿吨。
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
《海环法》和《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轮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轮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的通知
海船舶字[2000]15号2000年1月4日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有关船公司,各海事局,各省(市)港(务)航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经接受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2年11月27日通过的《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开始时我国生效。
为做好履约工作,现作如下通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包括油驳和油囊等),必须按照《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参加船舶油污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基金出具的证明等),并办理和持有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下称《证书》)后才准从事船舶的货油运输。
按照《关于我国已经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交通部(80)交港监字334号),凡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线船舶原来按《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取得的《证书》于新公约生效后废止,各有关船舶应尽快换取新版《证书》。
《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海事主管机关,各船舶公司可就近办理。
《证书》办理程序和方法目前暂参照(80)交港监字334号1600号执行。
国内航行油轮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船舶公约生效通知
抄送: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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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经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必须参加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保证我远洋渔船统一、有效执行《公约》,减少和避免被港口国滞留现象,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为其渔船投保独立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财务保证,保险单或者财务保证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保证期限等内容(附件2)。
燃油污染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的具体保障金额最低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保障远洋渔船不会因违反《公约》和港口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
二、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向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证书》),并提交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单据和《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船可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我局直接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公约》及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公约》规定的,予以核发《证书》;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有效期。
《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随船携带备查,副本留存发证机关。
三、鉴于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为减少投保成本,提高赔付能力,远洋渔业企业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保,具体办法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制定并报我局同意后实施。
同时,为切实保证有关保险单据和《证书》与《公约》的一致性、保障我渔业船舶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保险经纪顾问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便利和服务于远洋渔业企业,中国籍远洋渔船已持有的由中国海事局或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原保险到期、证书失效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投保、办理《证书》。
中国籍远洋渔船已由本通知附件1规定的保险机构以外的国外保险机构承保、需要办理《证书》的,应当经我局认可后,方可受理其《证书》申请;原保险到期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投保、办理《证书》。
五、除远洋渔船以外,对于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作业的其他1000总吨以上的渔业船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管理,鼓励和引导其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如确需办理《证书》的,可由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签发《证书》。
附件:1.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2013年度)2.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主要内容3.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4.《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2013年2月4日附件1: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2013年度)1.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1.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14. 挪威嘉德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Gjensidig/Gard P.&I.(Bermuda)Ltd.)15. 汽船保赔协会(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16. UK保赔协会(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17. Britannia保赔协会( 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18. 伦敦船东互保协会(The London Steam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19. SKULD保赔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Gjensidig))20. 西英保赔协会(West of England Insurance Services(Luxembourg)S.A.)21. 瑞典保赔协会(The Swedish Club)22. 北英保赔协会(North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23. 卢森堡船东互保协会(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Luxembourg)24. 美国船东互保协会(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Inc.)25. 日本船东互保协会(The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26. 标准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欧洲)(The 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Europe) Limited)附件2: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主要内容(一)Name of Registered Owner (登记所有人)(二)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Registered Owner(登记所有人主要营业地)(三)Name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四)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Insurer or Guarantor(保险人或担保人主要营业地);(五)Duration of Security(保险期限)(六)“Certificate furn ished as Evidence of Insurance Pursuant to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2011.”(证明按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出具保证的证书);(七)Name of Ship (船名)(八)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IMO船舶识别号)(如有);(九)Distinctive Numbers/Letters(船舶编号或呼号);(十)Port of Registry (船籍港)(十一)“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re is in force in respect of the above-named ship while in above-named ownership a policy ofinsurance satisfying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2001.”(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
附件3: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规定颁发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附件4:《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