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柬埔寨王国政府各部门职能部分

柬埔寨旅游部柬埔寨旅游部下设2个总局(旅游总局和行政财务总局)、1个部长办公厅和1个监察局。
其中,旅游总局下设6个司:东盟国际合作司、旅游行业司、教育培训司、市场营销司、计划发展司、文化旅游开发司;行政财务总局下设3个司:人事与人力资源司、行政总务司、财务司。
一、旅游总局旅游总局下设6个司:(一)东盟与国际合作司东盟国际合作司主管国际合作和东盟事务,其具体职能如下:l、在东盟框架内,研究、制定开发旅游领域的政策和战略;2、执行国际合作事务;3、在东盟框架内,与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4、与国内旅游机构一道,起草、校对、装订柬王国政府旅游部与其它国家的双边协议、备忘录、通告,包括组织签字仪式工作;5、就国际事务与各部委及各国驻柬大使馆进行联络;6、协调和组织部领导出席的各种会议、大会、研讨会和其它仪式。
(二)教育培训司教育培训司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旅游职业培训和其它旅游服务,其具体职能如下:l、与旅游部的其它部门合作,研究和组织培训课程、计划和再培训;2、与所有内外旅游培训及教育机构合作;3、组织、管理公立及私立的培训及职业培训旅游学校;4、组织管理旅游图书资料;5、研究和编写旅游培训教材;6、与部行政财务司合作,制定培训计划,评价拟派遣在当地或出国进修旅游官员的职业能力;7、评价在私人旅游企业的雇员的职业能力;8、向旅游培训学校颁发资格证书;9、管理旅游培训教员。
教育培训司下设5个办公室:计划与课程办公室、培训与再培训办公室、文件图书资料办公室、旅游学校管理办公室、旅游培训师资办公室(新提议)。
(三)市场营销司市场营销司的职能如下:l、研究和管理游客市场信息;2、编写国内外旅游促销资料;3、向抵达机场的游客致意并提供信息;4、在尊重和保持柬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原则下,与国内外媒体及主管旅游促销的海外代表联系,以促进旅游和吸引游客到柬埔寨王国观光;5、参加国内外各种旅游展销,推动旅游事业;6、为媒体、电视台、旅行社、外国投资者访柬,提供方便并安排访问计划;7、管理和开展国内外促销,并管辖海外促销代表。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总则 (3)第一部分、私人和公共的所有权 .............................................................................3第一章、所有权的原则 (3)第二章、公共所有权 (4)第三章、集体所有权 (5)第1分部、僧院的不动产 (5)第2分部、山地社会的不动产 (5)第二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6)第四章、通过特殊取得占有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6)第五章、土地许可 (8)第六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9)第1分部、通过销售而取得不动产 (9)第2分部、通过交换而取得不动产 ..........................................................................第3分部、通过继承而取得 (9)第4分部、通过赠予取得..........................................................................................10第三部分、私人所有权的制度 ................................................................................10第七章、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10第1分部、所有权利益的享受...............................................................................10第2分部、获得所有权的孳息和产品....................................................................11第3分部、所有权的增值..........................................................................................11第1小分部、人的行为造成的增值........................................................................11第2小分部、人工增值.............................................................................................11第4分部、不动产的租赁..........................................................................................12第5分部、土地规则...................................................................................................13第八章、受限的财产权..............................................................................................13第1分部、地役权........................................................................................................第2分部、使用和居住权 (14)第3分部、便宜权........................................................................................................15第1小分部、自然便宜权..........................................................................................15第2小分部、法律便宜权 ..........................................................................................15第3小分部、合同便宜权 ........................................................................................16第4小分部、便宜权的停止......................................................................................16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形式.........................................................................................16第九章、不可分的所有权.........................................................................................17第十章、共同所有权..................................................................................................17第十一章、共有所有权..............................................................................................18第1分部、共有的墙...................................................................................................18第2分部、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19第五部分、作为担保使用的不动产.........................................................................第十二章、抵押...........................................................................................................19第十三章、质押 (20)第十四章、典当...........................................................................................................20第六部分、登记 (20)第十五章、登记机构 (21)第十六章、登记调查..................................................................................................22第十七章、登记注册与文件....................................................................................22第十八章、登记证明和材料....................................................................................23第七部分、罚则 (23)第十九章、侵害所有权..............................................................................................23第1分部、个人侵害公共和私人的财产.................................................................23第1小分部、侵害私人所有权.................................................................................23第2小分部、侵害公共财产......................................................................................24第2分部、行政机构对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侵害....................................................24第八部分、最后条款 ..................................................................................................25柬埔寨王国土地资源 (26)一、柬埔寨土地类型及形成过程 ...........................................................................26二、柬埔寨地形........................................................................................................... 26三、柬埔寨主要河流、湖泊、山简介 (26)柬埔寨王国土地法总则第1条、遵照1993年柬埔寨王国宪法,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本法旨在确定柬王国不动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
柬埔寨_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经营法_

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发展变化自然生 成的一切固体、液体、气体物质,或者从地面下、地面上、 大海中、海底地下开采出的产品,例如:宝石、煤炭、非金 属矿产、金属矿产、水、化石、石头、鹅卵石、沙土、粘土、 石油和天然气等等。
第六章 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经 营者,应该赔偿土地所有者在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规定 的地区内和地区外由于该经营者的矿产资源经营活动 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无论是因为偶然事故或者预先知道 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两位以上经营者的矿产资源经营活动所造成 的某项损失,有关经营者应该共同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
一、活动过程要正确和有效,在勘探工作或对矿井 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该根据技术和财政条件制定详细 工作日程。
二、应该按照《关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中 的详细规定保护环境,研究评估破坏环境的原因,制定 保护环境的计划和填埋矿井的计划,并且要有财政方面 的保证。
三、应该在矿井项目计划中作出详细规定,保护劳 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保证安全,将在矿井中的身体健康和 安全列入预防事故纲领,制定事故报告制度。
四、应该在矿井项目计划中详细制定保护矿区和周 围地区公众安全的措施。
五、应该在提供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的项目中,详 细制定对柬埔寨公民进行教育、培训和安置就业的措 施。
六、在适当的地点和时间,应当最大限度地使用柬 埔寨王国国内的商品和服务。
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大臣可以对上述各项工 作补充必要的规定,使之符合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种 类和活动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得知矿产资源储藏量但尚未 颁发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地区,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 务的大臣应该公开宣布确定为用于投标的保留地区,通 过安排正式谈判进行评估以便颁发适当的矿产资源经 营许可证,或按第十二条所述进行谈判达成矿产资源投 资协议,作为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补充。
柬埔寨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管理法-Gmac

附录 2 向公众水域或阴沟释放
污染源废水的参数 28
附录 3
必须由环境部批准才可释放 或运输的污染源废水 30 33
附录 4
附录 5
公众水域内维持生态平衡的水质标准 为保护公众健康,公众水域 的水质标准
34 35
附录 6
亚细安国家的工业废水标准
固态废料管理
修增法案
40 41 42
4-2-1999,开会同意起草本增订法案的要求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家庭固体废物的处理
63 63 65 65
3
第六章 检查程序 第七章 惩罚条例 第八章 最后事项 附录 5 在公众和私人场所,汽车噪音 污染的最高允许标准 附录 6 公众和私人场所的最高允许 噪音标准(db(A) ) 附录 7 制作坊、车间、工业场所的 噪音控制标准 附录 8 物质燃烧过程所允许的硫 和铝的释放量
68 69 70
70
71
72
72
4
柬埔寨王国 诺罗敦西哈努克华罗曼国王 之
御 令
ÕÕÕÕÕ
根据已阅柬埔寨王国的宪章。 根据已阅于 1993 年 09 月 24 日签署有关委任第 1 和第 2 总理之王令。 根据于 1993 年 11 月 01 日签署有关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之王令。 根据于 1994 年 07 月 27 日签署有关内阁的组织与运作的第 02/94 号王令。 根据于 1994 年 10 月 24 日签署有关改组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 1094-83 号王令。 根据于 1994 年 10 月 31 日签署有关改组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 1094-90 号王令。 根据于 1996 年 01 月 24 日签署有关成立环保部的第 0196-21 号王令。
14Biblioteka 洪森CAMBODIA ENVIRONMNETAL PROTEC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 LAW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刚果金土地法

刚果金土地法刚果(布)矿业法2014-06-13 10:24:32 来源:商务部网站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分类第二章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矿业证与授权第二编矿业活动需遵循的工业安全、卫生、环保和行政监督方面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章矿业活动需遵循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二章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分类第二章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矿业证与授权第二编矿业活动需遵循的工业安全、卫生、环保和行政监督方面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章矿业活动需遵循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二章工业安全、卫生和环保第三章行政监督第三编矿业税制、违权、诉讼、授权及其他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第一章矿业税收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追查、确认和制止第三章诉讼第四章权力的授予第五节其他条款,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刚果共和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的勘探、勘查、开采、持有、运输和加工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业和管理,必须服从本法和为实施该法律制定的相关文本。
第一章分类第一节按照矿物和化石燃料矿床分类第二条蕴藏在刚境内地表及地下的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均按相关标准被划定为矿山或采石场。
第三条无论何种矿物和化石燃料都可以分成以下类别:类别1:化石能源矿物类别2:放射性矿物类别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类别4:非金属矿物类别5:贵重矿物类别6:矿物水和温泉类别7: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氮、磷、钾无机肥料除外。
第四条以上各类别矿物具体包括:1、化石能源矿物:液态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沥青、煤炭等,泥煤除外;2、放射性能源矿物:镭、钍、铀和其他放射性元素;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铁、锰、钴、镍、铬、铝、钒、钛、锆、钼、钨、铜、铅、锌、锡、汞以及稀土金属;4、非金属矿物:钾、钠、镁、磷酸盐、铋、硫、氮肥、石墨;5、贵重矿物:金、银、铂、钯、铑、铱、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长石、祖母绿、石英、绿松石等;6、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沙子、石膏、粘土、瓷土、石灰石、泥炭等;7、矿物水和温泉:地下水(少量地表水),微量元素丰富,对人体有益。
柬埔寨(下)

第四章 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柬埔寨的自然资源由于柬埔寨地貌是三面环山,一面靠海,内陆多河流的特点,自然资源比较丰富。
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有利于农业生产。
森林蕴藏量比较大,面积为1337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4%。
木材种类很多,积蓄量很大。
柬埔寨草肥美,饲料充足,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因有洞里萨湖这个世界上著名的淡水鱼产区,渔业资源也极为丰富。
其次还有矿藏和石油。
柬埔寨的农业资源 柬埔寨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
可耕地面积约680万公顷,土壤、气候等方面的条件较好,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发展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产。
粮食作物主要有稻谷、玉米和薯类等。
稻谷是柬埔寨农民种植最多的作物,稻米成为人民的基本口粮和国家出口的主要物资。
稻谷种植面积占全部已耕地的90%o稻谷的品种有水稻、旱稻和浮稻三类。
水稻主要分布在平原地区和湄公河、洞里萨河、巴萨河以及洞里萨湖沿岸。
尤其是马德望、暹粒、磅同、磅清扬、菩萨、波罗勉、柴桢、干丹和茶胶九。
产量占稻谷总产量85%左右。
早稻主要产区是暹粒附近和洞里萨湖至金边之间。
浮稻又称深水稻,洞里萨湖和湄公河沿岸氾滥地区比较多见。
虽然柬埔寨稻谷单位面积产量较低,每公顷只有1至3吨,但在西哈努克国王执政时期,每年产稻200万吨以上,1969至1970年度为359.5万吨。
出口大米50年代20万吨,60年代50至60万吨,居柬埔寨出口物资的首位。
在世界大米市场上,柬埔寨曾经是第三大出口国,金边一度成为四大米市之一,而马德望一直是柬埔寨的粮仓。
玉米是仅次于稻谷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很广,干丹和磅湛两省是主要的产区。
在柬埔寨出口到汇的农产品中,玉米在大米、橡胶之后居第三位。
动乱前年产量10万吨左右,最高是1963至1964年度为17万吨。
其中红玉米种植面积较大,主要是出口欧洲国家,作为饲料和啤酒原料。
薯类以木薯为主,白薯为副,种植较为普遍,可供食用或作为饲料。
根据英国《经济季刊》1985年印支增刊资料,1980年木薯产量达29.1万吨,但后来有所减少。
柬埔寨铁矿资源简介

一、柬埔寨铁矿资源由于勘探工作滞后,柬埔寨至今尚未绘制出完整的国家矿产资源分布图.因而,已知的矿产资源分布至今无法用图表予以说明,只能作粗略的文字叙述。
1、主要铁矿的分布柬埔寨的铁矿石资源主要在柬北部的柏威夏、上丁两省,系次火山热液充填交代型铁矿床,有原矿和堆积矿。
柏威夏-—上丁矿带的铁矿相对比较零星,不具备大型铁矿的成矿条件,其特点表现为矿体散、大矿少、品位低。
其中,铁矿资源的储量最“亮眼",仅百囊达克矿带的储量就达200多万吨,普农德克铁矿床资源量估计为500万吨-600万吨矿石,平均含Fe203为51%一56%,矿石含Si0214%-27%,含磷、硫很低,不超过0.33%。
二、柬埔寨主要铁矿企业1、柬埔寨龙土铁矿情况介绍(1)、龙土铁矿的背景:柬埔寨龙土铁矿面积36平方公里,位于柬埔寨柏威夏省的东北部,与上丁省相邻,距离柬埔寨首都金边约300公里,矿区都是丘陵地貌。
84坐标为:A: 5°52' 000" 15°12’000”B: 5°58’ 000" 15°12’ 000"C:5°58’000” 15°06' 000”D: 5°52’000”15°06’000”经纬度坐标为:A: 105°29’06。
31579" 13 °40’39。
24324"B: 105°32’09。
97230” 13 °40’39。
24324"C: 105°29’06。
31579” 13 °37’18。
64865”D: 105°32'09。
97230" 13 °37’18.64865”(2) 柬埔寨东华集团有限公司情况介绍:东华公司于2009年5月在柬埔寨金边成立,注册资金2500万美元,由陈陆荣、陈正芬、陈宇春3个自然人发起设立,公司股权关系简单,无借款欠款.2009年10月变更取得探矿权证壹份(有效期二年,自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可续2年),未进行其它业务,是专为取得龙土铁矿探矿权证而设立的.东华公司股东均为浙江人,改革开放以来依靠出口外贸服装起家,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后转投国内黄金及有色金属的开采,于2008年进入柬埔寨开展黄金探采业务,后经过努力,取得了龙土矿区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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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东南亚事业部译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可证第三章矿产资源可证类别第四章矿产资源可证申请程序第五章勘探和矿业经营第六章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第七章财务规定第八章罚则第九章过渡条款第十章最终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操作等一切与矿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与油、天然气相关的开采、经营等由其它相关法律单独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产资源,不管是位于柬埔寨国领土的地上、地下、地中,还是位于山脉、高原、领海、海岛、海床之中或之上,其所有权均属。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运动而自然生成,通过在土地之中或之上、海洋或海床之中或之上开采而出的物质,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包括:宝、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矿泉水、岩、砂砾、沙、粘土、油和天然气。
矿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预探、勘探、开采。
预探是对土地表面的初步勘探,使用简单的工具,对地表影响轻微,目的是寻找有商业价值的矿产,以申请勘探证和开采证。
勘探是指以寻找和测试矿物指标为目的的调查,通过预探、地质、物探、化探、采掘、钻探、剥离、土壤、粉砂、水质、岩和矿物样品分析,确定矿产潜力、规模、质量、数量、经济上和开采上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出口等矿产经营活动。
贵金属、宝的原材料及加工品的销售、进出口应遵守柬埔寨国法律。
第二章矿产资源可证第四条矿产资源可证是由相应机关颁发的可文件,持证人有权开展矿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可证,任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
但是,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使没有可证,也可使用砂砾、沙、岩、粘土等,但不得运出自有土地边界。
高棉人有权在领土探矿,但已颁发给他人可证的土地除外。
第六条授予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矿产资源可证必须充分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进行商业登记。
第七条进入私有领地开展勘探或开采之前,可证持有人应就以下事项与私有领地所有人达成书面协议:不干扰工作、不侵犯财产,对由矿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不便和地表损害进行补偿。
进入被划为受保护、储备或受限区域的国有土地进行勘查和开采之前,可证持有人应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或部门间机构的书面可。
第八条禁止在被划为文化、历史和遗产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预探、勘探和开采。
第九条对于已授予可证的地块不再颁发给他人矿产资源可证,除非取得现有可证持有人的书面可,或者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和说明(现有可证持有人的排他权未完全满足法律要求)。
第十条矿产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检查矿产资源经营活动,高效、有效地执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规定和程序。
矿产资源部门负责保管矿产资源可证登记册,记载各个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可证,以及与矿产资源可证相关的交易情况。
第三章矿产资源可证类别第十一条为便于对柬埔寨国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管理,申请人可以申请6类可证。
1.手工采矿可证。
此证只能颁发给高棉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并且要求此种勘探开发只能使用当地普遍易得的工具,亲力而为,或者在不超过7个人的情况下由家庭成员协助进行。
采矿人仅限于勘查和开采处于松散状态的粉砂、砂砾、沙和岩,并且限定在圆不超过1公顷、最大深度不超过5米的围。
2.矿坑和采场可证。
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以勘探和开采用于建筑、化工和工业的建筑和工业矿产,并且应从矿坑和采场采取。
建筑和工业矿物包括:沙、砂砾、碎、砖红土、粘土、水泥粘土、珊瑚、化、磷灰、灰、白云、、高岭土、叶腊、盐、碳酸钾、膏、泥炭、煤炭、钛砂、硅砂以及其它具有此类用途的矿产化合物。
3.宝采矿可证。
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以勘探和开采宝、半宝和装饰材。
宝包括钻、红宝、绿闪及其它具有类似宝品质的矿。
半宝包括锆、紫水晶、黄晶以及其它具有类似宝品质的矿。
装饰材是用于装饰的低水晶透明度或非透明的材,例如玉髓、细、一般蛋白、玛瑙、翡翠、雀、木、黑色玄武岩以及其它具有类似品质的矿产。
4.矿产改造加工可证。
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用于改造加工宝、半宝和装饰材。
5.勘探可证。
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以及有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用于矿产勘探和潜在储量研究。
6.工业采矿可证。
此证可颁发给勘探可证持有人,用于在划定的勘查可证界限开展勘查,以及开采经济上可行的矿产资源的依据。
勘探可证持有人应提交技术、财务、环境、社会和经济分析报告,以此作为矿产管理部门从社会和经济可行性角度审查矿产经营项目。
有关最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和容、要求的随附文件、以及矿产经营可证颁发的期限和条件,由执行法令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如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认为申请勘探或开采的是对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大型项目,该部将与申请人协商谈判,达成矿产投资补充协议,附于可证之后。
第十三条对具有矿产储量潜力的未发证区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通告,将此区域划定为投标区,通过正式谈判和评估发放可证,并且如果需要,根据上述第12条的规定,协商谈判补充性矿产投资协议。
第四章矿产资源可证申请程序第十四条申请手工采矿可证的高棉人,应亲自向位于手工采矿所在地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市所设的特定办公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本法规定的其它矿产可证(上述第十四条之外)的,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应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的合乎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天给予答复,或是批准,或是否决。
第十七条除手工开矿可证外,依本法颁发的其它可证,其持有人均可请求更新、修改、返还、抵押、转让和继承,但须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第十八条依本法颁发的可证,其持有人若违反本法,可能被中止或吊销。
中止或撤销可证的程序由执行法律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依本法颁发的可证,其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报告、计划和通知,并且应保存相关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的将持续至可证中止,或直至收到持证人准公开披露此类信息。
但是,有关环境和社会问题的信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持证人后可以向公众披露此类信息。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编辑和公布有关矿产行业分析报告时,引用持证人的文件和信息中相关数据除外。
第五章勘探和矿业经营第二十一条各矿产证持有人或分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恰当地进行勘探和矿产经营:1.恰当地开展经营,遵循技术上和经济上有效、高效的原则,具体应参照勘探工作计划或矿产可行性研究。
2.保护环境,具体应遵循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和研究报告、环境管理计划、矿场恢复和修复保证、财务保证。
3.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具体应遵循采矿计划、采矿健康和安全计划的详细说明,以及事故预防和报告程序的规定。
4.保护矿场及边的公共安全,具体由采矿计划详细说明。
5.为高棉人提供教育、培训和工作机会,具体由教育、培训和用工计划详细说明。
6.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尽可能多的从柬埔寨购货物和服务。
本部可以基于可证类别和经营规模,进一步确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为恰当执行本法,所有必备文件的形式和容、计划的扩展和增加以及关于工作计划和财务保证的指引,均应由本部具体法令确定。
第二十三条必要情况下,本部将任命相应政府官员监督本法的实施。
经任命的官员应:1.对本部负责,具体应按本法规定开展行政管理。
2.本年,就常规勘探和采矿活动撰写年度报告,并提交本部。
3.收集信息,并保存矿产和矿产品在勘探、开采、加工、销售和出口等面的记录。
4.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本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5.进行检查,确保涉及工人、公众健康以及安全的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6.履行本部规定的其它义务。
受任命官员监督、检查和报告矿产勘探、开采、研究、分析的职责,受本法约束,并且由附属条例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基于矿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可证持有人若在地、省、市、区开展矿产勘探和经营,应根据柬埔寨皇家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第二十五条可证持有人应补偿因在可区域外开展矿产经营而给土地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不管是意外事件,还是预期损害。
如果损害是由2 个以上可证持有人进行矿产经营而造成的,上述持证人应对此损失进行共同补偿。
补偿应按以下式进行:如果可证规定的矿产经营区影响到所有人的土地,经事先签订相互协议,土地所有人应当允可证持有人在此土地上开展矿产经营,并且土地所有人应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
此补偿应及时作出,或最终由土地所有人和可证持有人通过协议约定。
如果土地所有人和可证持有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本部应协助解决,如果仍然未解决,本部将请求皇家政府设立联合委员会,解决此问题。
如果双不同意联合委员会的解决案,由法院管辖决定。
第二十六条如果可证划定的矿产经营区,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未授予任人,相应机关不得将此区全部或部分“资格”授予给任人,除非经部请求,取得皇家政府的可。
对于可证颁发之前,已经生活在可经营区的人,可证持有人应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偿。
第七章财务规定第二十七条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向缴纳注册登记费、中止申请费、延期费、转让费以及年度土地租赁费。
第二十八条除勘探可证和改造加工可证持有人之外,其它可证持有人均应就开采出的有价矿产向缴纳特权使用费。
上述规定的矿产可证持有人应保存会计账本,并应向本部提交有关此类信息的报告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本部可以通知矿产可证持有人就销售合同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检查和审计会计账本、通过与可证持有人沟通确定矿产品的价值。
第三十条未缴纳特权使用费或未取得本部书面可的,禁止处置矿产品。
第三十一条根据相应法律,应建立专门税收体制,以适用于第11条规定的6类矿产可证的产出和收益。
第三十二条基于矿产资源价值的特权使用费费率、向支付特权使用费的法以及第23条规定的相应机关职责应由部门间法令确定。
税收、费用、股权税、个人股权税、准备金、支出计算法、税收支付程序、会计和财务准则、损失定义、减免以及矿产投资优惠办法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无矿产经营可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处50,0000 瑞尔至100,0000瑞尔的罚款。
抗拒执法的,处100,0000瑞尔至200,0000瑞尔的罚款,或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监禁,也可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7条或第8条开展勘探经营的,处500,0000瑞尔至1000,0000瑞尔的罚款,或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也可并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无矿产经营可证开展矿产经营,或违反本法第7 条和第8条的,处非法采出矿产评估价值3倍(基于设备大小、使用的生产机械以及本区矿产储量)的罚款,并且自非法开采之日起至矿产经营活动终止期间,处每日100,0000瑞尔至2000,0000 瑞尔的罚金,并处1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不管是否已赔偿损失。